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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 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止。 -2- 年 月 日终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五、咨询费用及费用支付方式 1.咨询费用: (¥ (大写) )。 2.支付方式: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 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 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 相同。 八、合同订立 -3- 1.订立时间: 年 月 2.订立地点: 绥芬河市 日。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 份,咨询人执 委托人: 份。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住 所: 住 所: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 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 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 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 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 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 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 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 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5-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 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 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 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 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 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 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 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 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 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 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 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7-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 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 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 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 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 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8-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 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 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 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 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 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 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 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 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 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9-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 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 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 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 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 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 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 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 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 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10-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 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 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 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 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 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 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 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1-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 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 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 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 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 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 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 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 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 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 -12- 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 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 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 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 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 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 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 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 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 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 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 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 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13-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 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 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 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 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 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 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 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 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 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 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1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双方责任自 负。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 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 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 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 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 协议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15-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 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 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 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 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 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 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 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 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 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 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 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16-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 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 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 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 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 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 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 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 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 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 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 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 管部门的检查。 -17-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照通用条款 1.3 执行 。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按照通用条款 1.4 执行。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 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2.5 答复 -18- 。 。 委托人同意在 3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 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 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资格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 合同的权限为: 。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 3.13 与 3.14 执行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 括: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 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详见附录 B。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 者异议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 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9- 。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 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当场一次性移交。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 付: 。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汇率为: 无 。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7 日前,向 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20- 支付金额 (万元)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 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 定: 。 6.1.2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 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2 合同解除 6.2.1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6.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 担如下: 各自承担 。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 三方机构组织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2)向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绥芬河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支 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21-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 等,均应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地点: ,送达 ,电子邮箱: 。 8.4.3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 地点: ,电子邮箱: 。 8.5 知识产权 8.5.1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 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所有。 8.5.2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 著作权属于咨询人所有。 8.5.3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 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 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 8.5 执行。 9. 补充条款 (或无) -22- 附录 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酬金 服务 收 阶段 费 服务范围 工作内容 基 数 □编制□ 投资估算 审核□调 整 决策 阶段 □编制□ 经济评价 审核□调 整 其他: □编制□ 设计概算 审核□调 整 设计 阶段 施工图预 算 备 □编制□ 审核□调 整 其他: -23- 注 收费标 酬金数额 准(比 (单位: 例) 万元) 工程量清 单 最高投标 限价 发承 包阶 段 投标报价 分析 □编制□ 审核□调 整 □编制□ 审核□调 整 □编制□ 审核□调 整 □编制□ 清标报告 审核□调 整 其他: 资金使用 计划 □编制 工程计量 □编制□ 实施 阶段 与工程款 审核□调 审核 整 合同价款 □编制□ -24- 调整 审核□调 整 工程变 更、索 □审核 赔、签证 工程实施 阶段造价 控制 其他: □编制□ 竣工结算 审核□调 整 竣工 阶段 □编制□ 竣工决算 审核□调 整 其他: 其他 工程造价 服务 鉴定 注: 1.附录 A 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 他”项中列明。 -25-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 为: 。 -26- 附录 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服务阶段 成果文件名称 成果文件组成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 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其他服务 -27- 提交时 份 间 数 质量标准 附录 C 名称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份 提供 数 时间 -28- 备注 附录 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名称 数量 面积、型号及 规格 -29- 提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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