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2021-09-01.doc
中 国 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文件 科 学 院 科合院工字〔2017〕1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工会: 现将《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尊照执行。原科合院工字〔2014〕1 号《中国科 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工会工作条例》废止。 合肥研究院工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 下简称合肥研究院)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工 会的职能和作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法律规章,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 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在党委领导下,接受安徽省直属机关工 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 愿,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 全意为职工服务,团结全体职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实现合肥研究院科研事业的总任务、总目标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章 工会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合肥研究院 民主管理; (二)维护合肥研究院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 -2- 合法权益; (三)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合肥研究院建设,努力完成 科学研究及其他各方面工作任务; (四)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学文 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做好职工福利设 施建设,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和人事(劳 动)争议调解工作。 (六)组织职工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推动合肥研究院创 新文化建设。 (七)重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交流, 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及开展工作的能力,促进工会工作全面 发展。 第三章 工会经费 第五条 经费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行政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行政补充的各专项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实行工会独立管理原则,有独立的银行账 户,单独核算,由工会负责人审批经费开支,委托研究院财务代 理日常业务。 -3- 第七条 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任意调拨工会经费。 第八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会 议费用; (二)工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学习培训、技能竞赛、表彰奖励、 文化体育等活动费用; (三)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费用; (四)职工福利及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费用。 第四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合肥研究院工会的权力机关, 按期召开。会员代表以各个基层单位为单元,由基层单位工会会 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由会员代表提名,产生候选人名单。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人。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由 11 人组成,每届任期 5 年,与 党委同步。工会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安 徽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正式组成。 第十二条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出后,选举工会主席一名, -4- 常务副主席一名,并对工会委员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工会委员 会讨论决定: (一) 如何贯彻落实合肥研究院党委或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 重要决定; (二)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项 可随时召开会议。工会委员会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 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 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 行,具体任务有: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征集、整理提案或建 议交职代会主席团审理; (三)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组织相关领导、部门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或建议的 落实方案,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落实情况,向职工代表反馈督办结 果。 (五)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5- 第六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六条 工会教育职工遵守合肥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推 进创新文化建设,完成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工会代表职工监督合肥研究院正确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和法规; 第十八条 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合肥研究院的改革,根据职 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合肥研究院制定改革方案,审议关 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七章 工会与党委 第十九条 工会在研究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正确处 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 委汇报。向党委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或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条 工会贯彻落实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应结合工作 实际,在研究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 第八章 工会与基层工会 第二十一条 合肥研究院各基层单位职工达到二十五人以 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报合肥研究院工会批准。 -6- 合肥研究院工会应帮助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基层工 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基层党组织同步。 第二十二条 合肥研究院各基层单位职工人数在 200 人以上 的,须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可以建立会员大会制度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职工 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须建立会员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认真落实研究院工会下达的各项 任务,积极参加研究院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在研究院工会业务 指导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本单位内积极开展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工会统一收取基层工会经费的 30%上缴 省直工会,留存部分由基层工会分别管理、使用,基层工会的日 常经费开支业务由研究院财务统一代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合肥研究院 工会负责解释。 -7- -8-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2017 年 9 月 25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