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南华大桥沿藕池东支大堤至南茅运河东侧,南茅运 河东侧沿南茅公路至桂花园路口,沿桂花园路至鱼尾桥,鱼 尾桥沿南华南路至北洋桥,北洋桥沿滨江路至南华大桥围合 的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 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金 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 场所; (四)景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幼儿园、殡仪馆;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 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 及周边 50 米范围内;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因重大政治和庆典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先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 公安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 燃放。 四、禁放区域以外只允许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 量》(GB10631)中规定的 C、D 级烟花爆竹产品(C 级:适 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 级:适于近距离 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 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五、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 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 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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