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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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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 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研发平台作用,规范我市院士(专 家)工作站认定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 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7〕1874 号)(以下 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坚持项目合作、公 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 成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评 审小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的组织协调 工作。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第四条 在福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税 收关系隶属于本市,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 九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科协提出 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4 - 1.《福州市院士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 件); 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设站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展科技研 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4.企业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院士工作站建站 协议(复印件); 5.企业与院士或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 印件); 6.企业科协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 7.院士工作站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工作站的 办公条件、研发条件、后勤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8.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设站企业 与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 才培养合作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运行经费投入情况、 工作站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影响情况等内容。);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材料),并由申请企业 加盖公章。为确保所提交复印件材料真实有效,企业申报时 - 5 - 务必提供原件核对。 (二)材料初审 1.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科协对企业提供材料的 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并汇总报至市认定评审小组 办公室;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 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2.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科协或福州 高新区科协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 查的进入专家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补充材料,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对补充材料再次进行 形式审查,再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退回 企业不予申报。 (三)评审小组评审 市认定评审小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呈 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四)公示 市认定评审小组研究、确定的“福州市院士工作站认定 名单”,在“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网站”(网址: www.fast.org.cn)上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 呈报市政府批准认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院士工作站,由 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市认定评审小组依据 - 6 - 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列入认定名单。 (五)认定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由市政府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科协提出 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福州市专家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 件); 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设站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展科技研 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 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 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科技 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中可体现科技活动经 费数据的此项可不提供。); 6.企业与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签订的专家工作站建站 - 7 - 协议(复印件); 7.企业与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 印件); 8.专家工作站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工作站的 办公条件、研发条件、后勤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9.专家工作站运行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设站企业 与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 才培养合作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运行经费投入情况、 工作站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影响情况等内容。);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材料),并由申请企业 加盖公章。为确保所提交复印件材料真实有效,企业申报时 务必提供原件核对。 (二)材料初审 1.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科协对企业提供材料的 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并汇总报至市认定评审小组 办公室;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 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2.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科协或福州 高新区科协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 查的进入专家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应在 5 个工作 - 8 - 日内补充材料,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对补充材料再次进行 形式审查,再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退回 企业不予申报。 (三)组织评审 1.市认定评审小组建立认定评审专家库,按行业领域,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进行评审。每个专家组 由 3-5 名专家组成,设专家组组长 1 名,主持专家组的评审 工作。 2.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若 干规定》的要求,对企业与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合作项目先 进性、合作成效、合作关系以及专家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进行 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公示 市认定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福州 市专家工作站认定名单”,并在“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网站” (网址:www.fast.org.cn)上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 异议后,呈报市政府批准认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工 作站,由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会同评审专家调查核实,市 认定评审小组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列入认定名单。 (五)认定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专家工作站,由市政府公布并授牌。 - 9 -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原则上采用每年分别 集中认定方式。企业应在每年认定申报截止日前向所在地县 (市)区科协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与院士 (专家)合作状况发生变化,设站企业应及时向市认定评审 小组办公室报告。如发现设站企业弄虚作假、与院士(专家) 不再合作,市认定评审小组可取消其院士(专家)工作站称 号,对外公布并收回牌匾。 第九条 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科协按市政 府的认定公布文件,经市财政局批准,向企业下拨建站补助。 第十条 设站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发现有提供材料不实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的,经市认定评审小组审查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责令其 退回建站补助,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对侵犯他人权益的, 设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属高等(高职)院校、医院、自然保护区 等公益性机构及各级工业园区、产业园设立的院士(专家) 工作站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与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含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的海 - 10 - 外院士建立的海外院士工作站的认定,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 程序和要求,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 科协提交《福州市海外院士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3) 等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福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认定后,报至 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海外院士工作站,由市政府公布并 授予海外院士工作站牌匾。 第十三条 企业与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符 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及港澳台专家建 立的海外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程序和要 求,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科协提交 《福州市海外专家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4)等相关 申请材料,并经福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认定后,报至市认定 评审小组办公室。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海外专家工作站,由市政府公布并 授予海外专家工作站牌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科协会同市委组织 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 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院士 - 11 - (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榕科协综〔2016〕10 号)同时作 废。 (备注:《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中的附 件 1——附件 4 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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