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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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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人民政府文件 息府发〔2017〕8 号 息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息烽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应急 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息烽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制度(试行)》已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Z U M 2017 年 5 月 12 日 o Y —0— 1 4 g 息烽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责任和 权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 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 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 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 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制度的 通知》(筑府发〔2017〕2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 第三条 按照“分清责任、全面规范、预防为主、稳步推 置。 进”的原则,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管理。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 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 —1— 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预防为主。以我县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坚持预 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工作,提高防 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和水平,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日常监控 和内部管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 防与控制措施,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强 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机制。 稳步推进。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 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第四条 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部门不得举借债务,确需举债的由 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县政府主 要负责人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成立相 应的投融资管理机构,统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偿债、融 资发放和融资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性债 务日常管理。当我县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 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 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 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 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金融、 —2— 住建、国土、土储等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第二章 风险管控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我县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 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 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评估我县债务风险状况,建立风 险预警机制。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七条 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切实担负起加强 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要建立健全 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 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 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我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 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二)各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是政府性债务风 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 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 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 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评估我县投资计划和项目,要加 —3— 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权限从严审批政府投资类 新开工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专项建设 基金等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 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要按照有关要 求,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银行等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 融资;县人民银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区域性、 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县银监部门 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 风险处置工作。 (五)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 制度,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将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通报。 (六)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 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八条 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县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新增政府债务应当用 于预算批复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程序办理。新增专项债务资金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 预算科目列报,调入的专项收入应当用于偿还对应的专项债务 本息。 —4—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工作应当履行规定程 序,置换债券资金应当用于偿还 2014 年底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 存量债务,以及按规定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 府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 不得通过一般债券资金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应当 按照规定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调入专项收入等支付,不 得通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 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个人和融资平台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 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 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 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 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 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 偿债资金来源;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 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 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含但不限于银 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 —5— 资券等形式)。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 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 的资产重复融资。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 定,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依法 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和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运行情况、风险事 件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以及新增融资审核制度。 (一)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地方政府债 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应当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 运行等情况,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 险。应当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 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若我县被列入风险预警范围地区时, —6— 应当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 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 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 低债务风险。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按季向市债务管理领导 小组报送我县债务(含财政中长期支出责任)余额变动情况、 偿债资金筹集情况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年度终 了后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送我县债务余额、各项债务指标、 债务风险评估及下一年度偿债方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各县属主管部门、各债务单位、 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 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各县属主管部门、各债务单位、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3 个月以上 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县政府应当提前 2 个月以上 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县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 相关情况通报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县属主管部门、各债务单位、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含财政中长期支出责任), 应当提前 2 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经县政 府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向 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各县属主管部门、各债务单位、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向县 政府的报告内容,以及县政府向市政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预计 —7— 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 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 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 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 报告的方式。 各县属主管部门、各债务单位、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发现 发生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事件后,必须在 6 小时之内 报告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在 8 小时 之内报告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 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各县属主管部门、各债务单位、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发现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 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 6 小时之 内报告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在 8 小 时之内报告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 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制度。一旦出现以下情况,县政府 即可认定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必须启动地方政府性债 务应急响应: 1.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 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 —8— 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 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III 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 偿本金 1%以上(未达到 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 息 1%以上(未达到 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县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 III 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我县政府债务 应偿本金 5%以上(包含 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 息 5%以上(包含 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县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 极为恶劣;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 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 —9— 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 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 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 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 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 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 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 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 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 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 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 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 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 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 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 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 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 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 — 10 — 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 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 债。 (2)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 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全县年度内一般债务付息支出 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 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0%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 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政府、市政 府报备。 5. III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 级应对措施: (1)县政府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 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 (2)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 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 偿还,事后扣回。 6.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III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 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县政府统筹县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 — 11 — 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 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 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四)规范新增融资审核制度。各县属主管部门、各融资 平台公司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其它有分级、劣后等条款, 导致国有出资单位有让利、实质兜底等责任的各种基金)、实施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等,涉及需要 财政资金出资、承担中长期支出责任或使用政府性资源的,需 将方案报县投融办审查统筹后,方可进入县政府的研究审批程 序。我县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涉及需要财政资金出资或承担中长期支出责任的,应在立 项前将方案报市投融办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政策规定的下列 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我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二)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以 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 府债务; — 12 — (三)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 金来源; (四)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 (五)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六)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七)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八)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 途; (九)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十)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 报有关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知》(国办函〔2016〕88 号)和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在终止 应急措施之前,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 经离任的负责人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后,相关债务单位和 人员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情况。 应报未报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单位和部门要 — 13 — 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扯皮推诿,由此而致使风险事 件扩大、损失增加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债务管理领导 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则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 14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抄送:贵阳市人民政府。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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