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浪拔湖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doc
浪拔湖镇 2016 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的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环保事故, 及时、准确、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 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浪拔湖镇特大 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镇辖区内(包括过境车辆、船舶)可能一 次性发生或造成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重伤(急性中毒) 3 人以上(含 3 人);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含 5 万 元);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救 援处理预案。事故包括: 1、特大中毒事故; 2、特大火灾事故; 3、特大水陆(包括过境车辆、船舶)交通事故; 4、特大建筑工程事故; 5、特大爆炸物品(包括危险化学物品泄露)发生的事故; 1 6、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 7、其他特大事故。 二、危险源点的确定 特大事故危险源点的确定,所谓特大危险源点,是指各类企 业在生产、使用、储运、销售过程中,在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物品源点或是防火重点单位的防火部位或是由于先天性 设计缺陷,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又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 公共聚集场所。按以上原则,本镇有以下单位确定为危险源 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源点单位有: 如浪拔湖加油站、各烟花爆竹、油漆零售点等。 (二)重点防火单位有: 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网吧、旅馆、饭店、 浪拔湖加油站、各烟花爆竹、油漆零售点等。 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由磨头镇人民政府统一领 导,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 高效、有序地展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建立浪拔湖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镇长庄立辉担任;副总指挥由政法书记晏迎辉担任, 成员由安监站、派出所、卫监所、卫生院、综治办、供电所、 农业综合服务站、村镇建设站、财政所、电信分局、民政办 2 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组 成。 (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部下设六个组。 1、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 通疏导工作,由分管政法的党政领导任组长。公安派出所主 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 镇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安监站、派出所、综治办、交管所、 卫监所、卫生院、村镇建设站、等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负 责同志。 应急救援组,下设若干个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所牵头负责。 (1)火灾、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包 括过境车辆船舶)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内,由派 出所牵头负责。 (2)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和水、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设在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村镇建设站牵头负责。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 援办公室安监站内,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4)急性(包括食品安全卫生)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设在镇医院,由卫监所牵头负责。 (5)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处置办公室设在安 监站内,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3 3、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 卫生的党委委员或副镇长任组长,卫监所、医院制定紧急情 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及药品供应工作。 4、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 政府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任组长,镇财政所负责紧急情况 下的物资保障供给工作。 5、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 安委办、派出所、安监站、财政、保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 善后处理工作。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展开抢 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生的状态,统一部署,分别实施应急预案的 各项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 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态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 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 用的场地。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 和场地及时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 4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地区、单位和人员险情 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 6、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 众。 9、应急救援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事故。 五、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 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镇安委会、镇 安监所、镇环保办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等部门,并 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和企业规模。 3、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 (二)镇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迅速上报县 政府办公室、安监局,并立即报告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同时通知派出所、安监站及相关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收集工作。 (三)镇综治办、安监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安委会办 公室、安监局、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 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 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因抢 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 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总指挥部 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应急组有关负责人迅速到位履 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 急处理情况报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 应急处理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在最短、最快的时间内,恢 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 工作的顺利开展。 6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队伍, 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毒用品 及专业防毒工具等,同时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 安管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同 时必须做好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 社会治安。 (四)卫生医疗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 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必须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 部门立即投入做好抢救的一切工作。 (五)财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应急救 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以及后勤保障供给工作。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 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发生单位或现场人员必须积极采 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七、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 报镇安监站备案。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措施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 现场保护;(2) 维护秩序; (3) 处置险情;(4) 抢救伤员; 7 (5) 遇有有毒气体的泄露,立即组织下风人员疏散。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2016 年 1 月 12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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