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 部门: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 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 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 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 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 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 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 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 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以职业道 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 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3.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 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 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 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改革评价方式、丰 富评价手段,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 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 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 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 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 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优化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 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 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 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 审。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 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 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 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 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 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 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 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 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 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 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 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 益。探索对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 统计专业人员实行分类评价。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 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 于国家标准。 (三)完善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研究建立以同行专 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 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 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开展自 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 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 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 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 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不断壮大统 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 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 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 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 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 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 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 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 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 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 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 减少重复评价。 (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 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 2.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 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 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 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 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料,推行职称申报、 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消除统计专业人员职 称申报的流程障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 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要加强调 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办法的实用性。对改 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 正高级统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中, 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 级职称数量进行严格把控,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确定 比例。 (三)扩大宣传,加强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 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职称制度改革, 进一步壮大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力量, 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 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工 作。 本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 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 审。 军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2020 年 3 月 2 日 附件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 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 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统计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 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统计师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5.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 及以上学历。 (二)统计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 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 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6.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 1 年; 或具备第二学士 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从事统计工作满 4 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 6 年;或高中毕业, 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10 年。 (三)高级统计师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 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 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 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 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 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 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 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 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正高级统计师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 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 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 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 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 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 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 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 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