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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办发〔2022〕6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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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R-2022-0020002 泗政办发〔2022〕6 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管护,防止资产流 失,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1〕51 号)、《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 室、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乡振发〔2021〕1 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 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等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 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 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 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扶贫资 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 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 — 2 — 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有 针对性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 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 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 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 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 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 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 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 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 检查。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范围及程序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统筹整 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 物资产、以股权形式存在的资金资产等)。对 2016 年以前形成 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 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 — 3 — 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 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注资类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 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 性加工厂房、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 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 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 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脱贫享受政策户发展 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 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 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 属于农户所有。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 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 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 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 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 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 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 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项目,要建 — 4 — 立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 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本部门扶 贫资金项目资产台账;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 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 衔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 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 存。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 均按股份或占比明确到相关村。 县、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 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第七条 资产管理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 所有人具体负责制,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调度指导扶贫资产 管理工作,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 实、考核检查等;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所有农村集体扶贫资 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方面的 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审计局负 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交通 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直部门单 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主 要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其中村组道路及道路设施、桥梁、 — 5 — 安保等配套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饮水设施、水电 站、水库、山塘、河堤、渠道等由县水务局负责,房屋类、厂 房类等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光伏类由县发展改革局负 责,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及相关配套设施类由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其他产业基地由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镇(街道)层面管理主体。各镇(街 道)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是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 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的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 分配、登记入账、资产处置、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 作,特别是由镇(街道)统筹实施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指 定专人管理,代替(接受)所有确权村委托承担日常监管责 任,建立管护制度,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按时将收益按照各 村确权占比进行分配。 第九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 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经营性 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规范交易运 营,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 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和专账,明确村集 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所有、谁落实”的原 则进行扶贫资产移交及确权登记。项目完工达到使用条件,建 设单位将实物移交给资产所有人,签订资产移交、确权协议 — 6 — 书,资产所有人登记扶贫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决算完成后,资 产所有人根据决算报告,将扶贫资产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 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 式。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管理,明确运营各方权 利义务、经营责任、管护责任、绩效目标、合同期满资产处置 约定、违约责任、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 值增值。公益性扶贫资产由受益镇(街道)和村集体进行管 护,可以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 先吸纳脱贫人口参与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 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第十二条 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人负责经 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转让经营等多种方 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遵循市场经 济法则。 第十三条 镇(街道)统筹的所有扶贫资产,由镇(街 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运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备案;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应当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 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扶贫资产运营收益的分配、使用、管 — 7 — 理,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绩效目标,并实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的运营,由村提出运营方案, 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村委会自主经营的,纳入村账核 算,定期公开经营状况;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 告,在村民代表监督下,由村委会组织公开转让经营权。应当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 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 成损坏或流失。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资产收益分配 坚持依法依规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 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 配到相应村和户。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制定收益 分配方案,优先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困难群众增收稳 定不返贫,其余的鼓励支持村集体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 益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 后,报镇(街道)审核批复后按方案执行,同时报镇(街道) 农经部门备案,依据方案监督资产收益分配情况。对由镇(街 道)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确权到多个村集体的经营性资 产,收益要根据确权村所占资产比例分配到村,再由相应村对 — 8 — 本村的收益制定分配方案,报批后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探索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鼓励劳 动致富,注意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同时兼顾公平,对完全没有 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式,维 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及时对每年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完 善和调整,坚决杜绝“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的做法。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 因政策因素、发展规划、自然灾害、达到年限 等不能发挥其帮扶带动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 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所有者可以依法进行处 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 置。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按照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 9 —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 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得处 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 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先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 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 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 村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公示 10 天无异议,报镇(街道)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处置。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 15 天无异议,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 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原则上按照资 产归属重新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 — 10 — 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 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做 出书面报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 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 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人、 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 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 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各镇(街道)、各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 — 11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12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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