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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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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 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 贷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采购等。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 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 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审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政府投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备 案、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审批项目竣工决 (结)算,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 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水务、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1— 第二章 第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县政府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 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下 一年度资金计划,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 县财政预算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名单,报县 政府审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 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 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 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 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其他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 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 和资金筹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 制定筹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 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 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 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 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 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 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 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 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 需的全部费用。 —3—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 部门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 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 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 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 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严把图纸设计关 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设计规范,在满足功能需要,保 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成本经济合理化。杜绝过高、 不需要设计,避免投资浪费。业主部门要做到图纸内容的知悉性, 全面把握工程内容的合理性,避免重复、漏掉设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业务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4—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一是坚持规范合理,科学界定项目预算审减率。 审减率超过 15%的,不分年度,发生一次执行“锤炼榜”制度, 不按时间节点送评审的执行“锤炼榜”制度。二是对于违反上述 情况两次的主管部门,启动问责制度;对工作中不配合其他部门 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县纪委通报批评,执行“锤 炼榜”制度。三对于编制原报预算超过审定预算 15%的造价咨询 机构,拉入黑名单,退出鱼台市场,终身不再聘用。四是坚持督 导考核,压实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 主管部门明确一名项目主管人员,全过程跟踪项目。项目人员绩 效履职报县委相关部门备案,实行项目主管人员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对于我县重点工程项目,严格执行《鱼台县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鱼台县 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询价办法>的通知》。住建部门(定额站) 每季度及时在我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鱼台县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 息价》,每季度间价格波动大的,增加发布频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 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 —5— 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或实施采购,应当完成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 规模、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 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建设,项 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 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 改变原采购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应有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财政等部门签证,出具签 证变更书及相应的变更图纸,无相关部门签证的,一律不予计入 结算和决算。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 5%或 100 万元以上(含)的, 由业主单位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 会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将变更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审计、财 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定的投资概算。 —6— 政府投资项目或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 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 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按照法定职责,审计机关应依 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参与询价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和指 挥部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活动事项。根据需要审计可以自行组织 进行主要材料价格的考察询价。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 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 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 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7—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 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 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 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 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属及镇街所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根据职 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 第三十四条 我县范围内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类相关文件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至 20 年 月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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