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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三期 总第42期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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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学会会讯 2005 年第 3 期 总第 42 期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编印 2005 年 10 月 30 日 目 录 文件汇编 宋南平在中国科协系统网站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2) 中国土地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暨省级土地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纪要…………………(8) 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网上登记程序 ……………………………………………… (10) 学术交流 《物权法(草案)》土地问题座谈会综述 ……………………………………………… (13) 中国土地学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汇总 ………………………………(17) 不动产开发与投资和不动产金融——2005 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综述 …… (19) 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 ——中国科协 2005 年学术年会第 38 分会场综述 …………………………… (26) 信息交流 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开设“土地规划论坛” ……………………………………………(33) 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 ——中国科协举办青年科学家论坛第 99 次活动 …………………… 胡振琪 (33) 中国土地编码制度势在必行 ……………………………………………… 金笠铭 (36)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 土地法学分会举办“依法行政与严格土地管理”培训班 ……(37) 联合举办了“中美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研讨培训班” …………………………………(38) 中国土地学会在全国科普日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 (38) 地方学会动态 ………………………………………………………………………… (40) ·文件汇编· 在中国科协系统网站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 年 06 月 28 日 宋南平 各位代表: 2003 年 9 月,中国科协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部分省、市科协信息化建设座谈会”, 会议的重点是讨论修改中国科协起草的《中国科协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会议达到了 统一认识、交流经验、谋划发展的目的,确定了科协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框架思路。今天,我 们在这里召开“中国科协系统网站建设座谈会”,这是中国科协召开的第二次科协系统信息 化建设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网站建设问题,也就是如何加强信息内容建设,提高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建设具有科协团体特色、适应科协事业发展需要、满足社会公众 各类需求的信息发布平台。 两年来,科协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在各级科协组织的推动下,在在座各位同志的共同努力 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级科协以及领导同志,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高,越 来越多的科协组织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还互相登门拜访、交流 取经,采取了各种办法进行推动。在科协系统,信息化建设已经受到了普遍重视。希望这次 会议能够开得更加务实一些,抓住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网站建设问题,进行实实在在的交 流、讨论和研究,共同推动科协系统网站建设工作。 下面我谈三个问题。 一、信息化建设是服务科协全局的重要工作 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正冲击并进而改变着经济和社会结构。信息化的程度已 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一个组织乃至一个个人发展的基础和竞争成败的关键。党和国 家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举措,放 在了优先的地位。 邓楠同志到科协主持工作以来,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在邓楠同志领导下,非常重视科 协的信息化工作,认为信息化建设是服务科协全局的重要工作。在中国科协保持共产党员先 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过程中,特别强调,要在原有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咨询工作 和信息化工作,并作为边整边改的具体措施,纳入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国科协信息中心 归口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协调指导科协的信息化工作,理顺了关系,加强了领导。对今后 工作也考虑要加大投入,扩大采编队伍。 现在中国科协正在制定“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我们认为:为推动工作和实现“三服 务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是覆盖中国科协全局的重要工作。 2 规划共有 5 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学术交流与学会改革、 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平台建设、国际及港澳台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五项就是网络与数据库 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是“整合资源,加强网络与数据库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科技团体特色 的社会化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目前,信息化和网站建设作为覆盖中国科协全局的事业,占 据了中国“十一五”规划五分之一的份额,充分证明科协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中国科协的信息化发展总体思路是:借助信息网络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 工作效率;开发、整合和利用以中国科协组织系统为依托、以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 为基础的科技知识和信息资源,形成具有中国科技团体特色的社会化的科技信息服务体系, 成为国家信息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为科 技工作者服务、科技咨询等工作,实现中国科协系统公务工作和社会职能的全面网络化,逐 渐建成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科技社团。 在信息社会中,网站作为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信息发布载体,已经被普遍视为 “第四媒体”,成为一个社会组织展示整体形象的平台,实现远程信息交互的平台,采集、 整合信息资源的平台。在互联网上有位置、有形象、有信息,既是国际科技界公认的交流方 式,也是科技社团向公众展示自我和开展社会服务的主要途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网站是 新时期科协组织实现“三服务一加强”社会职能的重要平台。 二、关于科协系统网站建设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 目前,发达国家的科技团体大都建有自己的因特网站,作为及时发布该组织的组织建设、 学术活动、会员状况、对外联络等信息的重要窗口,并努力利用互联网扩大自己的影响,争 取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国际组织在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发展会员,开 展学术交流,组织会员面向社会甚至全球进行科学普及和科技咨询服务的同时,还为会员提 供各类信息化服务,如网上会议注册,网上信息服务,团体与会员、会员与会员的网上信息 交流,网上合作研究与开发,甚至网上择业等。 我们各级科协组织及学会的信息化建设也大多是以建设因特网站和局域网为切入点的。 从 2003 年合肥会议到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随着全社会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科协 系统的信息化意识普遍增强,应用需求迅速增长。中国科协系统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网站建设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中国科协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截止 2004 年底,已经有 27 个省级科协建立 了 54 个因特网站,有 113 个地、市级科协建立了 120 个因特网站,有 94 个县级科协建立了 95 个因特网站,有 153 个全国性学会建立了独立网站/网页,占全部学会的 80%。与 2003 年 相比,网站数量增幅较大,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协系统网站群。 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中国科协组织了对地方科协和全国性学会信息化建设情况的 调研。 对包括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5 个计划单列市科协, 3 27 个省会城市科协,总计 64 个地方科协单位信息化建设情况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有独立 网站的单位约占总数的 70%,有独立服务器的单位占 42%。这些网站中,综合性网站约占 70%,除了内部公务外,网站用途分别是科普活动、学术交流、咨询、广告、中介服务等, 涉及了科协工作的各个领域。有近 80%的单位对网站有继续长期投资的打算。 对全国性学会信息化建设现状的调研报告显示,在互联网上可打开网页的学会数占学会 总数的 81%。已有部分全国性学会建设的网站在开发整合知识和信息资源,形成各种栏目和 数据库的同时,积极开展发展会员、会员信息管理、学术会议管理、学术期刊稿件管理、论 文审理、教育培训、资格认证等工作,提高了学会业务的工作效率和规范程度,降低了工作 成本,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从仅仅利用网站和网页发布信息,到使用网站的应用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开展工作,是 科技团体信息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 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一些创新性的工作方式,如中国地理学会的网站建立了为社会服务的 专业科普栏目后,为丰富内容,利用互联网收集地理科普领域有特色的个人网站,吸收他们 加入学会,整合他们的资源,实现了会员的网站会员办,形成了地理科普、地理教学、地理 资源等地理知识方面的全面、权威的网络信息资源。一些全国性学会也在会员中发现和培养 志愿者,共同采集加工信息,丰富网站内容。 但是,科协系统的网站建设水平在整体上仍落后于政府部门和其他科技机构,与国际科 技组织差距悬殊。主要问题是: 第一,网站数量虽然增长迅速,但大部分网站应用和服务能力欠缺,功能单一,许多基 本的应用业务系统还没有得到广泛利用。 第二,普遍信息量小,更新速度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省市科协网站能够做到每天更 新信息的不足 40%,有近 10%的网站只能做到每月更新;全国性学会网站中内容丰富且信息 更新及时的只占网站总数的 14%。 第三,缺乏统一规划,特色不突出。科协系统所办许多网站公务内容占很大比例,为社 会和公众服务的功能不强,特点相似,内容重复,有些网站的版块和栏目设计、页面都很相 似,学科、行业、地域特色鲜明的网站不多。 第四,缺乏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分散。科协系统的网站之间没有建 立起有效、规范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互连互通水平比较低。 第五,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比较低,缺少高质量的原创作品和独有、特色信息。 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科技社团,中国科协系统还未能有效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 段和网络良好的开放性进行信息资源的集成、优化、共享与合作,各级科协和学会建设的网 站也未能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中国科协系统所办大部分网站的信息内容在开发利用上 还处于低水平重复,质量难以提高,形式鲜有创新,普遍知名度低、访问量少。这与中国科 协现代科技社团的团体形象、社会地位和建设实现“三服务一加强”信息化平台的工作目标 4 是不相符合的。 在对地方科协和全国性学会信息化和网站建设问卷调查中关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 查显示,最主要的问题是“缺少经费”,排在第二位的主要问题是与缺少经费紧密相关的 “缺乏人才和技术”,接下来是“信息资源难以搜集和整合”。可见,经费、人才、信息资 源是制约科协系统信息化和网站发展的三大“瓶颈”。 通过问卷调查,地方科协和学会就信息化工作对中国科协提出了一系列的希望和建议。 如建立中国科协引导、地方科协和学会积极参与的良性互动发展机制;希望中国科协加强信 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提供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持,减少地方科协和 学会的重复投入,实现资源共享;中国科协网站与地方科协和学会的网站在格式上要有共同 的规范,中国科协要对科协系统提出提供信息的类别和质量要求,以体现科协系统的整体形 象;中国科协要调动地方科协和学会的积极性,更多的参与整个系统的工作,整合资源;中 国科协要组织业务上的交流、培训活动,建立评比、表彰等激励机制等等。这些意见和建议 都非常好,我们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推动网站建设 有实质性进展。 三、关于科协信息化和网站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党和国家大局以及科协自身的定位与特点,中国科协党组经过认真 研究提出了“三个服务,一个加强”的工作指导思想,得到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肯定,认 为三个服务进一步明确了科协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定位,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 务对科协工作的要求,也很好地体现了为三个文明服务。并对科协工作提出四点要求,即: 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要切实履行好科协作为党和政 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基本职责,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多作贡献; 要充分发挥科协作为科学普及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努力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多作贡 献;要全面加强科协组织的自身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作贡献。 我们必须紧紧围绕科协工作的大局,思考“中国科协网络与数据库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们的总体目标是,利用中国科协覆盖全国城乡和全部科学技术学科领域的组织体系,加强 “顶层设计”,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科普资源、科技学术交流资源、科技人才资源、 科技咨询服务资源等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形成全国范围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数字化 科技团体,建成具有中国科技团体特色的社会化科技信息服务体系。 