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docx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 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 困为宗旨,以工会主动组织、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参加办法及互助期限 第三条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 职工(含已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且工会组织关系隶属 大连管理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大连管理的,因工作原因由单位组织参加异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享有我市工会会员同等报销待遇。 单位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51%。 第四条 参加单位的团体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其交款日期即为单 位互助开始日期,本活动一个互助期以参加单位交款日起 12 个月为 一期,互助期不以自然年为准。单位续缴日期不得晚于其互助开始日 期后的 15 个工作日,逾期将以新的交款日期重新生成单位互助开始 日期。 第五条 办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录入的《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 份(Excel 格式),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二)本单位当月参加大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人数 报表复印件一份;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三)按规定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 格式)的电 子文档。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 位)。 (四)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书面 通知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互助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 共同承担,每人每月 6 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全额代缴,市总工 会为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市直各单位职工每人每月补助 3 元。缴费方 式为年缴。互助金须一次性缴纳,缴纳后不予退还。新入职职工可随 时参加医疗互助,但单位需按一个互助期全额缴纳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资金扶持政策。对于工会经费困难的区市县(开放 先导区)总工会,可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经市总工会审计、审批后,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总工会拨发相应补贴。 第九条 互助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专 门机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请补助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 30 个 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脑或手机搜索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网址或微信公 众号,使用个人账号或单位账号均可登录医疗互助系统进行个人补助 申办,实现“网络办理”。 网上申办需上传以下资料清晰的原件照片: (一)盖有医院印章的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医院出具的住院总费用清单; (三)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 (四)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或身份证正反面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 卡; (五)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凡职工住院日期在其单位互助期内的,职 工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统筹标准的医疗费用(不含门槛费)及因特殊 病种在医院做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肾透析及肾、肝移植后服抗排异 药需在门诊就医,且医院按照规定参照住院进行结算,符合医保统筹 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20000 元以内(含 20000 元)的,按 70%报销 (二)20001~50000 元以内(含 50000 元)的,按 75%报销; (三)50000 元以上的,按 80%报销; (四)市总档案内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互助的,按 100%的比例进 行报销; (五)采用进口高档(非必须且国产可替代)医疗耗材,按医保 规定同比例报销; (六)异地就医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浮 10 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补助申请经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将补助金直接汇入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三条 市总领导走访慰问受助职工,可从互助金专用账户内 支取现金,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补助金。 第十四条 凡申请个人补助的职工无法正常接收补助汇款的,均 直接汇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内,由单位工会代为转发。 第十五条 职工出院后,应及时上传个人补助申请,同一互助期 内多次住院者,须按单张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分次上传申请,合 并无效。 第十六条 凡职工住院日期跨其所在单位两个互助期的,按两期 中较高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如果住院日期未全部包含在互助期内 的,则按住院费用结算单及住院总费用清单计算确定补助比例,按在 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和日均住院金额计算 补助金额。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 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依法由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不在符合住院标准的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各种费用。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补助的权利和以后参 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 享受职工医疗互助的权利,先前所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返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授权大 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