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7〕278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 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已经 2017 年 12 月 13 日第二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 办法(修订)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基建工程管理,提 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 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 号)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 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教国家拨款、自筹资金、 社会捐助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并纳入基本建设 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 计处和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 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 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以及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 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 并组织实施。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和《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 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开选择社会审计机构,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对社 会审计机构的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2-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审计处职责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 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使审计 监督权,有权利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对建 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对建设 工程项目相关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 理、供货等活动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其主要阶段或重要 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工程造价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依据国家或行业内颁布的有关工程审计业务的规范、标准 和意见,以及建筑市场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定期发布相关文件指导学 校范围内工程审计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 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审计处的要求向 审计处提供送审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 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 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处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四)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 可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协同审计处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过 程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负责督促和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承包方等落实审计咨 询意见。 -3- (六)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示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 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 度,按照委托协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 责任;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 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三)对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 标底、投标报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 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 意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价差时,进行价 差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四)跟踪审计采取驻场全过程审计方式。跟踪审计过程中,社 会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审计记录, 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 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分阶段和最终跟踪审计咨询报告。 (五)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 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得审计处的指导性意见,促进全过程跟 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审查拟建工程项目的建 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 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检查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 -4- 是否合规,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审核建设工 程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一)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设计 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二)审核设计合同:设计单位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规、合 理性,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 要求和相关约定;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对低劣 设计质量的索赔约定是否合理。 (三)审核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设计阶段是否采 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设计项目是否齐全,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条 招标阶段审计 (一)审核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 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 审核要求: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 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 密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指定金额或指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 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 的公正、公平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 要条款。 (二)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投标价。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 确,清单项目的编制、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善,措施项目是否完整, 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控制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5-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主要审核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及完整 性。 (四)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检查整个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是否 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 (五)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 等方法,对投标清单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清单 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在投标公示期内完成对中标候 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的总承包 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 审核内容: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 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材料设备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 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 准确、完整。在合同中应约定所有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审计,未在规 定时间内进行审计的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定价、索赔 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 (一)按照施工合同中进度付款约定,承包方按月报送工程进度 报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 单位初步审校验收,签署意见后,提交审计处审计。 (二)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 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 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 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当实际进 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6-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 (一)审计组应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设计变更必须 按程序报批,审计组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批准文件作为工程 结算依据,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 承包方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变更工程量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二)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 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由主张变更的单位或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 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 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论证,按审批程序 报批。 (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审计组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审 核,测算、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工程 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审计 (一)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前分析变更的原因; 严格审核承包方提出的变更,防止承包方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二)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 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 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三)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 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对工 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 计人员派员到达现场,若承包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跟踪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 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7-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价格的审计 (一)社会审计机构对于学校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 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及招投标程 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核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对于非招 标确定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 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对于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 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共同确定。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审计 (一)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跟踪审计人员一 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 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现场核查隐 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 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跟 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留下有力的证据。未经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 方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应重 点跟踪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 除工程等。 (二)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1.基础验收:现场核查基础、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 排水方式、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 及真实性。 -8- 2.主体验收:现场核查构配件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依 据设计图及变更核查重要构件的尺寸及位置,插筋留置的方式,门窗 洞口尺寸、防腐及保温材料的类型、材质及实际做法,涉及工程造价 变化的验收资料及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3.竣工验收:主要核查变更、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 料,做好交工、验收时间记录。 第十七条 索赔费用审计 (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 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 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 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 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承包方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 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 提出反索赔。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 学校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初步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 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审核工程结算, 包括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出具审计意见书, 为建设工程报送最终竣工结算审计提供依据。 (一)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建议书;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委托审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 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勘 察合同和地质勘探报告;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工程 量计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 -9- 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索赔文件;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承包方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工程管理部门催促后规定时间内仍 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审计组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结算过 程中不再接受有关经济方面的资料,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三)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 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 整。 (四)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审查综合单 价,对超报、虚报部分造价按相关规定扣减。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签 证价、信息价、市场价相符合,对不符的材料价格按规定调整。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审计方法与程序 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和学校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实施,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 计。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计处及时组织工程管 理部门、社会审计机构、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情况, 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和各种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分析 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建议书。 第五章 附 -10-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工程管理部 门、监理单位、承包方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学校审计处 或审计组提供各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参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 踪审计,并对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科技大学建设 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津科大[2013]48 号)文件同时废 止。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5 日印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