在“十一五”期间,中国科协将建设包括五大数据库,即科普资源数据库、科技学术资 源数据库、科技人才资源数据库、科技咨询服务资源数据库和组织体系数据库在内的资源数 据库群;建设满足各项业务活动需求的工作软件平台;建设针对不同类型用户访问需求的信 息发布平台。 通过“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中国科协将争取信息化和网站建设经费有所增长。同时, 为了解决中国科协的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和社会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优化并及时更新中国 5 科协网站的信息内容,我们正在研究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 各级科协和学会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信息化和网站建设的领导,共同推进 科协系统的信息化和网站建设。无论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首要的是提高认识,认识上不去, 工作不可能到位,也就谈不上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就不能共谋发展。我认为必须从三 个方面加强我们的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工作。 第一,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科协和学会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和网站建设 工作,把它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成为“一把手工程”,要注 意解决前面提到的科协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三大“瓶颈”问题,保障条件要落实,如机构、资 金、人员等,要有必要的投入。 第二,要加强统一规划和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问题是信息资源的开 发与利用。要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这就需要有总体的规划,统一的规范和技 术标准。 第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目前科协系统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 体水平、人才数量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需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实际 工作来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网站建设还涉及技术问题、资金问题等诸多问题。但核心问题是信息资源建设问题,也 就是内容建设问题。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当前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按照中国科协“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国科协信息化工作规划纲要》的要求,中 国科协系统网站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建设优秀的网络文化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正在成为人们交流 信息、获取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的重要手段。经过互联网文明的熏陶,海量的信息、实时平 等的交互和便捷的查询检索成为网络时代媒体受众的基本需求。这种需求不断膨胀,并呈现 出日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信息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借助其技术、资金和市场 优势,不断利用互联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网上虚拟社会的高度个性化导致了网上内容的无 序化。 国家非常重视健康的网络环境的建设,各级科协和学会要重视发挥科技和科普网站在网 络科学文化建设、开辟网上绿色通道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开 放性发掘、整合、优化资源,提高与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的交互水平,有效地宣传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和科技信息,为网络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 有的贡献。在网站内容建设方面,要有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杜绝政治问题和科学错误。 (二)成为丰富、权威、可信的网络信息主要提供者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 6 国互联网用户增长迅速。 截止到 2004 年底, 我国的上网计算机总数达到了 4160 万台, 是 1997 年 10 月第一次调查结果的 139.1 倍。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上网用户总人数 已经达到 9400 万人,同 1997 年 10 月第一次调查结果相比,现在的上网用户人数是当初的 151.6 倍。 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近几次调查结果对比还可以看出,以获取信息作为上网最主要目 的的网民所占比例一直遥遥领先,网民选择信息服务网站时最看重的因素为“提供内容真实 权威”和“提供内容全面丰富”。这说明网民对网络信息的需求虽然是大量的,但也不是盲 目的,只有提高网络信息的权威性和丰富性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我们一定要重视网站信息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最近有一种说法,网站建设是“政府埋单、 公众签单”。我们的网站主要是提供公益性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我们要想得到财政的支持, 就要努力提供满足公众需要的、公众喜欢的信息服务。 中国科协系统拥有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科技人才资源,常年的工作,使中国科协 系统产生大量的有关科普、学术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权威信息,而网络已被证明是 高效率的信息传播工具和最为有效的提高并发挥科技工作者才干的工具。中国科协系统的网 站建设者应该加大信息开发力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质量标准,丰富网站表现形式,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丰富、权威、可信的知识和信息,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和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形成统一规划,分工协作的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 通过多年的工作,中国科协系统积累了大量的科普、学术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方面的 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数字化程度低,互相分割,在中国科协所属团体之间的共享程度差。此 外,更多的科技信息资源分布在社会上,难于为公众了解和获取,不能有效利用,有待于中 国科协借助自己的组织体系去开发、整合。另一方面,由于各自为政,缺少交流协作和统一 规划,没能利用网络良好的开放性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由各地方科协、各学会主办的 网站做着大量重复性的开发建设,造成资源特别是资金的浪费,特色和优势不突出,社会影 响力普遍不强。 中国科协系统的网站建设要向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追求质量,优势集成,协同联合的 方向发展。通过各地方科协和各专业学会间沟通交流,分工协作,促进互联互通,形成全国 范围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构建具有中国科技团体特色,高质 量,全方位的社会化科技信息服务体系,使中国科协系统的信息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前面提到的制约科协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三大“瓶颈”,是科协系统信息化和网站建设的 普遍问题,特别是我们还面临着国家正在逐步加大对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力度的形势,信 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将不断提高。因此,解决“人才”、 “资金” 、“信息资源”这三个方面 的问题,有一个比较现实和有效的方法,就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比如,统一开发覆盖科协 各项重点工作的应用系统;通过协议、协作方式进行信息资源的共建、交换、协同;通过数 7 字权限管理的办法实现科协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科协系统信息资 源采集的总成本,形成具有科技团体特色的信息资源。目前,中国科协一直在研究利用数据 库、工作平台、门户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形成科协系统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的良好机制。 我们一直有一个想法,要在适当的时机召开科协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 实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努力推动科协信息化建设在新时期取得比 较快的发展。我们目前的调研工作、专项会议都是在做一些积极的准备,希望大家在信息化 和网站建设方面多开动脑筋,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科协信息化和网站建设的规律 和途径。 中国土地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暨 省级土地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纪要 (2005 年 10 月 20 日) 中国土地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暨省级土地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2005 年 10 月 18 日至 19 日在青岛召开。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同志、山东省土地学会理事长李明启 同志、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李坚同志到会致辞。有 30 个省级土地学会的理 事长或秘书长及学会工作人员,共计 60 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土地学会副秘书长邵 捷传同志、徐雪林同志和《中国土地科学》编辑部主任冯广京同志分别主持。本次会议主要 研究讨论布置了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网上重新登记工作、个人会员登记号使用办法、中国 土地学会网站建设和《中国土地科学》发行工作,并交流了各地开展学会工作的先进经验。 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个人会员网上重新登记工作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国土地学会开展个人会员网上重新登记工作是推进学会组织建设 工作走上信息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关于在网上开展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重新登记的 工作方案》是可行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开展的试点是成功的,特别是该学会领 导高度重视个人会员网上登记工作,先在局机关和大专院校试点,再向基层推广,有能熟练 操作计算机,又熟悉情况、热情服务的管理员具体负责,并将老会员重新登记和发展新会员 相结合等经验,值得各省级学会借鉴。为使个人会员网上重新登记工作全面推行,与会代表 对省级土地学会组织个人会员网上登记的工作程序和个人会员网上登记具体程序,结合网上 现场演示,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对网上个人会员登记和管理系统在登记和管理中的一些 具体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改进意见。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将在会后与部信息中心系统编制人员 8 进一步研究后加以改进。会议希望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尽快开始本省中国土地学会会员的重新 登记工作。会议明确了北京的市属各单位的会员由北京土地学会组织登记;包括国土资源部 在内的在京中央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会员,由中国土地学会组织登记(个人 会员网上登记程序附后)。 二、关于个人会员登记号的使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国土地学会根据中国科协《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 的通知》建立的“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健全 会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与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网上 重新登记同时实行,在网上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中国土地学会会员均将得到一个唯一的登记号 码。个人会员登记号是会员参加学会活动的身份标识,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在参加 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科协组织的活动,包括向《中国土地科学》期刊投稿、登陆中国土地学 会网站等时使用。中国土地学会将对会员使用登记号的情况在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统计,并 将根据个人会员登记号的使用记录,定期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注学会网站的会员给予一 定奖励。 会议希望积极参加中国土地学会活动的会员也能积极参加个人会员网上重新登记工作。 个人登记号使用的统计工作将从明年开始。 三、关于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建设 中国土地学会网站自 2005 年 6 月 25 日开通试运行以来,截止 10 月 14 日,共有 29053 人次访问学会网站,平均日访问量 274 人次,日访问页面 1214 个。与会代表在会场上网浏 览了学会网站,并对《中国土地学会网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 中国土地学会网站的开通是学会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加强与会员沟通,广泛开展学会活动, 搭建了一个新平台。与会代表表示要积极组织会员上网参与学会活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今年是中国土地学会成立 25 周年,与会代表建议为庆祝学会成立 25 周年,应对长期 从事学会工作,对中国土地学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学会工作者进行表彰,并举办 相应的庆祝活动。与会代表对应给予表彰的学会工作者的条件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 这些建议和意见将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 此外,会议还通报了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交纳 2004 年团体会员会费的情况等有关事 项。 9 四川省土地学会秘书长徐杰、广东省土地学会秘书长陈茵茵和上海市土地学会常务副会 长顾华昌,分别介绍了本省(市)土地学会工作的经验和体会。这三个学会近年来紧紧围绕 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表彰。