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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章程07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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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英文名为 GL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促进广东低碳经济发展的社团组织。由 热衷于推动广东省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机构发起,并具有社 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气候变 化,跟踪和研究国内外低碳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举措,配合我省 低碳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 和桥梁作用,推动广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 务指导和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二楼。 本团体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能源路四号 第二章 第七条 业务范围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 凝聚各社会组织和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促进广东低 碳发展。 第八条 积极发挥服务功能。参与广东低碳发展的经济 体制、机制和政策研究,反映广大民众和企业对“低碳发展” 的意见和诉求,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献计献策;促进低碳技 术的研究开发和交流,开展低碳技术成果推广,推动低碳技 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 加强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内、国 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展览会、学术会议、人员互访、 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十条 为社会提供公共环境信息和宣传教育活动,搭 建低碳经济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组织开展低碳生 活、低碳消费、低碳出行等公益性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低 碳”意识。 第十一条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低碳产品 认证、工程示范、技术评估等工作。接受企业委托,承担低 碳能源项目评估论证及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低碳试点省”工作,组织开展表彰、 奖励等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网站,编辑省级 和行业低碳发展报告和促进会内部资料、刊物等,为会员和 低碳经济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并向全社会展示广 东的低碳发展行动和成效。 第十四条 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会员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其中有贡献的个人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承认本章程,对低碳社会有较深入的了解,自觉促进 低碳发展,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 员并颁发会员证。荣誉会员由理事会决定授予。授予港澳台 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具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 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会员间相互协 作的权利;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 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致力于本团体的建设; (四)接受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 规定提供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 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可以减缴或 缓缴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年费 3000 元,理事会员年费 8000 元,副 理事长会员年费 2 万元,理事长会员年费 4 万元。 第二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于 15 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 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 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 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 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提前或延 期召开需经理事会决定,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决定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数量根据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 局有关规定设置。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 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 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增设荣誉理事长和荣誉副理事长各 一名。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五)讨论并批准入会申请; (六)决定增补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八)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理事会决议须获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二)在低碳经济及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必须专职在本团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 表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连 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 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 划;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含分支机构)主要 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组织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属于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 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换届或调整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 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改须获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 上的会员同意,并应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广东 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局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民间团 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附则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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