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docx
A 股代码:601166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16-14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 国烟草总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 下简称“中烟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 亿元;同意给予中 烟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年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4 亿元;有 效期 3 年。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张玉霞女士回 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 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关联 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中烟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 亿 元,用于各种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同意给予中烟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额度,年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4 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物业租赁、委托贷款等 综合服务业务;有效期 3 年。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烟草总公司为特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于 1982 年成立,注册地 1 北京,注册资本 570 亿元,法人代表凌成兴,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 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管理,行业地位显著,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 生产、销售等业务体系。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烟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6.73%,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中福建烟 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下 属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给予中烟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 亿元,用于各种短中长 期业务品种;给予中烟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年交易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4 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物业租赁、委托贷款等综合服务业务;有效期 3 年。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中烟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 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 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价格水平不低于同期同行 业市场平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烟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对上述 关联交易,公司将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 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 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且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Paul M. Theil 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 林华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 1、公允性方面。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 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 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程序性方面。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亦已于 4 月 27 日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回避和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