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课程补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doc
南京审计学院课程补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 为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学生修读课程的需要,进一步规范 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 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但在 50 分以上(含 50 分),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补考。学生应 及时查看考试日程并按时参加课程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其课程成 绩以 60 分或及格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1.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 50 分以下的; 2.旷考或者考核违规的; 3.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并 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 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四条 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同一课程;专业 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符合要求的课程。 无故 不参加课程补考的,取消该课程重修申请资格一次。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 2.因学校安排的多门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3.因当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 4.因直系亲属逝世或重大疾病需回家探望; 5. 第六条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学生因第五条第 1、4 项原因申请缓考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择缓考课程并提交缓考申请,打印《缓考申请 表》,附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的需附学校医务室或三甲 以上医院病假条),经辅导员、所在书院领导审核签字,学生持缓考 申请表到教务大厅办理缓考手续。因第五条第 5 项原因申请缓考的, 由相关教学或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第五条第 2、3 项原因申请缓考的,按以下流程办 理: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择缓考课程并提交缓考申请,无需打印《缓 考申请表》,由系统 24 小时内自动审批。 第八条 教务委员会一般于考试前 2 个月发布期末考试日程。学生 申请缓考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申请。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考试前 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及时报告书院,并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相 关手续。 第九条 缓考未获批准的学生,需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未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凡在缓考申请过程中弄 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对学生进行通报 批评。 第十条 课程缓考由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学生应及时查看考 试日程并按时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缓考的,取消该课程重修申请资 格一次。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不及格重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专业选 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2.提高重修:学生对已修读课程的成绩不满意(通识教育及跨 学科选修课及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多次重修 的,成绩以最高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重修包括组班重修、跟班重修两种方式: 1.跟班重修:课程重修所跟班级由学生根据个人课程修读情况 自主选择,所选课程的学分、教学要求必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要求相一致。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所跟班级同堂听课。 2.组班重修:学校在每学期初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等具 体情况确定组班重修课程,并组织申请、教学及考试。组班重修无平 时成绩,考试成绩超过 75 分的以 75 分计。 第十三条 不及格重修可选择组班重修、跟班重修。提高重修只 可选择跟班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的申请程序如下: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个人信息系统选择需要重修的 课程及修读方式,提交并确认。组班重修由教务委员会审核批准,跟 班重修由任课老师审核批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 学分数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以当学期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程学 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 34 学分为限。收费按照《南京审计 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组班重修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或短学期, 考试一般安排在 15-16 周或短学期。跟班重修课程与所跟班级同卷考 试。重修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的,按第七条办理。 第十六条 课程补考、缓考、重修记录如实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 第十七条 附则 案。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在校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学生,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细则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