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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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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建筑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 发挥专家在我市建筑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 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具 有较高建筑类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技术经验,经遵义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审定合格后聘任,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建筑业各种技术 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规范使用”的原则。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建筑业专家聘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工作责 任心强,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备 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从事相关专业或技术领域工作满十年,在 所从事领域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大影响力; - 1 -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含高级)或注册执业资格有 特殊专长或业绩极为突出的人员,经审定,可以破格聘任; (五)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相关工作,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 (六)在所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本人自愿接受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工作 安排。 第五条 建筑业专家申报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住建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申 报;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遵义市 建筑业专家申报表》,由专家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纸质申报表、 本人学历、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业绩证明材料 和相关工作经历报送遵义市建筑业协会,报送时还需提交填写完 善的申报表电子档一份; (三)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初审后,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名单。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六条 遵义市建筑业专家库由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领导管理,委托遵义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 2 - 建筑业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量才量德选用的方法。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专家技术服务供需双方的联系沟通和技术服 务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八条 对学术技术造诣深厚,在业界富有权威性和影响力 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我局可依工作需要特邀聘任。 第九条 建筑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市住建局统一管 理,及时调整,确保在库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以下情 况时,不再聘任为专家,予以调整出库: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 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 动的,或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声誉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中降 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 3 年,聘任期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开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筑业专家的服务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3 - 四、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业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 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积极参与我市建筑业发展相关规划、有关技术类文件 的制定、课题研究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相关标准、图集的编制、 修订、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专业 技术的指导、咨询评估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指导、咨询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市住建局安排的涉及工程专业技术的有关工 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突发救援任务,应火速赶赴现场,提出救援建议,协 助事故调查分析;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由于 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遵守相应专家回避制度; (九)不得接受或索取与评估评定项目有关单位、个人馈赠、 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并反馈参加专家活动 的情况。 第十三条 - 4 - 建筑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对所参与的技术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指导、 咨询和评估评定活动; (四)检举揭发技术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建筑业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开展工作应给予支 持,并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 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 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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