三个学会活 动各有特色,但共同的经验是学会工作的定位和思路明确,学会基础工作扎实,协调工作做 得好,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能够不断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道路。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同志为《中国土地科学》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颁 奖,并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发言。黄小虎同志指出,学会是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的桥梁 和纽带,主要任务是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为政府决策出谋划策,是以务虚为主。 但为保证学会活动的开展,必须搞好组织建设,这又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工作,应以实促虚。 中央明确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土地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土地学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 发展阶段。学会活动能否开展好,除自身努力外,也需要得到政府部门领导的支持,这就需 要我们多做一些领导关心的事,特别是就当前土地管理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组织研究和讨 论,如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利用规划的理 论和方法、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以及财经、税收、金融、投资体系与土地管理的关系等。这 些既是政府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学会沟通两头,要做的事情很多。例如广东省土地学会 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课题”,首先受到理论界的关注,现在也受到政府的重视。中 国土地学会要与各省学会进一步建立互动关系,相互支持,加强合作,组织开展更多的学术 交流活动。《中国土地科学》目前还是应将重点放在如何进一步提高期刊质量上,并注意兼 顾土地科技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需要。 黄小虎秘书长强调,多年来各省级土地学会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在改革过程中也遇到 一些问题。明年将要开始实施“十一五”规划,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得到全面 落实,我们土地学会将承担更重要的任务,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与会代表建议, 明年召开一次学会改革研讨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为土地学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新的 发展探索新的思路。会议暂定 2006 年 4 月在河南召开。 本次会议在山东青岛召开,山东省土地学会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予了大力 支持和周到安排,中国土地学会和全体会议代表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网上登记程序 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网上登记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www.zgtdxh.org.cn)“会员天地” 10 栏目中进行,原则上由各省级土地学会组织所在地的中国土地学会会员进行上网登记;北京 市属各单位的会员,由北京土地学会组织登记;包括国土资源部在内的在京中央机关及所属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会员,由中国土地学会组织登记。 个人会员在得到省级土地学会或中国土地学会通知的识别码后,即可上网登记。具体步 骤如下: 一、注册个人帐户 1、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www.zgtdxh.org.cn),点击“会员天地”栏目,在打开的页面 中点击“注册”; 2、点击“请开始填写注册资料” ,选择“个人会员”选项和所在省份,填写用户名、密 码(用户名和密码可由英文字母、数字、下划线组成。长度为 6-16 个字符)等,在识别码 一栏填写本省的识别码,然后点击“提交”; 3、提交成功后即完成注册。 二、进入个人帐户 已注册的会员,在 “会员天地”栏目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两个输 入框内分别填写注册个人帐户时所确定的用户名、密码,再点击“登 录” ,即可在个人帐户填写个人资料。 三、填写个人资料 1.在个人帐户中点击“本帐户资料” ,进入登记表页面,然后再点击“修改个人资料” , 将登记表激活即可填写相关内容; 2.标有*的栏目为必填项; 3.填写完毕后点击“确认” ; 4.此时可点击“本帐户资料” ,再点击“提交照片”开始上传照片,也可点击“退出” 。 四、上传照片 1.在个人帐户中点击“本帐户资料” ,然后点击“提交照片”; 2.点击“浏览”,确定照片文件位置(照片文件为 jpg 格式,文件大小 100~200k),然 后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照片上传。 五、在网上修改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需修改,其步骤与首次填写个人资料时相同,即:在个人帐户中点击“本帐 户资料” 然后再点击“修改个人资料” ,将登记表激活,修改相关内容,点击“确认” 、“退 出”。 六、修改密码 1.在个人帐户中点击“本帐户资料”,然后再点击“修改密码”,填写相关内容后点击 “确认”; 2.此时可点击“退出”,也可继续修改个人资料。 11 七、注意事项 1.会员录入的个人资料应实事求是,据实填写; 2.会员上传的照片是会员证上使用的照片,需提供证件照,如不上传照片,不发放个人 会员登记号,也不能办理会员证。 3.各省开展个人会员网上登记工作后,即将本省的识别码通知会员,未得到识别码的会 员,可向所在地省级土地学会索要,没有识别码不能上网登记。 4.新申请加入中国土地学会的人员,需先填写会员登记表(中国土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 表可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会员天地”栏目中点击“注册”后下载),填写后由所在单位盖 章或由两名会员的签字推荐,交各省级土地学会审批后,即可得到识别码上网登记。 5.在京中央单位人员的入会申请由中国土地学会审批,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12 ·学术交流· 《物权法(草案)》土地问题座谈会综述 2005 年 08 月 12 日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中国 土地学会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于 2005 年 7 月 31 日在京召开物权法有关土地问题座谈会。 会议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朱留华院长主持。会议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 介绍了《草案》中土地权利的相关问题。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土地勘测规 划院黄小虎书记,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林增杰教授,中国 土地勘测规划院高级经济师戚名琛,中国人民大学谭峻教授,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廖永林 司长,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王广华主任,国土资源部法规司王守智副司长,国土资源部法规 司赵久田巡视员,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孙建宏处长,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戴银萍副所长 等在会上先后发言,对《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权利的设定、取得、登记等问题提出了许 多意见和建议。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土地权利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最主要问题。我国 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如何从土地公有制前提出发,明确土 地权利的体系和权利主体、界定土地权利的内涵和范围,这是物权法不能回避的根本问题。 与会专家希望《物权法》能充分吸收近 10 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 进一步明确多年来一直含混不清的两种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处理好维护土地公有制与保 护私人土地权利的矛盾,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现将与会专家 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草案》应吸收近 10 年来改革的新成果 (一)集体建设用地等的有关规定应与国务院 28 号文一致 专家认为,目前这个《草案》基本上还是停留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认识水平上, 基本上没有吸收 1990 年代中期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的新成果。计划 经济时代的立法是以部门为基础的,所以在以往的法律当中含有比较浓厚的部门色彩。政府 必须依法行政,法律出台后对政府是一个约束,政府没有权利去突破它,只能希望立法机关 去解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现在出现了一个逻辑怪圈,而且似乎还走不出这个怪圈。比如去 年 28 号文出台时,虽然有许多改革意见,但那时说作为国务院的文件,不能突破现行法律, 所以就没有写进去。现在人大法工委在立《物权法》时,又强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要尊重 政府出台的文件法规精神,所以有些改革意见也不好写进去,等于这个循环永远突不破了。 其实,有许多改革性意见应该反映出来。比如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流转问题,《草 案》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没有做单独的界定,就把它整个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里 面,后面有那么一小段,带了一句,而且说得非常含糊。集体建设用地到底是一个什么权, 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能,应该怎么去界定它,《草案》里边基本上没有涉及,那么暗含着 13 它的法律地位是没有的,它和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等于承认以往的现 实。如果法案就这样一通过,下一步就没法改革了,因为一改革马上就面临要突破刚通过的 法的问题,这就给下一步改革设置了障碍。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草案》实际上 比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如已经出台的国务院 28 文件还退步了一些, 因为现在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方向是允许进行流转。 (二)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实际情况 专家认为,目前农村宅基地隐性市场异常火热,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农民都以各种方式进城了,老家房子空着,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村宅基地进 入了隐性市场。据在北京周边地区做的调查,到农村租房或买房的大体是三种人,一种是外 来流动人口,第二种是离退休和下岗人员,第三种是不少艺术家、文学家到郊区买房建工作 室。此外,还有一些城里边收入比较宽裕的一些人,到农村去买第二套住宅。农村宅基地隐 性交易大量发生,简单地加以限制是限制不住的,应该以改革的思路管理农村宅基地。 有专家认为,“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都是《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目前在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草案》中却没有吸收这些改革成果,只规定了“出让”一种方式,这会对解决存量土地的 利用和国有企业改制带来很多障碍。 (三)应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法人地位 比如,有专家认为,《草案》中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政府享有所有权权益,这 是计划经济的残余,使得公司企业的独立地位很难得到保障,并且对于国家利益的维护也是 非常不利的。将来国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国外法院会要求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中远集 团很多的船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南非被扣。 二、《物权法》应对土地权利作出明确界定 专家们普遍认为,《草案》对土地权利的界定很不清晰,现实中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的 许多土地权利内容未写进《草案》,这将影响到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影响到土地资源的 合理利用与保护。 (一)关于土地权利分类 有专家认为,我们国家的情况是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还有担保物权,租赁等, 但《草案》里对这些土地权利的分类不很清晰,因而显得《草案》的框架和体系也不很清晰。 《草案》中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列出来,却没有建筑物地基(土地使用权)的区分,实 际上土地和房屋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东西,土地在没有房子时也是存在产权的,房屋只是土地 上的建筑物,所以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并列,显得分类有点乱。《草案》中 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分类,这样的区分没有意义。因为在物权法中规定的是物 对于人归属的保护,在这种保护上任何主体不应该在待遇上有差别。 (二)关于土地权利设定 14 有专家认为,与私有制国家不同,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的和 集体所有的,宪法上限定了不许买卖。物权属于私权利,物权法不是公法,是规范私人的法 律,权利应该落实到权利人身上。在我国,与自然人和法人有关系的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而 这个使用权是一种准所有权,不像现在法理上说的使用权人只有收益、使用和占有的权利, 其实在我国恰恰是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才有处分权,只有他才可以买卖、出让、抵押土地, 所有权人反而不能处分。《草案》中土地使用权没有按照所有权模式来设计,于是很多问题 没有讲清楚。 有专家认为,《草案》对不动产的概念没有加以界定,应该补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不动产的理解是有很大差异的。有人认为不动产就是房地产,有人认为不动产是指土 地及其附属物,包括土地和定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草等孳生物、种植物等。 《物权法》对不动产加以界定也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间的矛盾。 有专家认为,《草案》中对城市土地没有细化、明确,而目前在城市土地的界定中出现 的问题很多,《物权法》应当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应把这个权利搞 清楚,不能说一些含糊的话,将来不好操作,在城乡接合部,农民土地的所有权没法确定, 也没法保护他的财产权。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问题,有专家认为,使用期 70 年太短,从开发商取得土地后 进行开发,到买房人装修后住进去,好多年过去了。有专家建议,70 年期满后申请续期应 该给予批准,并且不一定要求补交出让金。