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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 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 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 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 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 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 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 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 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 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 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划型规定,在 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 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 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 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 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 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 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 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 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 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 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 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 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 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 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 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 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 2 年 6 月 30 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