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docx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4 字体:[大中小] 来源:民政部网站 索 引 40000169-4/2014-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社会救助司 发布日期 2014-03-04 公文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主 民政 社会救助 通知 题 号 词 文 号 民办发〔2014〕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局: 为深入领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制定意义和内容实质,指导各地民政 部门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民政部组织编写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 及时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4 年 2 月 28 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2014 年 2 月 21 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由国务院总 理李克强签署,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一)《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 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权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 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 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 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政府对促 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二)《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随 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 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 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办法》总结新经 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 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 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 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 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 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 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办法》在资源配 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 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 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 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 义。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 《办法》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关于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政府救助与动 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综合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使困难群众“求 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等,都在法规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推进。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城乡统筹 的要求,《办法》坚持统筹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无论在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 参与等专章中,还是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综合性条 款中,都坚持了城乡全覆盖、城乡统筹推进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 和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居民。 三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突出重点、消除“盲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 供养人员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办法》还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 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为确保网底不破,对因遭遇突发 性、临时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三、明确各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救助内容 《办法》涵盖内容十分丰富。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办法》在现 行规定基础上,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 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 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对批准获 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 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 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 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确定 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 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同时,还要求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此外,为尊重供养对象自主选 择意愿,还规定了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 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三)受灾人员救助。《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 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 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 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 管理责任。 (四)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规定了两种 医疗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 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 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 给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 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五)教育救助。《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 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 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 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六)住房救助。《办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 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 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七)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 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于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 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 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 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规定对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界定了公安 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强化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九)社会力量参与。《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 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 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同时,规定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 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此外,为给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必 要条件,还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四、明确社会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 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 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办法》以国 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统筹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 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 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 灾害所难。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为促 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 人员供养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 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当地居民 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 调整。此外,《办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三)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办法》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筹 资渠道,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 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办法》 还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 (四)健全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经办责任主体。《办法》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 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二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 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同时规定,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 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 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三是规定对在 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 五、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方面。《办法》 从健全机制、完善手段、加强宣传、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 督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社会救助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根据请求和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 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 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的 针对性、准确性,充分发挥救助资源的社会效益。 二是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查询职责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 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三是增强了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 会救助管理部门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办法》同时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 监督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救助职 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 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此外,为保护 社会救助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办法》还规定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 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 保密。 六、明确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 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申请社会救助的相对人,《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关于《办法》的新闻宣传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 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当地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并 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要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 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 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主动宣传。要全面介绍《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重点阐释《办法》的最新规定和创新突破,准确把握《办法》实施中的制度衔接 和责任要求。对于《办法》涉及到的疾病应急、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内容, 要主动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沟 通协调,合力做好宣传工作;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大力支持,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 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 策宣传。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 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举办讲解培训班、开辟报刊解读专栏、 进村入户讲解、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会救助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