针对有人提出修改到期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一起 收归国家的规定,有专家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经进行 20 多年,形成了这种制 度框架,现在要推翻这个规定,产生的社会动荡和政府压力会很大。有专家希望对这个问题 多收集资料,多比较研究,应注意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 有专家认为,在过去物权法的讨论中,大家对取得时效问题已有过一致的看法,《草案》 中不知道为什么把它取消了,而在第四条中又规定了一个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性质上讲是 一种消灭时效,民法中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是相对应的两个节点,都应该有。 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分别登记,《草案》中提出要实行不动产统 一登记,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草案》中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定只提到土地和房产, 其实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还应该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和草原用地的统一登记。另外关于集 体土地所有权是否登记的问题,表述也不很明确。 (三)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和进一步明确的土地权利 有专家认为,《物权法》应当确定空间权制度,增加“空间使用权”。理由是随着土地 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利用强度在不断提高,同一宗土地在空间分布上出现多个使 用权主体已成为普遍事实,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也成为今后土地利用的一个方向。 有专家认为,不动产应该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虽然属合同确定,以合同为准,但应 当登记,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 15 有专家认为,现在世界上因登记取得地役权的非常少见。地域权不会涉及太多的安全问 题,所以地域权的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样既保护了地域权设立交易的快捷,同时也 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有专家认为,《物权法》中应该设定典权。房屋居住权调整的只是家族或有一定关系的 人对房屋的生活利用问题,而典权调整的是房屋商业化利用的问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可以设立典权。农民外出打工五年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虽然很方便,但每年每季度 或者每个月回来收取租金很麻烦,而且风险比较大。如果典出去,一次收取典价,那就方便 安全多了。 有专家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就是农地的使用权,继续叫承包经营权是部门管理的 痕迹。农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已界定为是一个物权,又不准它抵押,这似乎说不过去。抵押后 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可以用其他方法加以解决,不能因此就简单的把抵押权也不给人家。 也有专家不主张给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认为担保法规定了耕地不能抵押,而农业承包 土地基本上是耕地。 有专家认为,应当对占有国家资源,包括占有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做出规定。《草案》 中对于矿产资源这一块没有做规定,过去稿子有的全都删去了,这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 发,应该补上。 三、目前出台《物权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出台物权法大纲,用于指导物权法的 制定 专家们认为,目前制定物权法的条件并不很成熟。中国老百姓对物权制度没有概念,实 际工作者没有太多的理解,社会上也没有广泛的呼吁,只是专家学者讨论比较多。虽然资本 主义国家在刚刚开始时就能搞出一部民法典,而且一百多年来能够实施得很好,那是因为资 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是很明确的,就是要搞私有制,要搞市场经济,因此它的基本发展方向, 基本财产关系非常明确。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比当初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时候那些学者和立法 者面临的问题大得多,复杂得多。我们现在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国有 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等,都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这个时候出台一部完善的物权法是很难的。 如果不能出台一个能够指导改革,能够很好实施的物权法,那么还不如先搞一个物权法大纲, 对一些大的原则做出规定,包括物权的概念、分类、取得、使用、保护等先确定下来,作为 指导物权制度建设和指导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纲。民法原来也是先搞了一个民法通则,然后 再逐步完善,最后搞出一个比较细的东西。物权法也可以采取民法这种渐进的方式,先把基 本制度框架搭起来。否则这个法再吵上三五年也很难出台,出台了以后可能对实际工作产生 很多麻烦。 四、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们还对《草案》中的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主要有: (1)建议在第 11 条不动产位置、面积后增加“质量等级和价格”;(2)建议第 63 条修改 16 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3)建议在第 80 条商业用房 后增加“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4)建议第 93 条修改为“建造建筑 物,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5)建议第 144 条中合同条款(五)后 增加一款“(六)建设时间”;(6)建议第 145 条登记机构应当前,增加“合同生效后”; 等等。 (许坚) 中国土地学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汇总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和建 议,中国土地学会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起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www.zgtdxh.org.com)和国 土资源网、中国地产投资网开设“物权法论坛”,收集对《草案》土地权利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网上调查。现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网上调查结果汇总如下: 一、 关于对《物权法(草案)》土地权利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和建议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应具体,应与目前保护基本农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相协调。 有意见认为,《草案》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 业生产”的规定,可能对基本农田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 见》的通知中都明确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物 权法》应与这些规定相一致。 2、有意见建议,对第一百二十九条中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改为有权依法并按合同约定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其理由是这样可以 防止破坏原生态条件或耕作条件的行为发生。 3、有意见建议,对第一百三十一条中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 建房等非法行为,改为禁止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取土、挖砂、破坏耕作层 及弃耕抛荒等非法行为。理由是这样可以保证承包土地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4、有意见建议,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改为发包人 不得随意收回。其理由是如受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土地征收征用、实施土地和建设规划等需 要调整时,承包地是应当部分或全部收回的。 17 5、有意见建议,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发包人不得调整,改为发包人不得随意调 整;第二款中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改为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土 地征收征用、实施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形。理由同上。 6、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须慎重。有意见认为,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设 定抵押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应慎重。抵押人一旦 还不了贷款,抵押权人处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将失去土地,失去生活来源,从而会 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只有耕者有其田,社会才可能和谐稳定。 (二)关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意见和建议 有意见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仅农民的承包地,还包括农民的宅基地等,进入 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我国土地市场还处在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本身存在着权利主体、 客体的矛盾,调控机制薄弱等问题,还不具备“完全市场”的特点;农民作为我国特有的弱 势化大群体,不具备市场化中“经济人”的特征;加之目前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分配方式, 因此集体土地产权暂时不宜进入市场。 有意见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设定具有许多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剩余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和流转,但农民赖以生存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否则会引发严重 的社会问题。 (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见和建议 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 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租、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问题,有意见认为,应该有利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 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利益,同时要考虑公平性和连续性问题。具体可 以参考香港回归时对土地的处理办法,对住宅用地到期后按所在地的基准地价或房价的百分 之一左右收取年租金;其他建设用地可续期,续期时收年租金或一次交续期费用。 (四)关于征地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低价征地问题。有意见认为,目前各地都在进行招商引资,一些所谓外商打着 投资旗号乘机在各地低价购地。如果当地按规定地价出让土地,这些人就说该地方投资环境 不好而离去;另一方面,上级给基层又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一级级分解下来,这样地方政府 被逼无奈只好低价征地。当然招商引资没有错,利用外资发展地方经济也没有错,错就错在 国家法律对工业企业用什么标准获取土地没有明确规定,对用地者没有相应的约束。从接触 的外商看,绝大多数都是在投机,在诈骗土地,骗取国家财产。国家现在在法律、法规中只 18 对土地管理者作了严格规定,而对用地者非法获取土地几乎没有任何规定,这样就形成了要 地不找市场而找市长的怪事。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对管地的、用地的都在法律上做出严格 的规定,才能彻底根除低价征地这个。要知道,除腐败分子外,多数地方领导人并不愿意去 做违法乱纪的事。 2、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有意见认为,征地补偿费只能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规定过于原 则,现实中很多地方都是按照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给分了,因为各地经常有村干部将公款挪 作他用的事件发生,群众已不相信村上的干部。建议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二为一, 明确规定全部款项给村小组,由村民大会决定其用途。 有意见建议,对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人给 予合理补偿,改为征收征用承包期内的土地的,除依法补偿土地所有人外,应当对土地承包 经营人给予合理补偿,这样可以避免理解分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土地承包人丧失了土地 承包经营权也应当给予补偿。 (五)关于土地登记的意见和建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效力。建议增加“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无效,不得对抗第 三人。” 如果没有建立赔偿基金或保险制度,登记收费又不与物权的价值相均衡,登记错误的 先行赔偿是难于实现的,会造成登记机构的破产。 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障碍,各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固守本部 门的权利,在目前的管理体制条件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很难实现。 不动产开发与投资和不动产金融 ——2005 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综述 由中国土地学会主办,新疆国土资源厅、新疆土地学会协办的“2005 年海峡两岸土地 学术研讨会”,于 8 月 12 日至 13 日在乌鲁木齐市举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胡伟、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邹玉川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来自台湾地区的 政治大学地政学系杨松龄主任代表与会的台湾学者致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不动产开发 与投资和不动产金融”。 研讨会由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主持。两岸专家学 者 100 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大会共收到两岸专家学者提供的论文 40 多篇,筛选出 39 篇编入 19 论文集。其中有大陆 16 篇、台湾 12 篇在研讨会上作了交流,内容涉及不动产开发与投资、 不动产产权制度与法律、不动产价格与估价管理、不动产金融与证券化等。