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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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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科人口计生字〔2013〕1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京区各单位: 为加强京区人口计生工作,规范人口计生管理,切实服务广 大育龄职工,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央国 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 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 - 1 - 结合国家、北京市近期人口计生工作有关要求和我院京区实际, 院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10 日 - 2 - 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属京区各单位(以下简称京区单位)人口与计划生 育(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工作,规范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央国 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京区实际,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京区单位以及职工(包括正式在编、在册职 工) 、临时聘用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学学生。 第三条 京区人口计生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在机制上采取系统 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在内容上实行目标管理与考评奖惩相结合的 管理模式,加强综合管理,开展优质服务。 第四条 京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院人口计生委)定期与京区 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人口计生工作与单位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挂钩。 - 3 - 第五条 京区单位应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 入,保证人口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京区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应当 协助、支持本单位计生部门开展人口计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院人口计生委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 领导,其办事机构为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人口计 生委办公室) 。 京区单位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并指定专兼职 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院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订院京区人口计生工作规章制度,安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 实施专项工作; (二)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工作,指导、检查京区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三)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定期 进行业务培训; (四)制订院京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评估标准,组织年度考核评 比; (五)做好京区单位人口计生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六)协调与北京市及所属各区县、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 - 4 - (七)完成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京区单位人口计生办事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管理具体办法或规定; (二)定期与单位下属部门及职工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书; (三)办理日常业务,为职工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办理生育服务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证件手续,发放避孕药具,落实相关奖励等; (四)建立健全人员婚育情况档案、独生子女花名册等综合信息管理 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学生生育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六)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人口政策、法律法规、避 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识,组织相关活动; (七)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 (八)做好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院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根据工作区域和性质将京区单位集中划 分组成若干协作片,落实片长单位;各协作片协助做好学习、交流、检查、 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京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应达到符合政策生 育率 100%,晚育率 98%,节育措施落实率 100%。 - 5 - 第三章 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京区单位计生管理部门应按要求主动为职工办理计划生育 各项日常业务,积极开展育龄职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生殖 健康等知识咨询、指导,有条件的应为女职工安排专项体检、设立女职工 育婴室或哺乳室等。 第十三条 单位育龄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 务,职工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晚婚晚育。女职工年满 23 周岁、男职工年满 25 周岁 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职工年满 24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单位人事部门在办理新进职工入职手续时,应协助计划生 育管理部门为其建立职工婚育情况档案。 第十六条 单位育龄职工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根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正式在编、在册职工,到本单位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相关手续; 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 劳务派遣人员到存档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博士后生育子女,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关于 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具体 情况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在学学生生育子女,由各培养单位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根据 《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 6 - 《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本规 定,制订具体管理细则。各培养单位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部门、计 生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京区学生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若夫妻双方均为 外地户口,须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现居住地、户籍地相关 要求办理生育手续,严禁违法生育。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 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 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单位计生部门逐级上报 至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 7 - 第二十一条 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 天(含节假日)。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 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 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到女方户籍所 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 10 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 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奖励假外,经单位批准,可以再 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各单位依 照有关规定发放和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由单位发放本人不少于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职工,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 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8 - 第二十三条 已婚育龄职工按照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其子女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按规定发放报销 外,不享受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四)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职工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 示不再生育的,由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本人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医院施行上环术、绝育术、人工流产 术(或者引产术)以及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按照规定 给予休假,休假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单位或生育 保险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由政府发放的一次 性补助以及特别扶助金,具体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 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各单位可根据实 际情况,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院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京区单位人口和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目标管理考核达标、优秀 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达标单位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追究单位法定 - 9 - 代表人责任,建议院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文明单位年 度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京区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 事,忠于职守,耐心热情为职工、学生服务,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京区单位对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人员,除要求依法缴 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要 求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北京市和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 2013 年 1 月 10 日印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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