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8〕45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45 号 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浸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09759203XG 法定代表人:陈进镛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管理区上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 年 7 月 27 日,我局会同浸潭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 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污水 处理设施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旁露天堆放 31 袋共 约 784kg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产生的废活性炭,大部分包装袋已破 损,地面有洒漏废活性炭。2、污水处理站旁一个粉尘池未设置 顶棚,池内露天浸泡打磨车间产生的粉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 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 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1 2018 年 7 月 30 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 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8〕84 号),责令你公司立 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进行整改。2018 年 8 月 29 日, 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告字 〔2018〕10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 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向我局 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 违改字〔2018〕8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告 字〔2018〕10 号)以及送达回证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 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 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 废物”和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 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 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裁量标准第 1 目“1、扬散、 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 1 吨以下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 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 3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郑冬咏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9 月 1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