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doc
附件 广东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1 2 3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1.《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 56 号) );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 地球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 21 号令); 3.《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站台管 理规定》(国无管〔1996〕19 号)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范,编 制 相 关 技 术 方 案 无线电设备 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 无线电设 备检测机 构 组 织 业 余 无 线 电 台 操 作 能 力 验 证 考 试 业余无线电 台操作能力 验证考试收 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省无线电 协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公 安 部 第一研究 所; 2.公 安 部 第三研究 所; 省经济 和信息 化委 无线电频率 指配、无线电 台站审批 无 线 电 设 备 检 测 省经济 和信息 化委 业余无线电 台站设置审 批(无线电台 站设置审批 事项子项) 业 余 无 线 电 台 操 作 能 力 验 证 考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 信息化部 22 号令) 型 式 检 验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 第 12 号); 安 全 技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术 防 范 (广东省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 33 次 产 品 生 会议通过); 产 登 记 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审核 实施办法》(粤公通字〔2002〕177 号) 公安部 门 《安全技术 防范产品生 产登记批准 书》核发 1 安全技术防 范产品生产 登记收费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4 省公安 厅 1. 消 防 工 程 验收 2. 消 防 设 施 检测 消 防 设 施检测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 验收 “ 三 同 时”竣工 环 保 验 收 报 告 编制 5 6 7 省环境 保护厅 省住房 城乡建 设厅 省交通 运输厅 省管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 证核发 机动车驾驶 培训教练员 从业资格证 核发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审查 机 动 车 培 训 教 练 员 考 试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内 容 编 制 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 工 程 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验 收 和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8 号) 检 测 报 告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建筑消防设 施检测收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3 号) 编制“三 同时”竣 工 环 保 验 收 报 告 环境监测收 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编 制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报 告 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 件技术审查 收费 核 发 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动 车 驾 (国务院令第 628 号修订); 驶 培 训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教 练 员 (交通部令第 2 号); 从 业 资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格 许 可 (交通运输部令第 9 号)。 证 2 机动车驾驶 培训教练员 资格考试收 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无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汽车类:理论教 原 省 物 价 局 练员 240 元,驾驶 《 关 于 机 动 操作教练员 430 元, 自 车 驾 驶 培 训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 2008 教 练 员 资 格 员从业资格培训教 年 1 考 试 费 标 准 练员 430 元,危险 月1日 的复函》(粤 货物运输驾驶员从 起 价函〔2007〕 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545 号) 240 元;2.摩托车教 练员 125 元 有资质的 消防检测 机构 有资质的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 机构 有资质的 施工图审 查机构 1.广东省 交通职业 技术学院; 2.广东省 道路运输 协会机动 车驾驶培 训教练员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8 9 省林业 厅 1.采集、 收购、 植 物 培 出售国家二 育 基 地 级保护野生 (场)项 植物和猎捕、 目 立 项 收购、出售、 文 件 或 运输、携带、 材料、培 邮寄、加工、 植 基 地 利用国家二 (场)规 级保护野生 模、技术 动物及产品 力量、市 审批 场 预 测 2. 采 集 国 家 等 可 行 一级保护野 性研究 生植物审核 省林业 厅 1.采集、 收购、 出售国家二 级保护野生 植物和猎捕、 收购、出售、 关 于 猎 运输、携带、 捕 区 域 邮寄、加工、 资 源 状 利用国家二 况 的 报 级保护野生 告 动物及产品 审批 2. 国 家 一 级 保护陆生野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资格考试 东莞考点 编 制 植 物 培 育 基地 (场) 植 物 培 育 基 项 目 立 地(场)项目 项 文 件 立项文件或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 或材料、 材料、培植基 培 植 基 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场)规模、 地(场) (林护发〔2001〕551 号) 规模、技 技术力量、市 术力量、 场 预 测 等 可 市 场 预 行性研究报 测 等 可 告编制收费 行 性 研 究报告 编 制 采 集、 收购、 出 售 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 家 二 级 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 保 护 野 关于猎捕区 号); 生 植 物 域资源状况 和 猎 捕 的报告编制 2.《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 利 用 国 收费 家 二 级 353 号)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产 3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生动物特许 猎捕证核发 的审核 务项目 10 11 12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品 状 况 报告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省林业 厅 驯养繁殖国 家二级保护 野生动物审 批 开 展 申 请 驯 养 繁 殖 的 野 生 动 物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总 体 规划 省林业 厅 国家级、省级 生态公益林 采伐审批 伐 区 调 查 作 业 设计 编 制 伐 区 调 查 作 业 设 计报告 伐区调查作 业设计编制 报告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建立固定狩 猎场审批 建 立 狩 建 立 狩 猎 场 的 猎 场 的 总 体 规 总 体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划设计、 划设计、 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 号) 可 行 性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研究 告 建立狩猎场 的总体规划 设计、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 制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省林业 厅 编 制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物 的 可 >的通知》(林策字〔1991〕6 号)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总 体 规划 开展申请驯 养繁殖的野 生动物的可 行性研究报 告或总体规 划编制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4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建立固定狩 猎场审批 狩 猎 场 及 周 边 地 区 的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调 查 与 监测 狩 猎 场 及 周 边 地 区 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生 动 物 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 号) 资 源 调 查 与 监 测报告 狩猎场及周 边地区的野 生动物资源 调查与监测 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申请在地方 级自然保护 区建立机构 和修筑设施 审批 在 地 方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修 筑 设 施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1.