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兴国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
兴府办字〔2022〕17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兴国县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 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兴国县建筑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关于促进兴国县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 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 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 关政策,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建筑 企业可同时申报市、县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称号。市 级称号按市级评选办法评选,县级评选条件为:在我县注册 的建筑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 5 亿元、3 亿元、1 亿 元,且在我县的入库税收达到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 元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授予“兴国县建筑龙头企业”“兴 国县建筑骨干企业”“兴国县建筑重点扶持企业”称号。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二、鼓励县外建筑企业落户我县。县外总承包资质一 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迁入我县并完成入统入规,第 1-2 年,按 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 80%给予奖励; 第 3-4 年,按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 50% 给予奖励;第 5 年,按公司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 政实得部分 4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三、扶持壮大县内建筑企业。县内建筑企业缴纳企业所 2 得税、增值税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其进 行奖励: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00 万元(含)以下 部分,按照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20%给予奖励;对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 101 万元-300 万元(含)部分,按照县财政 实得部分的 25%给予奖励;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301 万元-600 万元(含)部分,按照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30%给 予奖励;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601 万元-1000 万 元(含)部分,按照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35%给予奖励;对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001 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县财政 实得部分的 45%给予奖励。已享受第二条政策的企业不再享 受本条政策。企业年纳税首超 1000 万元的给予纳税上台阶 奖 5 万元;首超 5000 万元的,县政府授予“纳税大户企业” 称号,给予纳税上台阶奖 8 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 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 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 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县银行贷 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龙头骨干企业 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 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县税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兴国支行、县银保监 组、县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 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3 100 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县交运局、县财政局〕 六、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对房地产开 发等社会投资工程项目,自主选择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 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按该项目承建商相应缴 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 10%的奖励。对政府投资非必须招 标的项目(总投资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本 县入规入统施工企业中选择施工企业,并将选择结果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 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 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工程获 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县内、县外工 程分别每项奖励 100 万元、60 万元;承接工程获得江西省 “杜鹃花奖”“国优银奖”“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的,县内、县外工程分别每项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承接 县内工程获得赣州市优质工程奖和江西省标准化工地的每 项奖励 10 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 按最高级别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 水利局、县交运局〕 八、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鼓励支持本县龙头、骨干、 重点扶持企业参与 EPC、PPP 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县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 4 九、将建筑企业纳入我县招商引资范围。为充分调动各 部门积极性,做大做强我县建筑业,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列入招商 引资范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住建局〕 (1)引进或培养一家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且该企 业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视同完成一个总投资 10 亿元的 招商引资项目任务; (2)引进或培养一家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且该 企业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视同完成一个总投资 1 亿元的 招商引资项目任务; (3)引进或培养一家甲级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勘察、设 计、监理),且该企业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视同完成一 个总投资 1 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任务。 本若干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 筑业企业。所涉奖励措施,由建筑业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应证 明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将奖励金额 拨付企业。所涉奖励以建筑业企业纳税额为依据,奖励金额 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凡建筑业企业 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行贿 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若干措施年度各项扶 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奖励政策与市、县其他 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 享受,企业在我县存续期不少于 5 年,存续期内若企业搬离 我县,已享受的奖励应予以返还。 5 原 2020 年 6 月 20 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兴国县建 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兴府发〔2020〕9 号)同时废止。 本若干措施由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若干措施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有 效期 5 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6 日印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