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 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 科 发 研 〔2018〕42 号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 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 色发展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18 年 5 月 24 日院务会 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8 年 6 月 12 日 —1— 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 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 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64 号) 、 《教育 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 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的通知》 (教研〔2017〕2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 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6 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 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以下简称:“特色引导专项”)管理工作,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支持范围包括重点或特色发展 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 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学校战略性发展相关项目的培育等方面。建设 目标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育,拔尖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新领 域、新方向、新增长点的培育及办学水平的提升,为建成学科特 色鲜明,在固体地球物理学、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地质工 程等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第四纪地质学、仪器仪表工程、 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新闻传播学等学科领域具有 鲜明特色的国内一流大学奠定基础。 第三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支持内容: 1. 支持学科新方向,促进新兴交叉学科和学科群建设,加快 建成若干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 —2— 2. 支持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工作,引育一批活跃在 国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性需求领域的一流人才; 3. 支持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和服务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事业需求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 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5. 支持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学科需求的战略性发展项目,不断 拓展新的领域,加快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学校 “特色引导专项”的统筹管理, 协同发展与财务处做好项目库建设与管理,项目立项、过程监督、 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项目库统一管理和专项评审 制度,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六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1. 重点学科建设及学校战略性发展项目、培育项目建设由学 科与研究生处负责管理; 2. 重点实验室建设类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3. 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类项目由人事处、教师教 学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4. 有关研究生、本科生类的人才培养项目分别由学科与研究 生处、教务处负责管理; 5. 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类的项目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管理,教 师出国访问类项目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3— 第七条 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论证 方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统筹协调项目 实施。 第八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类项 目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对分管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 人对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全权负责,并接受管理部门对经 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方式。各项目 管理单位要建立 3 年滚动项目库,在每年 10 月组织立项工作,并 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学科与研究 生处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学校 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特色引导专项”项目库是为适应中央财政预算管 理要求,提高“特色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决策水平而建立的数据 库系统,所有的“特色引导专项”预算都应通过项目库,进行申报、 论证、审核等环节,最后从项目库纳入部门及学校预算。各类项 目库建设由各责任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贯彻财政预算改革要求推进项目库建设 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20 号)的要求,“特色引导专项”项 目库的建设与管理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统筹,具体项目实施由项目 管理部门协调安排。 —4—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内容执行,获得 立项批准的项目应及时启动建设,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建设 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 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向学科与研究 生处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需重新进行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使用项目结 余资金,须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情况年度 总结和绩效报告;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 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参 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 资金、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应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资金预算计划 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特色引导专项”项目统筹 安排和预算申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和资金的执行;发 展与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与核算,以及按要求编报项目财务决 算。 第二十条 凡由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 —5— 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 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及项目管理相关费用等。 1. 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 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等所发放到个人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培养 拔尖创新人才。人员经费的开支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政策规定, 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 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 配机制。 2. 业务费主要用于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 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 3. 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购置必须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 4. 维修费主要用于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 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 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 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学校“特色引导专项”之外的人 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特色引导专项”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应列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特色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 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 浪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下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 —6— 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上级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学校 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总结、检查和验收 等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好项目的总 结、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有关总 结、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2 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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