《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 1994 年 10 月 9 日颁布);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 区管理办法》(原林业部 1985 年 7 月 6 日公布) 编 制 在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修 筑 设 施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省级自然保 护区修筑设 施生态影响 评价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各项建设工 程征用、占用 林地审核审 批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 含 林 地 现 状 调 查 报 告) 1.《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 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 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收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 发〔2013〕139 号);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 资发〔2002〕237 号) 编 制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告(含 林 地 现 状 调 查 报告) 编制使用林 地可行性报 告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13 14 15 省林业 厅 省林业 厅 省林业 厅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5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16 17 省林业 厅 国内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 调运《植物检 疫证书》核发 省林业 厅 森林资源资 产产权变动 审批(国有森 林资源资产 产权变动审 批) 国 内 森 林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调 运 《 植 物 检 疫 证 书》核发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估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1. 《 国 内 森 林植物检疫 收费办法》 ( 林 护 字 〔1988〕492 号) 2. 国 家 物 价 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 中央管理的 林业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及标 准的通知》 ( 价 费 字 〔1992〕196 号)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1.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令第 98 号);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原 林业部令第 4 号); 3.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粤 府令第 64 号);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96 号) 核 发 国 内 森 林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调运《植 物 检 疫 证书》 调运植物收 费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 ﹞529 号) 编 制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和 核 查 报告 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报告 和核查报告 编制收费 6 调运植物货值的 0.2-0.8%收取。 市、县级 森林病虫 害防治检 疫机构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 机构 备注 省 级 收 费 收 入 已于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免征。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省级森林公 园设立(改变 管理机构、经 营范围或撤 销)审批 拟 设 立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可 行 性 报告(或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论 证 报 告) 国家级森林 公园总体规 划审核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 国家林业局令第 27 号) 养 殖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审核 18 19 20 省林业 厅 省林业 厅 省林业 厅 核发养殖国 家一级保护 野生动物许 可证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编 制 拟 设 立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论 证报告)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拟设立省级 森林公园可 行性研究报告 (或省级森 林公园改变 经营范围论 证报告)编制 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 工程规划 (咨询) 单位 编 制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报告 国家级森林 公园总体规 划报告编制 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编 制 从 事 野 生 动 物 驯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 养 繁 殖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 可 行 >的通知》(林策字〔1991〕6 号)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总 体 规 划 从事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 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总 体规划编制 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47 号公告) 7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申请在国家 级自然保护 区建立机构 和修筑设施 的审核 森 林 公 园 或 森 林 公 园 经 营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以 及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价 值 评估 21 22 省林业 厅 省林业 厅 以国有森林 资源为主体 设立的森林 公园的经营 权或项目经 营权流转的 审核 森 林 公 园 经 营 项 目 资 产 和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价 值评估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内 容 编 制 森 林 公 园 或 森 林 公 园 经 1.