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征求意见稿).doc
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河北省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 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河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 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组织 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河北省内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 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 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省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 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创新争 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 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开放 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 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省级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省级学 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 —1— 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 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 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 展工作。 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 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 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 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 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 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创新战略、科技政策、 科技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创新引领、政府倚重、 社会信任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我省科技创新战略和体制改革提供 决策支撑。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 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 —2— 人才。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 往,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来冀创新创业。 (十)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 播科学技术信息,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 事业。 (十二)积极推进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设现代科 技社团。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省级学会时,申请由河北省科协作为业务主 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 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 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其发起人应当不少于 5 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 少于 3 个;个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 5 个;主要 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四)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 有 10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50 个以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 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100 个; (五) 省级学会名称一般以学会或者研究会命名,要与业务范 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一致;其名称和业务领域不得与已经登记 社会团体相同或相似,不得使用注销、撤销时间不足 3 年的社会团 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六)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 场所和专职秘书长、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3-5 人;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10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有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独立的银行帐号; 第六条 筹备成立省级学会,应先到民政部门核名后,报河北 省科协党组审批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 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 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 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 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河北省科协党组审批。筹备期间 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果和相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后 30 日 内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门申 请成立登记。 第九条 —4— 已经成立的省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河 北省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河北省科协提 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党组批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十条 省级学会成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个人会员达到 300 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等活动,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秘书长、 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3-5 人,有固定办公场所,每年合法收入 不低于 30 万元;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和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学会均可向河北省科协提出入会申 请,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 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二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河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 (二)参加河北省科协的有关活动; (三)对河北省科协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5— (四)获得河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河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第十三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河北省科协领导; (三)执行河北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河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脱离与河北省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 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 科协党组批准后脱离。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退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处 罚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 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七条 河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河北省科协将提请民政部门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一)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河北省科 协管理,不能积极参与河北省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经给予警告或 —6— 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且整改 后仍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作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有下列情 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河北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 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河北省科协党组批准, 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 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 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河北省科协资助项 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 第二十条 员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符合省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 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 为省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 —7— 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 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 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 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 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 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 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 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相关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8—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 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市级学会、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会员 1 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 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 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 候选人。 第三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9—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 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 4-5 年按期召 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 开会员(代表)大会 6 个月前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提 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 2 个月,应向河北省科协提 出换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组 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 和章程等文件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到民政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三节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 10 — 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 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 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第四十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五条(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 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 11 — 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 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 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 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 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 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 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 1/3。 第四十三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 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调整省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 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 省级学会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 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不少于三人。 — 12 —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般不超过 13 人,不少于 5 人,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 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 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3 —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五十条 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河北省科 协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 行选举,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 中写明,报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任职。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 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 14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议,河北省科协党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 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省级学会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六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省级学会兼任职务(包 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 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五十七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 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 会内公示后,报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 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 次限制。 第六节 第五十八条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秘书处)是省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 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有支撑单位的学会,其 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支撑单位领导。 第五十九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同意,并报河北省科协批准。因变更支撑单位而发生住 — 15 — 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 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 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 理事会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省级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 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 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六十二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 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 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省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省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 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 称,不能单独冠以“河北省”、“河北”、“省级”等字样。开展 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通过后设立,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 — 16 — 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级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在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下不得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 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 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省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七条 省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 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 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 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省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 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 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 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 17 — 第七十条 省级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赞助费等。 第七十一条 未经省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 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 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七十三条 省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省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节 会 费 第八十三条 省级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 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 得具有浮动性。 第八十四条 省级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应当召开会 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 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 修改会费标准。 第八十五条 — 18 — 省级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六条 省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 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省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十七条 省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 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十八条 省级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八十三、第 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 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节 第八十九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条 省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 — 19 — 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一条 省级学会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三条 省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四条 省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 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节 变 更 第九十五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 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须经河北 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30 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节 章程修改 第九十六条 省级学会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或 20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提出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河北省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 20 —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七条 省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河北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门申请注 销登记。 第九十八条 省级学会注销前,须在河北省科协和支撑单位等 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省级学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一百条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协和民政 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通则适用于河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 和成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本通则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第一百零三条 省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会徽,应 报河北省科协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本通则经河北省科协全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 过试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河北省科协。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