现将主要观点综 述如下: 一、不动产开发与投资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不动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动产投资开发中的利 益调节及政府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一)关于不动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有大陆专家提出,进入 21 世纪以后,在政府积极财政政策的指引下,大陆房地产业 获得快速发展,对于扭转需求不足的经济状况和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 2004 年一些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和整体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人们对房地产业的发展 产生忧虑。分析其原因,有大陆专家认为,近年来,大陆的经济增长主要表现为投资拉动型 增长,在实现投资扩张的同时,造成大量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被占用。改革开放以来因投 资的冲动,已经出现三次大的圈地热,而 2002 年至 2004 年的第三次圈占耕地主要是政府低 地价批地招商。在急剧扩张的建设用地中,其利用效率和利用强度却很低,大量建设用地仍 处于闲置状态。特别是开发区,本身应是集约用地的一种新模式,但目前大陆开发区数量太 多、面积太大,已造成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国家应对开发区的布局、建设 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与区域的产业结构、布局相一致,提高产业关联度,发展产业集群, 避免重复建设。 (二)关于不动产开发投资中的利益调节 有大陆专家认为,由于大陆城市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当经济、社会的需求变化 时,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也随着改变,这种对土地需求的改变推动着土地的开发,而土地的开 发过程必然涉及各方利益主体对土地开发收益的博弈。当前土地开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之间 的利益冲突,从表象上看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农民及开发商之间的利益 博弈,但实质上是对土地发展权收益分配的博弈。土地发展权涉及土地的经济利益分配、生 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通过土地发展权的约束对更好地规范土地开发有 着不可忽视的意义。认为明晰土地发展权的关键是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归属,而土地发展权归 属应该主体多样化。农地的增值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公共投资、国家规划和投资等诸多因素 引致,再加上土地对农民特殊的社会保障作用,因而必须有相当部分的土地开发收益在农民 与国家之间进行分割。 (三)关于政府在不动产业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作用 有大陆专家认为,不动产开发管理中应积极推行公众参与。认为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达到 “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公共物品、社会分配、限制垄断、抑制经济 20 波动、社会道德以及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等方面均会失灵。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政 府也不一定比市场解决得更好。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公共利益、信息不完全和政府能力有 限、政府干预市场的成本扩张以及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寻租与腐败等原因,也会产生政府失 灵。因此,只有在政府、市场与公众参与之间建立一个有效互动网络,使三者的优越性都得 到充分发挥,才能高效增进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 也有大陆专家认为,本来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落,引导生产和消费, 从而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但这种功能的发挥只有在具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良好的市场机制 条件下才能实现。像贵州省这样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市场调节的能力还很弱,政府应该通过 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调控,才能实现像贵州这样经济欠发达省份的不动产 业健康发展。 有台湾学者运用土地经济历史学派的传统方法,解析了台湾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动产景 气循环与不动产行业发展的关系。认为不动产“预售制度”的发展,成就于景气期间;而 “中介”的发展,则茁壮于不景气时期;而“地政士”的发展,却随着景气起伏而日渐没落。 有台湾学者认为,政府提供优惠房贷期对于房地产景气复苏、余屋去化、税收增加、银行贷 款总额及经济成长等具有一定效果,但在提升居住品质、减轻购屋负担以及公平性等方面帮 助不大。 二、不动产产权制度与法律 与会专家学者就土地政策对不动产市场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不动 产交易制度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一)关于土地政策对不动产市场的影响 有大陆专家认为,土地政策是政府配置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土 地市场的存在与否和发展快慢,无不受一定时期政府土地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大陆改革二十 多年来,土地政策从政府配置向市场配置的演进,相应带来了土地市场的从无到有,从小到 大,从弱到强。同时,由于大陆土地政策的不完善和政策执行不力,又对不动产市场的发展 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近年来,大陆房地产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增长过 快,供给结构不合理等,至使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投资性和投机性炒房抬头,境外资金进 入房地产开发和炒作。土地交易中的投机因素也引发了地价的不合理上涨,加大了房价中的 地价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房价不合理上升,增加了不动产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 1、不动产统一登记 21 有大陆专家认为,目前大陆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实践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 分别对土地、房屋、林木等各项不动产制定了登记规则。这些规则具有部门规章意义,不但 零散,而且法律层级低,效力不足,只能满足部门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 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因此,当前应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2、大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有大陆专家认为,由于大陆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面小,法定的集体土地所 有权的权利范围尚未得到全面落实,造成土地纠纷不断,相当多的村民小组的土地财产权益 经常受到侵害。因此,应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力度,完善登记信息,并从法律上解决 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纠纷问题。同时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在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审批中的作用,把《集体土地所 有权证》作为审查要件。 3、台湾的不动产权利信托 有台湾学者提出,台湾对于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与现行土 地登记所采用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同,对台湾传统法制造成冲击。认为信托行为应依 法进行登记。若未进行信托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将信托财产登记为受托人所有 后,原则上债权人不得强制执行,但倘若债务人故意以信托方式转移不动产为他人所有,以 逃避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对该不动产实行强制执行。法院不得因该抵押物已信托登记而驳回 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三)关于土地征收制度 有大陆专家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单一的投资主体,为保 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建立了一套以土地征用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制度。但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性项目建设不断 增加,国家建设征地的概念已不能涵盖所有的建设活动,而土地供应渠道仍旧沿袭征用供地 的路子,在制度的实施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等问题,因此,应该改革现存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征用制度,保证公权 公用。 有台湾学者认为,保障私有财产已成为当今民主国家的立宪精神,并体现在宪法条款中。 因此,规范土地征收制度,先进国家莫不以协议价购作为土地征收的先行程序。土地征收只 是国家进行公共建设取得土地的一种方式。国家因公益或公用的需要,应该依价购等方式取 22 得土地。只有因土地所有权人的抗拒,无法取得土地时,才能采用征收手段。因此,土地征 收应是国家取得土地的最后手段,或不得已采用的手段。 (四)关于不动产交易制度 有台湾学者认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中,为了使不动产交易的风车能顺利运转, 常需制度降低互动的交易成本。为了节省自行交易的成本,出现了不动产经纪制度;为了节 省市场筛选的交易成本,出现了不动产专业证照制度;为了节省契约协商成本,出现了定型 化契约制度;为了节省违约损害成本,出现了“第三方强制法治”。但各种制度自身也会产 生成本:不动产经纪制度需付出佣金与代理的“委托成本”;不动产专业证照制度需付出证 照管理与职业选择权消减的“证照成本” ;定型化契约需付出“契约纠纷成本”;第三方强制 法治则需付出“法院执行成本”。在现代社会里,不可避免会强化“第三方强制法治”的治 理,但由于庭审法官不一定精明能干,诉讼输赢亦不确定。因此,在强化“第三方强制”的 “利维坦”管制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发性程序的“蜜蜂”的力量。 有专家针对大陆土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大陆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的政策 思路,一是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上,必须增设土地资源市场配 置的内容;二是要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的范围,如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 偿使用,推进竞争性的工业用地实行市场配置;三是要加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推 进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四是要加快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认为在已建 立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划拨和出让土地的公示制度,应该是 土地市场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 三、不动产价格与估价管理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供求关系对地价和房价的作用、土地价值分析及不动产的估价管理等 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一)关于供求关系对地价和房价的作用 有大陆专家通过典型调查认为,无论用招拍挂方式还是协议方式都不能决定房价高低, 决定房地产价格的是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不同于一般商品,对房地产而言,其价格形成主 要遵循非价值价格理论,因此,生产成本只是房地产价格的构成要素,而供求关系是房地产 价格形成的决定要素。有大陆专家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地价对房价的弹性系数为 0.81, 即房价每增长 1%,带动地价上涨 0.81%。因此认为在房价与地价的关系中,是房价的增长带 动了地价的增长,而不是地价的增长带动了房价的增长。有大陆专家认为,住宅结构性供给 不足和优良地段的土地供给不足导致房地产价格过高,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政府应该通过 23 规划措施提高土地和房屋的有效供给。 有台湾学者以家户租买选择与家户迁徙选择理论为基础,将同一县市人口迁徙与跨县市 人口迁徙予以区分,分别探讨与房价之间的互动关系,实证结果发现内部迁徙率对于房价有 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净迁徙率对于房价则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二)关于不动产价值的分析 有大陆专家认为,不动产价值是由不动产开发过程中一系列经济活动创造的价值有机构 成的,它们相互关联、有机组合,形成了不动产开发的价值链。在不动产价值链上,存在着 不动产企业、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消费者和其他一些主体,在不动产价值链的创建过 程中,相互博弈,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共同创造着不动产的价值。其中,不动产企业是 核心,是价值链的主要缔造者,而顾客(消费者)是价值链的终极指向者。 有台湾学者认为,土地投资开发决策具有不可回复性、不确定性及投资时间弹性等特性, 使开发前的土地具有选择权价值。如果土地开发者进行不可回复的投资而将其选择权执行, 等于是放弃了可以等待投资的时间。此流失的选择权是一种机会成本,必需视为投资成本的 一部分。 (三)关于不动产的估价管理 有大陆专家针对地价形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建立公开竞争的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市 场价格形成机制,纠正价格扭曲和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损失。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主要有: (1)要提高和强调集体经济组织对等的经济地位,强调集体组织具有处置和参与土地价格 决定的权利;(2)要确定合理的农用地转用价格,包括征地价格和集体土地流转价格; (3)要设定集体土地最低保护价和交易指导价;(4)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价格信息公开批露 制度。 有台湾学者认为,台湾在进行不动产估价时,对区域的熟悉程度和作业时间的长短,与 估价程序的选择有高度的相关性;估价者偏离标准估价模式,高度仰赖其他专家的信息,甚 至造成估价人员心中有价,形成估价过程只是证实与平顺心中价的探索过程。传统估价方法, 大都将不动产视为有形资产,进行相关的鉴定作业,忽略可能的无形资产价值,特别是包括 经营管理能力、公司品牌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还有台湾学者以台湾 2004 年试办的 607 点基 准地地价查估作业为例,认为应加强台湾地价人员专业技能的再教育,加强与建筑专业者的 沟通,避免无实际估价专业经验者担任项目小组审议委员,重新制定更清晰的基准地选定准 则等,以增加公部门估价结果的可信度。 四、不动产金融与证券化 24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土地融资的金融风险、 土地证券化及不动产税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一)关于土地融资的金融风险 有大陆专家提出,在这一轮城市扩张中,地方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土地扮演了举足轻 重的角色,它已介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与土地相关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 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渠道;土地的出让收入及以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成为城市和其他 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但由土地启动的城市扩张也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认为目前 地方政府事权无限、财权上收的现实,是造成地方政府通过城市扩张和卖地来获取收入的一 个重要原因。