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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学术规范北建大科发〔201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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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科发〔2016〕7 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学术规范》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学术规范》已经 2016 年 2 月 25 日校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6 年 2 月 25 日 - 1 - 北京建筑大学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 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规范北 京建筑大学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建筑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 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校学生(含在职),及其他受北京建筑大 学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 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 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 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要求上述第二条所指涉人员遵循学术界普遍 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包括以下各项: (一)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时尊重实 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 (二)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 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 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 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 - 2 - 符,并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合作作品的署名也可按学术界惯例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 的责任,若约定分担的责任不同,应在作品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说 明。署名作者对成果的学术规范情况负有责任。 (四)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参与推荐、评审、论证、 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的,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五)学术、科研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 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若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 告或申请课题、参加各类评选活动或申报奖项过程中故意实施的 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良行为。构成 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或后果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小团体 获取学术上或相关利益,明显伤害他人利益,其严重性取决于学 术违规人员的获利或伤害他人的程度。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 3 - 1. 不注明出处,故意将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 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 2. 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 内容予以发表; 3.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 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作品视为 原创作品。 5. 故意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社 会影响的属于学术不端。 (二)伪造、篡改数据、图片和文献,或捏造事实: 1. 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图片或结果误导审稿人和读者, 或故意舍去部分数据,造成错误结论。 2.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成果推广、求职、履历和提职 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各种伪造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 用证明等; 3.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 4. 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活动及对他人揭发、查处学术不端 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等。 第四章 学术不当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当行为是指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违反一般 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 - 4 - 第七条 学术不当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不当科研行为: 1. 不当使用科研信息,如未经授权,将审阅稿件、项目申 请书等文件时获取的信息、他人未公开作品或研究计划等发表、 透露给第三方或为己所用; 2. 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缺 陷或副作用; 3. 夸大有关学术成果的意义和作用; 4. 不当使用数据; 5. 反科学规则的行为。 (二)不当的同行关系: 1. 不当署名,如署名者不当获取与其在学术活动中的实际 贡献不相称的荣誉或利益,或违背所有当事人自愿或事先达成的 约定署名,或故意将对某学术活动和就科学研究工作作出实质性 贡献的人不予署名,以及利用自身的职务、地位或其他影响力无 理要求作者同意共同署名等; 2.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3. 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的学术成果作 出不客观、不准确、不公正的评价; 4. 学术上不当的师生关系。 (三)非故意而导致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 同一人将内容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成果发表在两个或 - 5 - 多个期刊上,后发表的成果没有引用前面的成果,且没有就重复 发表做出说明即可认定为一稿二投或一稿多投。非故意而导致一 稿多投的可界定为学术不当行为; 2. 不可“一稿多投”的论文主要有: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 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成果不可再次发表;会议纪要, 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未向期刊编辑部说明并获得许可, 不可再次发表;对首次发表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 50%,或没有事 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明显标注 首次发表内容出处的学术论文,不得在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必 要时,还需获得首次发表论文的编辑部同意;在国内期刊上用中 文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没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 刊编辑部同意,并在再次发表论文中明显标注首次发表论文的出 处,不得在国际外文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用不同文字再次发表 的文章,在工作成果等统计中计为一篇文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不当行为, 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按《北京建筑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 执行。 第九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制定、修订,经校长办公会 审议批准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 6 - 2016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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