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1 (瑶民〔2021〕65号)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docx
瑶民〔2021〕65 号 关于印发《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 现将《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瑶海区民政局 瑶海区财政局 2021 年 8 月 11 日 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 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 号)、《合肥市养老服务 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合民〔2021〕40 号)文件精神,推 进瑶海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现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 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 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 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鼓励各街镇、开发区通过运 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 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 服务补贴政策。按照《合肥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 化改造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合民〔2021〕19 号)要求,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1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 80 周 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 面不低于 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 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各街镇、开发区 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 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 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市“三级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 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皖民福字〔2018〕 63 号)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 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 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区级养老指 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 予 2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 2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 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区级养老指导 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 给予 2 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 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 金由区财政承担。购买社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按每城市社 区每年 3.5 万元的标准补助社区,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 区民政局审核后商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具有瑶海区户籍,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 高龄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89 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 月 50 元;90-99 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月 100 元;所需资金 由市、区财政按 2:1 比例分担。100 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 人每月 300 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瑶海区户籍的 70 周岁及以上的低保、 空巢(无子女)老人和 90 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 受政府购买的价值 600 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 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 3.实施程序。由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 3 请,经社区初审,街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纳入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街镇开发区可将 申请对象范围扩大到其他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扩面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 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 3000 元补助,其中基础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市级与区级按 1:1 分 担,可选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区民政 局委托第三方评估、设计、监督验收费用,从区级配套适老 化改造资金中支出(由区财政局承担)。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民委员 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评估初审、街镇开发区 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 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 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 后,由社区初审并逐级报街镇开发区、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区民政 局组织实地验收。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 机构补助 4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 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 (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 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 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 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 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 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 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 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 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 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 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 2 年起, 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 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 2400 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 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 3600-7200 元运营补贴,所需资 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5 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城市“三无” 对象养老服务的,对自理型老人给予每月1000元政府购买服 务补助;对失能失智老人给予每月15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余所需资金由街镇开发区承担。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 政局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实施步骤。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 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 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 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公 办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区财 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费用可从运营补贴费用中支 付。 3.实施步骤。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 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 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6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 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 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 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 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按照《安徽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19] 20号)精神,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 奖补,在省级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 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 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 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 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 级中心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 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 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 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 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 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 7 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 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 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 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 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资金,按照要 求及时审核拨付。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 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 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 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 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 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 群众监督。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原《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瑶民 〔2020〕97 号)同时废止。 8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YFGS-2021-00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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