要减低地方政府谋求预算外收入的动机,就必须将现在的“投资性政府”变为 “服务性政府”,形成多元化的城市公共投资机制,地方政府不再作为城市投资的主导者, 只是作为公共品服务的提供者。 有大陆专家认为,目前大陆的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和政府性公司依托政府信用贷款经 营土地,当土地行情看涨出手顺畅时,可以通过丰厚的土地出让收入归还银行贷款,但是, 这类完全依赖于卖地收入的贷款易受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伴随着土地调控出现经营性用地招 拍挂低于底价时(实践中已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这类贷款就要由政府财政来兜底。目前大 陆房地产开发贷款名义规模小,实际总量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都通过各种渠道把金融风险 转嫁给了购房个人和贷款银行。由于银行根本无法获取个人收入和信贷能力的真实信息,银 行和居民都对房价上涨持乐观预期,也根本不去细究个人还贷能力,一旦出现房价下跌,居 民还贷能力就会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运营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有大陆专家认为,土地收购储备过程所需大量资金基本上来自银行贷款,使得借贷资金 与自有资金的比例趋向无穷大。理论上分析,借贷资金规模大且与自有资金的比例高,一方 面可以扩大自有资金的产出,以比较少资金实现比较多的社会经济目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 实现其社会经济目标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水平。 (二)关于土地证券化 有大陆专家认为,为了有效满足城市土地储备资金运营的巨额需求,除了政府财政拨款、 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以外,实行土地证券化,是大陆现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最佳融资 方式。 有台湾学者根据国外不动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认为,台湾目前推出的案例以不动产资产 信托居多,但随着市场制度的建构,不动产投资信托将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证明结合金融市 场与不动产市场的不动产证券化潜力无穷。 (三)关于不动产税 25 有大陆专家认为,自大陆 1994 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由于财产税、行为税所占比例 小,这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不动产财产税的出台无疑为地方政府提供 了一个稳定的税基,同时这也为增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调控房地产业发展提供了可能。因 此,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不动产税制的建立。合理设置新税制,统一内外税 制,避免重复征税,改变流转环节太重而保有环节太轻的现状,并尽量向“宽税基、少税种、 低税率”的国际通行方向靠拢。 会议在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台湾学者对大陆近年来的土地使用制度和产权 制度改革表示了浓厚兴趣,大陆学者也十分关注台湾在保护私人土地权利的同时如何合理有 效地配置土地资源。两岸专家学者一致认为,随着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两岸在土地方面遇 到的问题会越来越相似,这为持久地开展两岸土地学术交流提供了不断更新的主题和内容。 (许 坚、邵捷传 执笔) 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 ——中国科协 2005 年学术年会第 38 分会场综述 2005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土地学会 中国科协 2005 年学术年会在金秋 8 月的乌鲁木齐市召开,年会主题是:“科学发展观 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由中国土地学会主办的第 38 分会场研讨会于 8 月 18~19 日在乌鲁木 齐市丝绸之路宾馆举行,主题是“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第 38 分会场 会议由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主持。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邹玉川、新疆土地 学会理事长陈宝奎出席,新疆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里加提·苏里堂到会致辞。分会场共征集到 论文 80 多篇,有 100 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邀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 长谢俊奇博士做了题为“发展观与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的学术报告。来自中国土地 勘测规划院、南京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等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的 21 位专家学者先后在会上发言。与会专家学者从发展观的角度对土地资源的节约 和集约利用进行了诠释,认为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各有特定的含义和针对性;提出土 26 地利用方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我国人多地少,又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必须改变粗放 的土地利用方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议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应 以新的理论作指导,应用先进的技术开展土地利用调查、检测和规划编制,应发挥地租、地 价对土地利用的调节作用,并要注意保护土地使用者特别是农民的权益;认为新疆等西部生 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地集约利用应注意生态的适应性和限度。与会专家学者还对土地资源节 约和集约利用的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等也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从发展观的角度认识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有专家认为,发展观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发展的诠释,是人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的看 法和根本观点。人们对发展问题的认识,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联系在一起的。现在 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根据现在中国国情、发展阶段和发展条件提出来的,不能就此认为过去 的发展观和发展道路不对。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的发展观大体经历了六个阶段,最 早出现的是经济增长论,然后是增长极限论,再后来是综合发展观,第四个是循环经济的发 展观,第五个是自由发展观,最后是 80 年代提出 90 年代确定的可持续发展观。中共十六大 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而科学的土地资源观 可以表述为: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 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 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地为重点,加 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逐步形成节地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的土地利用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粗放,另一个是浪费。集约 利用是针对粗放来说的,节约利用是针对浪费来说的。现在有精准农业的概念,也应该有精 准土地这个概念。应从精确的土地调查、评价、规划设计,到标准化出发,构建集约的土地 27 利用体系。每一个步骤都应该是精确准确的,这样才能避免在土地利用以前和利用过程中, 造成粗放和浪费。 二、土地利用方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有专家对我国台湾地区不同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后 认为,在不同工业化阶段,随着产业结构的演进,资本和土地等要素的相对价格不断变化, 土地利用集约度呈现非常清晰的有规律的发展趋势:在初级经济时期和工业化初期,由于资 本短缺,投资者倾向于以土地替代资本,土地利用呈现粗放的态势;进入工业化中期后,随 着资本短缺问题的缓解,尽管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呈快速增长趋势,但土地利用 方式已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入工业化后期后,资本已经相当充裕,而土地稀缺问 题加剧,投资者倾向于以资本替代土地,所以土地被高度集约利用;进入后工业化时期,服 务业成为主导产业,而服务业选址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多数在人口较为密集的都市区,土地价 格较高,因而土地的利用更加集约。 有专家认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要遵循土地利用的客观规律,既不能为了提高土地集约 利用水平而制订“拔苗助长”的政策,也不能人为地普遍压低地价吸引投资,导致土地低度 利用。我国目前工业发展迅速,随着产业结构的演进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资本短缺问题将 逐步得到缓解,因此可以预期: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将逐步得到改善。但是,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不一,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土地集约利 用的资本条件,而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资本短缺问题仍相当严重,土地利用可 能仍然以粗放型为主。 有专家认为,同样是这么多的土地资源,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形成的财富却大不相同,这 巨大变化表明,一系列社会性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工业 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对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产生了直 28 接推动作用。影响土地集约利用的自然因素是不容易改变的,而社会经济因素通常是可以随 时调整的。因此,要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应该增加制度方面的投入。 三、注意发挥地租、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节作用 有专家认为,应发挥地租、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节作用。通过城市土地市场评估,可以 确定城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了解它的形态、结构和功能,进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 规范土地市场的运作,提高土地市场效率。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政府通常会采取立法、行政 管理以及经济措施等来干预土地市场的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干预都是高效的,有时政 府的规划和管理行为也会在无意中对土地市场的操作产生消极影响。为此,也可以借助城市 土地市场评估来对政府新近编制的规划和出台的政策的潜在影响作出评估,从而大大提高土 地规划和政策的质量。 有专家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使地价大幅度增长,城市规划区外的地价 则较低。所以,征用耕地的价格,在规划区外一般可以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而在规 划区内则不能低于同类区位存量土地拆迁安置价格,合理价格应是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基础上再加上区位因素上涨价格。有专家认为,尽管法律上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属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但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很难界定,因而实际上是为村委会所有。出于公正和不公 正的目的,村委会往往采取合法和非法手段,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各种形式盘剥土地, 谋取利益。乡镇政府在发展乡镇企业,办公益事业,发展小城镇名目下,动用政府权力,将 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乡镇所有。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乡镇政府也努力推动这些土地的流转。 由于土地监察执法体制不完善,受到的制约太多,对于这些违法用地现象不能有效节制。因 此,应该对乡村行政权力对集体土地产权的限制加以规范。 有专家认为,矿业城市经过长期的开发,已经具有了良好的城市发展基础,经济、交 通条件要比许多目前才开始城市化的小城镇要优越得多。发挥土地资产增值对矿业开发的反 29 哺效应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碍,现行土地资产管理的政策中就有明确规定。矿业城市和矿业企 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土地政策,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收益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四、新疆等西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地集约利用应注意生态的适应性和限度 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却付出了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高昂代价。 主观原因是人们生态价值观念缺损,环境经营思维错位。个体选择最利已的策略,损失由集 体承担,于是不可避免地发生“公地悲剧”现象。有专家认为,生态平衡有两个方面值得思 考,一个是全球尺度的平衡,另一个是自然尺度的平衡和人类社会发展尺度的平衡。我们既 要遵循自然规律,同时也要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从遵循自然规律角度来讲,我们要保护 旧的平衡;从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来讲,需要搞工业化,需要发展相关产业,应需要打破 旧的平衡。我们应该想尽一切办法解决这新旧平衡之间的矛盾。 对于新疆等西部地区的土地如何节约和集约利用,有专家认为,受水资源的限制以及 现代农业技术水平的制约,新疆的耕地规模已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新疆开荒已经呈现 土地报酬递减的趋势,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负面效益逐渐凸显。实际上目前新疆沙化、盐碱 化的土地面积远大于新增耕地的面积,为了增加耕地,结果导致绿洲边缘具有生态功能的林 地、草地和水域又沦为新的未利用土地。因此,在没有研制出新的农业抗旱品种和节水技术 高度普及之前,保持新疆现有耕地规模是维持干旱区生态安全稳定、抑制生态环境恶化的相 对稳妥的策略。