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8〕18号).docx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8〕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的意见》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决策部署,现就 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地各高校要在秋季 开学一段时间内,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充 分利用学校课堂、校园广播电视、宣传栏、校园网、微信等形式, 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树立合理的理财观念,提高广大师生对非法集资 风险的防范意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意识,消除学生对“非法 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误解和不当期盼,引导师生绝不参与非法集 资活动。 二、加强日常监控,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校 园秩序管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通过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推介非 法集资活动。定期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密切关注非法集资入侵 校园的形式,警惕通过校园课堂、传单、微信朋友圈、微博、信息 推送、熟人推荐等形式吸引学生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畅通校园非法 集资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对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一经发现 存在参与非法集资苗头和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 告,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在当地 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风险排 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对已参与 非法集资活动的学校和师生,要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解释安抚、维稳化解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避免事态扩大。 附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参考提纲 教育部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参考提纲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 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 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 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 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 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 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 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 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 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 中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 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 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 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 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 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 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 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 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 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 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识别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重点 1.向公众宣传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 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告知群众查询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途径和 方法、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的正确途径和 方法等。 2.向公众宣传银行员工行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规范等,提示 公众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 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告知非法集资及有关违规行为举 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3.提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 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 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 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 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提示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 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 时举报投诉。 5.提示社会公众,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 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 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