《界首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界首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 阜阳市委、阜阳市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 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各地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 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 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和 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具体举措〉的通知》要求,参照《阜阳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 核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药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考核,由市药安委委托市药安委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安办)会同市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 织实施。市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街道人 民政府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 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 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 5 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 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通 过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 从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 落实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 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 容和分值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 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药安办根据年度药品安 全重点工作,在每年 9 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 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督查检查细则、年终书面考核细则。 (二)实施督查检查。每年 10 至 12 月,市药安办会同 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 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 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 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 20%。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市药安办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街 道人民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 为加强和改进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 中所占分值权重为 5%。 (四)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照年 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总结,并于次年 1 月 5 日前向市药安办报送书面考核材料。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书面考核。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 书面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街道人民 政府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 2 月底前完成 年终书面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 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书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 为 75%。 (六)综合评分。市药安办对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 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各乡镇街道人 民政府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七)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 A、B、C 三个等次,得 分排在前 50%(含 50%)的为 A 级,得分排在 50%以后的 为 B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C 级: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 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药品安全问题, 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药 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或者连续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5.对我市在阜阳市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 C 级负主 要责任的。 市药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 3 月 底前报市药安委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 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市药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市药安委成员单位。并将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年 度综合考核。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 市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 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并抄送市药安办。市药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 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 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条 对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 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 际制定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食品药品安 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界政办〔2017〕22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