《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 营 项 目 第 167 号); 资 产 评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 估 报 告 区管理办》(1985 年 6 月 21 日国务 以 及 森 院批准,1985 年 7 月 6 日林业部公布) 林 风 景 资 源 价 值 评 估 报告)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47 号公告) 编 制 森 林 公 园 经 营 项 目 资 产 和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8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森林公园或 森林公园经 营项目资产 评估以及森 林风景资源 价值评估报 告编制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森林公园经 营项目资产 和森林风景 资源价值评 估收费 申请人与相关机构 协商确定 规划、设 计、评估 机构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23 24 省文化 厅 省、广 州、深 圳卫计 委 文物拍卖标 的许可 文 物 拍 卖 标 的 鉴定 技术性服务 类(涉水产品 行政许可) 卫 生 安 全 性 卫 生 功 能 性(微生 物 卫 生 化 学 毒 理 学 等 项目)检 验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1.《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 第 23 号); 编 制 文 2.《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 物 拍 卖 务院令第 377 号); 标 的 鉴 3.《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 定意见 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 〔2012〕 1484 号) 1.《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2.《广东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 发〔2009〕75 号) 核 发 涉 水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9 文物鉴定收 费 1.原省物价局 《 关 于 取 消 文物鉴定费,估价 19 项 省 定 行 100 元以下的,每件 政 事 业 性 收 收 1 元;估价 100 费 的 通 知 》 元以上的,按估价 (粤价 〔2000〕 收 1%,最高收费每 1 号) ; 件 100 元;文物出 2.原省物价局 境鉴定费,外销价 《 关 于 调 整 100 元以下的,每件 文 物 鉴 定 收 收 1 元,外销价 100 费 标 准 的 复 元以上的,按外销 函 》( 粤 价 价收 2.5%,最高收 费 ( 1 ) 函 费每件 250 元 〔1993〕98) 涉水产品检 验收费 参照:原省物 价局 省财政 厅《关于我省 疾病预防控 制收费及有 关问题的复 函 》(粤价 函 〔 2012 〕 1061 号)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 〔2012〕1061 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可查询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公众 网 ( http://www.gdd pc.gov.cn/)/价费 标准/更多/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 备注 广东省文 物鉴定站 省 疾 病 预 省及广州、 防 控 深圳市疾 制 中 病预防控 心 已 制机构 停 止 收费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25 26 27 省、广 州、深 圳卫计 委 市县级 卫生计 生 局 (委)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时 限 单 位 核 发 消 毒 产 品 一 次 性 医 疗 卫 生 用 品 卫 生 许 可证 消毒产品、一 次性医疗卫 生用品检验 收费 参照:原省物 价局 省财政 厅《关于我省 疾病预防控 制收费及有 关问题的复 函 》(粤价 函 〔 2012 〕 1061 号) 标 准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 〔2012〕1061 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可查询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公众 网 ( http://www.gdd pc.gov.cn/)/价费 标准/更多/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 技 术 性 编 制 空 服 务 类 气 微 小 (公共场 气 候 水 所 及 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验细则》 质 采 光 中 式 通 (卫生部令第 80 号) 照 明 噪 风系统) 声 等 卫 卫 生 检 生 检 测 测 报告 公共场所的 空气、微小气 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 声、顾客用品 用具等卫生 检测收费 消 毒 产 技术性服务类 品、一次 (消毒产品、 性 医 疗 一次性医疗 卫 生 用 卫生用品行 品 卫 生 政许可) 检验 技术性服务 类(公共场所 及集中式通 风系统)许可 省、市、 县卫生 放 射 诊 疗 许 计生局 可 (委) 放 射 卫 生 性 能 和 防 护 检测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7 号);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国卫监督发〔2014〕36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 射 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疗 设 备 号); 性 能 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辐 射 工 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作 场 所 号); 检 测 报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 告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 10 疾病预防控 制收费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疾病 预防控制收 费及有关问 题的复函》 ( 粤 价 函 〔2012〕1061 号) 备注 省 疾 病 预 省及广州、 防 控 深圳市疾 制 中 病预防控 心 已 制机构 停 止 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 资质的卫 生检测服 务机构 原省物价局 省财 政厅粤价函〔2012〕 1061 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可查询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公众 网 ( http://www.gdd pc.gov.cn/)/价费 标准/更多/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职 业病防治 院及具备 相应资质 的放射卫 生技术服 务机构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28 29 30 省、市、 县卫生 放 射 诊 疗 许 计生局 可 (委) 省新闻 出版广 电局 省海洋 渔业局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预 评价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疾病预防控 制收费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疾病 预防控制收 费及有关问 题的复函》 ( 粤 价 函 〔2012〕1061 号) 原省物价局 《转发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重新核定广 播电视编辑 记者等人员 资格考试收 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 知 》( 粤 价 〔2008〕289 号) 编 制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预 评 价报告 全 国 广 核发新闻记 播 电 视 者证(广播电 编 辑 记 视系统部分) 者、播音 以及播音员 员 主 持 主持人证 人 资 格 考试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 412 令); 2.