对于新疆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必须全面规划,充分论证,在保证生态用水 的前提下,以水定地,量力而行。不能再搞低标准开发,重蹈边开垦边撂荒、既破坏原有生 态平衡又不能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覆辙。 有专家认为,四川是天府之国, 1994 年以前是全国粮食的出口大省,每年的出口量都 很大,尤其是在 3 年自然灾害时期,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很大。但 1994 年以后,四川的粮食 已不能自已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需要从外省大量买进粮食。四川每年水土流失面积达百分之 30 四十几(经过近 20 年的治理,流失面积仅从 46%减少到 42%),流向长江干流的泥沙,有百 分之六十几是来自四川,而四川流向江河的泥沙,有三分之一以上是来自于耕地。所以,四 川的土地利用必须注意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有专家根据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结果认为,2000 年~2004 年西部地区的建设用地增长 明显,体现了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落实情况,但从水域变化情况看到,我国特别是西北部地区 水资源持续呈下降趋势,且 2000 年~2004 年下降尤其显著,节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刻不容 缓。 五、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保证 有专家认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落实科学土地资源观; 二是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市场准入制度;三是推进标准的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实 行标准的耕地利用方式;四是提高土地质量,增强土地的适应宽度;五是根据经济发展变化 和对土地的需求,建立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国家储备制度。 有专家认为,土地集约利用指标评价体系应有层次性,应包括目标层次、准则层次、措 施评价层次等。如果对土地集约利用的指标应用层次分析法,就可以将每一个指标在土地集 约利用中的重要性定量计算出来,从而达到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既定性又定量的目的。从我 国国情出发,属于土地集约利用目标的指标应有:国家粮食安全用地保障、非农建设用地保 障和生态环境建设用地保障。这三个基本用地目标之间相互不可替代,都需要给予充分保证。 同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引起的粮食安全问题,扩大耕地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 护与经济建设发展的某些矛盾问题等等,又需要妥善加以解决。有专家认为,节约和集约利 用土地,不等于就是经济有效地利用了土地,这二者之间不能画等号。应根据经济效益可行 的准则来确定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规模和程度。 31 有专家认为,应用先进的技术开展土地利用调查、监测和规划编制,是实现土地资源节 约和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比如,应进一步加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力度,完善监测制度, 充分运用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进行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应充 分发挥遥感快速、现实、直观的优势,对重点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进行核查,进一 步加大违法用地监测力度,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提供技术保障。 本次分会场是中国土地学会自 2002 年以来,在中国科协学术年会上第四次举办分会场。 研讨会后,与会者普遍认为,本次研讨会与前几次比较更有特点,体现了五个统筹:一是土 地的资源属性研讨与资产属性研讨的统筹;二是科学理论探讨与实践经验总结的统筹;三是 台上报告与台下交流的统筹;四是会场内书面交流与会场外实地考察的统筹;五是与会者的 学术交流与情感交流的统筹。通过本次研讨会,与会者不仅在土地学术方面交流借鉴,而且 相互间也增进了友谊,获得了知识与友谊的双丰收。同时,与会者也对新疆国土资源厅、新 疆土地学会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新疆国土资源厅和新 疆土地学会在本次研讨会中表现出的高度效率、札实作风和诚挚感情,将与新疆优美的风光、 淳朴的民风一样,永远留存在全体与会人员的记忆中。 (许 坚、邵捷传 执笔) 32 ·信息交流· 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开设“土地规划论坛” 为了配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国土地学会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在中 国土地学会网、国土资源网和中国地产投资网上同时开设“土地规划论坛”。本期论坛将对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网上调查。同时就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 田保护问题;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如何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如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编工作中实现公众参与问题;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问题等开展网上讨论。希望从事 土地规划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士就以上问题阐述您的观点和见解,也欢迎社会各界 关心土地问题的人士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阐述观点请 将邮件发至 landbbs@163.com,注明“土地规划论坛”,并请留下姓名、单位;发表意见请 点击中国土地学会网站的“留言反馈”,填写姓名、单位和留言内容,并注明“土地规划论 坛”。对您的参与我们表示衷心的谢意! 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 ——中国科协举办青年科学家论坛第 99 次活动 (2005 年 10 月 12 日) 胡振琪 中国科协主办的“青年科学家论坛”第 99 次活动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至 22 日在北京中 国科技会堂隆重举行。 此次论坛活动的主题是“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来自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矿业、农业、环境、土壤、生态、土地等研究领域的 33 位青年专家参加了此次活动。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杨文志部长出席了论坛开幕式并讲话。本 次论坛的执行主席由中国青年科技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胡振 琪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者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骆永明研究 员、浙江大学杨肖娥教授和河南理工大学校长邹友峰教授担任。出席论坛的专家们围绕主题 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此外,科学时报、科技日报、大众科技报、华夏时报等新闻媒体的记者 也参加了本次活动。 一、论坛反映的重大现实问题、最新进展和主要学术观点 1.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33 粮食及矿产资源的保障是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论坛提出了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 的新论题,讨论了矿-粮复合区的概念、特点及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所谓矿产 与粮食复合主产区,是指既属于粮食主产区,又是矿产资源主产区的复合区域。复合主产区 承担两项特殊的重要功能:粮食生产与输出和矿产资源生产与输出。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专家的初步测算:仅煤炭资源与耕地资源分布复合区域面积就占我国耕地总量的 40%以上, 其中煤炭保有资源量与耕地资源的复合区域超过了我国耕地面积的 10%;我国 13 个粮食主 产省中的 12 个也同时是煤炭主产省,煤炭生产排名前 8 位的省份中有 7 个是粮食主产省, 这 7 个省人口占全国 37%, 耕地占全国 38%,建国以来累计生产原煤占全国总产量的 58%,2002 年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 45%。在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矿产 资源开发之间的矛盾。因此,“要粮食还是要矿产”已成为我国亟需规划与平衡的重大现实 问题。此外,矿产资源开发对区域生态环境也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也直接影响粮食的数 量和质量以及人体的健康。因此,研究如何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 关系,就成为二十一世纪事关中国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和 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应对矿业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给予 高度关注。 2.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环境污染严重,情况复杂 矿产资源的开发,包括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对环境的污染都非常严重。例如广西南丹 由于采矿、冶炼污染,造成刁江上百公里的河段严重污染,鱼虾绝迹,每年造成粮食减产 200 万公斤以上;广东省韶关大宝山由于私挖乱采,有毒的废水不断流向曾经清澈见底的横石河, 附近上坝村农民长期使用污水灌溉,致使水稻、蔬菜、水果镉严重超标,村民皮肤病、肝病、 癌症高发,214 人死于癌症。因此与会专家认为,矿产资源的开采、冶炼及加工对矿区及附 近地区的土壤、水体和大气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复合污染,甚至对相连流域水体和农田造成线、 面污染,直接威胁农业生产、食物品质和人体健康;复合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已呈显性,尤 为严重、突出,并且影响长远;另外,复合区的有机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研究矿产与粮食 复合主产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复合污染机制刻不容缓。 3.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粮食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土地破坏,目前工矿累计破坏土地约 400 万 hm2,其中采煤破 坏土地的数量最大,而且每年因采煤破坏的土地仍以 4 万 hm2 的速度递增, 而复垦率仅为 12%。 另外,采煤引起的土地塌陷还会造成土地盐渍化、沙漠化和土壤肥力的降低。所以与会专家 一致认为,矿产开采不可避免地破坏大量耕地和生态环境,而耕地数量和立地环境质量是影 响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因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耕地减少和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粮食数量与 质量安全问题异常严重,急需研究和提出控制对策。 4.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众多问题亟待研究 34 目前,对如何确保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粮食安全问题,还存在认识、研究和管理方 面的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为国家相关部门在认识程度、协同合作、配套法规制定和生态修 复技术研发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例如,农业部门在研究粮食安全问题时未考虑矿山开采的 影响;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率还很低,复垦方法、复垦技术亟待进一步研究;土壤 环境污染的实用修复技术有待研发;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健全,还缺乏统一的土地复垦标准和 修复标准。专家认为,确保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粮食安全的措施是多方面的,涉及多部门、 多学科,需要新科技,也需要新政策、新思路,更需要开展针对性、系统性和创新性的研究。 二、与会专家达成的共识及相关建议 通过充分而深入的交流和讨论,与会专家就今后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与粮食安全问题的重点研究领域达成了共识,并提出以下建议: 1.必须高度重视矿-粮复合主产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问题 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是国家安全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区域,它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能 源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粗放的矿产资 源开发方式破坏了大量的土地,势必进一步加剧矿业与农业发展的矛盾,增加无地农民,加 大就业压力。粮食与矿业复合主产区,是“三农”与“四矿”问题集中区域,直接关系到和 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专家建议应从保证国家安全、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问题。 2.加快矿-粮复合主产区生态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的调查与评价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生态环境质量与粮食安全问题是一个涉及多 学科、多部门的新课题,系统研究很少,复合区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区域特点等家底不清, 需要尽快开展调查与评价。建议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复合区的面积与分区特点,不同矿 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与程度,复合区环境质量现状与趋势,复合区对粮食安全的影 响程度与危害等,由于调查与评价的工作量很大,可重点开展典型矿区的调查与评价。 3.加强对矿-粮复合主产区生态环境破坏机理及规律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粮食和矿业同步发展的交互影响及协同规律;矿产资源开采对耕地、 生态环境和粮食质量的影响及其损害机理;矿产和粮食复合主产区污染形成机理、时空分布 和风险评估;矿区及周边土壤环境污染空间特征和形成机制;矿产和粮食复合主产区生物多 样性变化与生态安全;矿产和粮食复合主产区生态环境损毁的诊断、过程分析和预警。 4.加强对矿-粮复合主产区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的技术对策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源头控制方法研究,如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煤矿绿色开采技术, 研究条带充填减沉技术控制土地塌陷,注意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的源头防控;矿-粮复合主产 区土地复垦关键技术,尤其是基本农田复垦技术;矿产、粮食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与技术 方法;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特别应重视植物修复技术、矿物稳定化修复技术、植物一微生 35 物-动物协同与强化修复技术、有机污染的修复技术、生态工程修复技术及多种修复技术的 联合应用;建立典型复合区修复技术模式。 5.