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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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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省政府令第 116 号) 提示:您已离开正文区 提示:您已进入正文区,本文中共含有 1 个段落,24 个汉字,朗读大约需要 1 分钟,按下 Tab 键开始朗读 文章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9-11 15:04:00 打印 关闭 【字体:小中大】 提示:您已离开正文区 提示:您已进入正文区,本文中共含有 67 个段落,1785 个汉字,朗读大约需要 7 分钟,按下 Tab 键开始朗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6 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 2010 年 8 月 16 日 省人民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赵克志 二○一○年九月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 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 (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 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 (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 时应当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 不进行招标: (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 (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 工、投劳的施工部分; (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 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 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 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建设 招标 规定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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