《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 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 局令第 26 号) 组 织 广 播 电 视 编 辑 记 者、播音 员 主 持 人 资 格 考试 播音员、主持 人等考试收 费 海域使用权 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 发〔2006〕27 号) 编 制 海 域 使 用 论 证 报 告 海域使用论 证报告编制 收费 海 域 使 用论证 11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标 准 时 限 原省物价局 省财 政厅粤价函〔2012〕 1061 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可查询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公众 网 ( http://www.gdd pc.gov.cn/)/价费 标准/更多/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 单 位 我省广播电视编辑 记者、播音员、主 持人资格考试费的 收费标准为每科 65 元(其中广播电视 播音主持业务考试 的笔试和口试各按 1 科计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广东省职 业病防治 院及具备 相应资质 的放射卫 生技术服 务机构 有资质的 相关机构 有资质的 企事业单 位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31 32 33 34 省海洋 渔业局 省海洋 渔业局 省海洋 渔业局 省海洋 渔业局 海域使用社 会稳定风险 评估 海 域 使 用 社 会 稳 定 风 险评估 海域使用价 值评估 海 域 使 用 权 审 核 无居民海岛 使用项目论 证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开发 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核准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评 审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 〔2012〕2 号);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 发〔2006〕27 号) 编 制 海 域 使 用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海域使用社 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编 制收费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 〔2006〕27 号) 编 制 海 域 使 用 价 值 评 估报告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1.《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 发〔2006〕27 号); 2.《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 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 号)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 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75 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 号)。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 企事业单 位 海域使用价 值评估报告 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 企事业单 位 编 制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项 目 论 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 使用项目论 证报告编制 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 企事业单 位 编 制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书 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 企事业单 位 12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35 36 省质监 局 省质监 局 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计量 认证(实验室 资质认定)技 术专家评审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计 量认证 特种设备生 产 (包括设计、 特 种 设 制造、安装、 备 行 政 改 造 、 修 许 可 鉴 理)、检验检 定评审 测单位资格 许可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6 号)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令第 549 号); 2.《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 号)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编 制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计 量 认证(实 验 室 资 质认定) 技 术 专 家 评 审 报告 编 制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13 计量收费 特种设备行 政许可鉴定 评审收费 收 费 标 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 改价格〔2008〕74 原省物价局 号 财政厅《转发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 国家发展改 费标准可查询广东 革委 财政部 省发展改革委公众 关于计量收 网 费标准及有 ( http://www.gdd 关问题的通 pc.gov.cn/)/价费 知 》( 粤 价 标准/更多/涉企行 〔2008〕61 号) 政事业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收 费 执 收 时 限 单 位 广东省计 量科学研 究院 1.广 东 省 特种设备 行业协会; 2.广东省 特种设备 检测研究 院; 3.广 州 市 特种承压 设备检测 研究院; 4.深 圳 市 特种设备 安全检验 研究院 备注 涉 企 的 省 级 计 量 认 证 收 费 已 于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免征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37 38 省质监 局 省气象 局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考试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可 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技 术 评 价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令第 549 号); 2.《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试行)》(国质检锅〔2003〕173 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考试 收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 编 制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技 术 评 价 报告 防雷装置设 计技术评价 收费 14 收 费 标 准 一、.专业技术理 论考试: 40 元/ 人·次 ; 二、实际 操作考试:1、电梯 司机 50 元/ 人·次 ;2、施工 升降机、各类起重 机司机及厂内机动 车驾驶员 120 元/ 原 省 物 价 局 人·次 ;3、游艺 《 关 于 特 种 机和游乐设施操作 设 备 作 业 人 人员 200 元/ 人·次 ;4、厂内 员安全技术 机动车维修及电梯 考 试 收 费 标 安装(改造)维修 准 的 复 函 》 保养人员 200 元/ ( 粤 价 函 人·次 ;5、施工 〔2003〕39 号) 升降机、各类起重 机及游艺机、游乐 设施安装(改造) 维修保养人员 300 元/人·次 ;6、 客运索道安装(改 造)维修保养人员 (包括客运索道缆 索、编索人员)490 元/人·次。 原广东省物 价局《关于核 定防雷设施 0.1 元/平方米(按 检测等服务 新建、扩建、改建 收费项目和 建筑总面积计算) 收费标准的 复函》(粤价 函〔2004〕409 收 费 执 收 时 限 单 位 1.广 东 省 特种设备 行业协会; 2.广 州 市 特种承压 设备检测 研究院 具备相应 资质的防 雷技术服 务机构 备注 序 行政审 行政审 前置服 号 批部门 批事项 务项目 39 省气象 局 防雷装置竣 工验收 防 雷 装 置检测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收 费 执 收 内 容 项 目 文 件 号) 标 准 时 限 单 位 出 具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报 告 防雷装置检 测收费 原广东省物 价局《关于核 定防雷设施 检测等服务 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的 复函》(粤价 函〔2004〕409 号) 每个检测点每次: 80 元(一类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 汕头、珠海、佛山、 东莞、中山、江门、 惠州九市及所辖县 区)、75 元(二类 地区包括:一、三 类地区以外的其他 市及所辖县区)、70 元( 三类地区,包括: 河源、清远、云浮 三市及所辖县区) 备注 具备相应 资质的防 雷技术服 务机构 说明: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 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15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建立中介组织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服务机构,确保中介机构客观公正;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三、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