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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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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 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 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 — 1 — 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 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 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 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 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 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 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 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 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 — 2 — 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 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 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 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 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 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 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 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 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 3 —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 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 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 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4 — 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 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 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2021 年第 9 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 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 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 5 —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 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 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 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承办 — 6 — 办公厅2022 年3 月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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