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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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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帮助教师及时把握和追踪国际学术前沿,全面提高教师的 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快实现我校 创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知名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结合我校教师 国际化培训的形势和要求,特设立“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 第二条 “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分为“学术带头人国际研修计划” 和“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计划” 。 第三条 坚持有计划地选派出国研修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的 需要,制定每学年的选派计划,由学校统筹建立出国预备人员库。 第四条 人才办负责“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支持范围、规模和基本条件 “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支持范围原则上限于“985”二期 基地和平台建设涉及的学科,支持对象应为已经参加“985”二期基地和平 台建设的我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六条 “教师国际培训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 40 人次,其中, “学术带头人国际研修项目”每年资助 20 人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 项目”每年资助 20 人次。 1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工作业绩突出,具 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申请学术带头人国际研修项目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55 周岁,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项目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45 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聘期和学年考核优良。 (四)原则上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并在“985”二期基地和平台建设涉及 的学科或相近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带头人国际研修项目优先选派 受聘副教授及以上岗位的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项目优先选派具有 博士学位的教师。 (五)外语水平较好,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公派外语水平要求,即 WSK 考 试或其它出国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等。 第三章 第八条 选派程序 出国研修(培训)人员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选派信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学校每年 6 月份,12 月 份公布下一批选派信息。 (二)个人申请。教师根据选派条件,结合教学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提出赴国外研修(培训)的目标任务和研修内容,自愿申请,并填 写《中国人民大学出国研修申请表》 。 (三)单位推荐。各院(系)组织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进行学术评 2 议和专家评审,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梯队建设需要,对申请人及其研修内容 进行评议,明确其出国研修(培训)的目的和回国后承担的工作,并将推荐 人选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人才办。 (四)部门审核。根据院(系)推荐和评议情况,结合选派计划,人 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向学校提出推荐名单。 (五)学校审批。学校决定派出人选并通知相关院(系)和个人。 (六)联系研修机构。派出教师国外研修机构的联系工作原则上以个 人为主,必要时学校和学院给予相应的协助,研修机构必须是本学科领域 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 (七)签约派出。被批准的教师须按照有关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相关 管理规定办理签约、公证等手续后派出。 第四章 第九条 支持措施 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的相应资助标准确定,包括国外 研修(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对于已经获得“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资助的出国研修人 员,经费从其配套经费中支出,不再资助出国研修期间的经费。 出国研修(培训)的实际发生期限与获准期限不一致的,在获准资助 期限内,以实际发生的月份折算资助经费。 第十条 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次支付的方式。办理完校内出国 手续后,支付获准资助经费的 70%;办理完校内报到手续后,在获准资助 经费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月份结算资助经费。 3 第五章 选派教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选派教师在留学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国研修(培训)人员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学校汇报一次 在外学习情况,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出国研修季度报告》,由院(系) 签署意见后交人才办师资科备案。 (二)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 要延长研修(培训)期限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外所在机构 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院系提出意见后,由人才办审核并报主管 校长审批。经学校批准延长的人员,延长期限内,学校不追加资助经费。 (三)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外不归者,将从应回国之次日起停发国 内工资,且不享有其他校内待遇;逾期一年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 将按协议书约定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选派教师回国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国研修(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及国际 交流处、人才办报到,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出国研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出国研修(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学术报告会。 (二)所在单位应组织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对出国研修(培训) 人员出国期间的科研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的,视为学年考核不合 格,并退回学校的全部资助经费。 (三)出国研修(培训)人员回国后,有为学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 限根据出国研修期限的长短确定,其中出国期限6月以上(含 6 个月)不 4 超过1年者,服务期三年;出国期限1年以上(含1年)者,服务期五年。 (四)出国研修(培训)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 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 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服务期限不满调出学校者,除交纳缺期服务费外,还必须按比例交回 出国资助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发给的全部收入。 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5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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