加大对矿-粮复合区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由于我国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面积大、破坏机理复杂、科学技术问题多、研究工作量 大、影响巨大且深远,因此,建议国家在“十一五”科技计划中加大对矿产与粮食复合区相 关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典型长期试验示范基地。 6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矿-粮复合主产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可持续 发展 与会专家一致建议:完善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法规,加强执法 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理顺土地复垦资金渠道;制订矿产资源开采控 制与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法规;制订绿色开采和基本农田复垦的优惠政策;加强资源枯竭矿 区的经济转型的政策保障;制订统一的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修复标准,使土地复垦与环境修 复工作规范化。成立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专门行政管理机构, 以保证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的有效实施。 与会者认为,中国科协青年科学家论坛为青年学者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会上 有益的讨论使与会者开阔了眼界、启发了思维,为青年学者今后开展交叉领域的合作交流奠 定了基础,与会学者一致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矿产与粮食复合主产区存在的相关科学技术问 题的研究,为我国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做出自己应 有的贡献。 中国土地编码制度势在必行 金笠铭、王炎 为了使中国的土地管理进一步走上科学化的轨道,建立中国土地编码制度己势在必行。 国外发达国家历经一个多世纪的现代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后,己摸索到一种对土地进行 科学管理的制度,即土地编码制度。以美国为例,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己在全国建立了各 州的土地编码制度,将全国各类土地统一编码(包括城市各项用地、农村各项用地、国家大型 基础设施用地、国家公园用地、特别用地等),无一遗漏地纳入计算机编码信息系统。这一管 理制度与信息系统有如下优点: 1.从宏观上全面掌控全国各项土地的用地性质、使用状况、产权所有、变动情况等;便 于从宏观上监控各项用地的比例变化,以便及时制定用地结构上的对策,有利于土地合理节 约使用,也有利于全国整体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36 2.从中观上监管各地、各城市土地使用的情况,而且使土地交易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杜 绝减少暗箱违规土地交易活动。 3.微观上为各地、各城市政府土地的公开、公正、高效管理及投资者获取相关土地信息 提供了可靠、快捷、方便的操作平台。 鉴于中国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而土地资源又十分紧缺,为实现可持 续发展,必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走资源节约型道路,建立中国的土地编码制度己势在必行。 为此,可以推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1.尽快进行科研立项:《中国土地编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纳入国家“十一五”重大科 技攻关项目。制定中国土地编码相关部门法规与规范。 2.尽快配合新的编码制度在全国进行各项用地的土地普查及详查工作。 3.建立国家土地信息中心,集中进行土地编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与运行。 4.建立各省土地信息分中心,进行各省土地编码的计算机系统管理与运行,并与国家土 地信息中心联网。 2005 年 10 月 20 日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 土地法学分会举办 “依法行政与严格土地管理”培训班 2005 年 09 月 10 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严格土 地管理,切实保护好耕地,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更好的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和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分会于 2005 年 9 月 3 日至 9 月 6 日在大连举办 了“依法行政与严格土地管理”培训班。开班式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助理巡视员、中国土地 学会土地法学分会秘书长赵久田主持,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 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张璞,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束伟星和中国土地学会专职副秘书长邵捷 传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本期培训班有近 200 名来自全国各地国土资源系统从事法规、执法监察以及用地审批 等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班课程安排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和土地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基础知识和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现状;行政许可法和土地 法制建设与改革;开发区土地治理整顿及土地监察等培训内容。学员们普遍认为部法规司和 执法监察局领导亲自讲课,内容丰富、充实、针对性强,通过培训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 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对今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最后,中国土地学 会向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了由国家人事部监制、中国继续教育学院印发的《继续教育证 书》。 37 (张青) 联合举办了“中美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研讨培训班” 中国土地学会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 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 究院于 2005 年 9 月 25 日至 9 月 29 日期间,在安徽省黄山市联合举办了“中美土地管理法 律制度研讨培训班”。 此次研讨培训旨在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及其他经济转型期国家在土地征收、不动产税 及土地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授课教师 均为国外相关领域的知名教授或政府主管官员,分别来自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美国印 第安纳大学、立陶宛国家企业登记中心等。研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经济学理念与方 法、土地税收的原理与国际经验、服务于税收的不动产评估框架、美国土地产权及土地利用 管理概况、土地征收制度分析等,并以经济转型期国家立陶宛为例,全面介绍了其从价征收 土地税的改革进程、管理体系及不动产批量评估方法。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及部 分高等院校研究人员共计 150 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培训,并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就上述内容进 行了热烈讨论。 经过三天紧张的培训,大家较为系统地了解了美国、立陶宛、香港等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土地管理,特别是不动产产权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学习了土地管理方 面的国际先进经验与深刻教训。会后,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学习收获颇丰,国外的管理体系 建设与经济学理念的运用对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特别是在我国深 入改革开放,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充分学习国际先进经验,认真吸取教训,避免少走弯 路尤为重要;同时,大家认为,类似的高水平培训不应浅尝即止,下一步应结合工作实际, 有重点、分层次、多种形式地深入开展,以满足大家学习、提高的迫切要求。 (中国土地学会 地价所) 中国土地学会在全国科普日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2005 年 9 月 17 日中国土地学会与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全国科 普日活动上共同开展以节地为内容的科普宣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 家副主席曾庆红与王兆国、刘淇、刘云山、周永康、贺国强、王刚、徐才厚、何勇、陈至立 38 以及周光召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来到 2005 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北京主场地,与广大群众一 起参加全国科普日活动。 2005 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主题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共建和谐社会”,北京主场地则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你我共参与”为主题,开展以宣传节约利用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科普活 动。 当中央领导同志来到设于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广场的 2005 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北京主场 地参观了表演和其他展台以后,来到了中国土地学会展台前,在与学会工作人员一一握手之 后,做了重要讲话。曾庆红同志强调土地问题很重要,我国的土地资源有限,一定要注意节 约用地,要注意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学会工作人员向曾庆红同志表示:决不辜负中央领导同 志的期望,一定要尽最大的力量把工作做好。曾庆红同志高兴地与中国土地学会工作人员合 影留念。 39 ·地方学会动态·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学会、市地质学会、市矿业协会 2005 年 11 月 18 日共同举 办的 2005 唐山国土资源科技论坛。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代表共 300 多人参加论坛。 会代表就“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治理矿山环境发展循环 经济是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之本”、“关于城市可持续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等相关专题进 行了学术交流。 本次国土资源科技论坛的主题为“科学发展观与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论坛共收 到论文 33 篇,经评审筛选出 21 篇印成《论文集》。论文大都是实践的总结,智慧的结晶, 创新的成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探索了新思路,提出了新 对策,是科技工作和管理工作者的聪明才智,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对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创 新和学术繁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土地学会 2005 年 11 月 10 日《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及保障措施研究》 科研课题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胡存智司长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 部规划司、土地利用司、土地整理中心和北京市农委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组听取了项目组关于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主要内容的汇报,认真审阅了 成果报告,经过充分的讨论,对课题成果予以评审意见如下: 一、该研究选题正确、立意高远,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要求深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精神完全一致,选题是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2 号)之前确立,实属难能可贵。 二、该研究成果包括主报告、两个附件和四个专题,涵盖面广,系统性强。既有理论 分析,又有实例调查;既有国内不同大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比较,又有发达国家规划实施的 国际间对比。课题研究的理论分析、基础工作扎实,是一个相当好的研究成果,也是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一项重要而成功的前期工作。 三、该研究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保障机制、与相关规划协调机制的思路,从资源、 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入手,通过法律、行政、经济、舆论四个途径落实和保障规划的实施。该 研究理论分析全面,逻辑性强,保障系统严密。通过“3S”高科技手段,使规划实施监测和 预警有了充分的技术支撑,解决了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大了规划实施和保障体系实现 的操作性。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调研分析等专题,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上一 轮规划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原因剖析全面,提出的与相关规划协调并行的思路,对制定和实 施新一轮规划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40 五、有关省市、发达国家、北美、亚洲及台湾地区的规划实施管理情况调研分析等专 题,全面、系统而且有深度,对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具有重要借鉴。 建议课题进一步深化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的分析,立足北京实 际,注重对比研究,以进一步提高对策和建议的针对性;结合《北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深化对规划的区域协调机制、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实施的 经济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研究,以进一步提高对策和建议的可操作性。 经专家评审组讨论,一致认为:该课题研究基本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要求和各项任务, 同意通过评审。 陕西省土地学会 2005 年 8 月 22 日在西安举办了陕西-台湾土地学术座谈会,与途经西安的 部分台湾土地专家学者就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农地保护、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 了互动交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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