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工信〔2016〕108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会 文件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许工信〔2016〕108 号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 号)精神、按照《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 1 - 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许发改能源〔2016〕 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许昌市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 办法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 - 2 - 附件 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精神、 按照《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 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及配套供配电、 监控、安防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用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三类。 1、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 - 3 - 务的充电设施。 3、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设施。 第三条 市本级(魏都区、开发区、东城区、城乡一体 化示范区)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 法,各县(市)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运营主体 第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授权企业 作为许昌市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 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2、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 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 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 输出接口。 3、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具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 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和运行维护团队,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 营管理制度,保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 第五条 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由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建设运营;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 设运营,否则应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 - 4 - 营的整车销售机构)同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自行或 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 一处充电设施。 第六条 由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许昌市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服务中心,作为市级数字化管理平台,负责全市充 电设施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以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安全保障。市内已建成或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均需接入服 务中心,同时交管部门应按月向服务中心提供上个月我市新 能源汽车上牌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向许昌市发改委备 案批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2、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 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 的现行规定。 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 方有 关标准。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 - 5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 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 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力部门确定充 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 现场勘查、施工。 第九条 电力部门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 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 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充电设施竣工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公 用充电设施还需通过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 第四章 运营模式 第 十 一 条 公 用 充 电 设 施 项 目 采 用 BOO 模 式 (Building-Owning-Operation建设、拥有、运营)建设运 营,即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 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 企业,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 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服务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 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 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租赁到期、不再使用等 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6 - 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 7 -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8 - 2016 年 6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