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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物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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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大连化物所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 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 关法规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化物所研究生(以下简称“学 生”)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 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 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组、研究生部着力加 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 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实 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岗位职责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 国家、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和我所有关研究生 - 1 - 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 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 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 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 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 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 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 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学生,向研究生部提出中止学业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参加国科大和我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 讨活动,探索、熟悉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 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我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 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2 -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岗位条件 在我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 专业范围内,具有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限工学学科)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的本所及合作研究人员,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 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岗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 管理条例,学风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三)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有独立承担的、经过 所级以上单位批准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 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四)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有独立 培养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 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五)1991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 - 3 - 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三)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岗位聘任 我所根据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 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 作。 博士生导师申请者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1),经所在学科组负责人审批后交至研究 生部。各学科组负责人向研究生部推荐不少于 3 名具有教授、研 究员或相当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所外博士生导师评议专家。研究 生部审核申请者材料后送所内外专家进行评议。 硕士生导师(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的企业合作导师)申请者需 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研 究组/学科小组负责人审批后交至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将申请者材料及专家评议意见提交所学位评定委 员会进行讨论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所学科发展、岗位设 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 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认 - 4 - 定导师资格。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青年项目)、国 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拔尖人才支 持计划及青年长江学者等相当层次人才计划获得者经所学位评 定委员会认定,所务会批准后,可直接聘为博士生导师,发布导 师聘任公文,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 (www.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 格申请表》(见附表 1)。 第十六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 资格并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 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 究生指导教师 XX 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见附表 2)。 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 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 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七条 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其 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导师一般在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 - 5 -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岗位评议 我所将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对导师的学术 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 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 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一)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 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 就业遇到困难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 等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 题的; (七)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我所规定上限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 6 -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我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 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 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应履行导师职责, 其选聘条件应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 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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