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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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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印章的管理,保证学院财务会计核 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学院资金财产安全,根据集 团公司管控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 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 财务印章的分类: (一) 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 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二) 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 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 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部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加强对财务印鉴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一) 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二)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必须分开保管。一般情况下, 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三) 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法人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 1 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妥善保管;对内专用财务 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四)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 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 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五) 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 续,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 时间、枚数、名称; (六) 印章名称变更或受损,需要更换印章时,应提前做 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 (七) 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 即上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时迅速采取应急 措施防范风险。 (八) 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学院党政办封存或销毁, 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学院进行财务印章刻制、变更、注销等上报集团财 务处备案。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资金审核人员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 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2 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 营活动。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 印章。 (一) 办理各项收入业务时: 1.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 费标准是否准确;有无学院领导审批签字;与有关文件、拨款单、 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 2.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 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 (二) 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时: 1.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 金额与记帐凭证一致,确保学院资金安全。 2.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3.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 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 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 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自制的收据不能作为 报销的依据。 4.有涉及合同及协议的,需审定协议、合同的有效性,付款 金额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 5.货物采购的,与发货单、验收单等相核对是否一致。 6.差旅费报销的,需由党政办开具“出差证明”,参加会议 的,要求加附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单; 3 7.有无经办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无学院领导审 批,有无会议纪要或文件; 8.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 求,有无差错; 9.与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扣款项。待上述各项逐一核 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 第八条 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一)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 1.银行预留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2.收费专用章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与学生收费相关的业 务。 3.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等税票的盖 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4.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二) 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 1.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的, 需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 项目验收等,需要加盖财务印章的,须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 印申请,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2.计划财务处要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业务 使用财务专用章,需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 后,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信息。 4 (三) 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四) 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 公司财务印章。 (五) 未经授权或批准严禁加盖财务印章,不得随意使用 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六) 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 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财务印鉴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 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 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人员亲自携带外出使用。 (八) 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 随用随锁”;出纳保管的法人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九) 月末,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备案。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九条 财务印章由学院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一) 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计划财务处向党政办 提交刻章申请,经审批后由党政办办理刻章; (二) 申请刻制财务印章需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三) 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集团批准确定的名称为准, 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5 (四) 印章刻制完毕,计划财务处向党政办申领并登记备 案; (五) 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四章 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财务印章启用前,党政办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 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 作废。 第十一条 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与党政办 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 理。 第十二条 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计划财务处须将变 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党政办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销毁时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应在场监销(特殊情况需延长销毁期限的,计 划财务处应向党政办说明)。 第五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三条 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 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二) 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三) 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学院财务印章; (四) 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6 (五) 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六) 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七) 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八)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学院或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给 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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