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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下称“西藏项 目”)经费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项目”经费由国家社科基金办按年度集中划拨。 第三条 “西藏项目”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第四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负责经费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财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第五条 使用范围 “西藏项目”经费分为课题资助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 两部分。 第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 图书、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 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 图书、资料的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 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 调研差旅费须经“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 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批。 3.小型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召开的 20 人以内的小型学术研 讨会、论证会、统稿会、审稿会以及课题组工作会。 4.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 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 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 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 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 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8%。 1 6. 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 审费、通讯联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 300—800 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 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 7. 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 5%,但最多不得超过 2000 元。 第七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1.科研组织经费:专家咨询会、成果发布、宣传、课题检查差 旅、调研等。 2.办公活动费:市内交通费、国内差旅费、通讯联络费、调 研咨询费、打印印刷费、上网费、工作餐费。 3.办公设备费:办公室用房租金、购置小件日常办公用品、 购置台式及笔记本计算机、扫描仪、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光盘 刻录机、数码照相机、传真机等设备,设备检修与维修,打印纸、复 印纸、软盘、墨盒等耗材。 4. 评审、劳务、津贴费:用于课题评审鉴定、聘用专家委员 会委员、高级专业兼职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方面所产生的劳务费、 鉴定费、津贴费。 5. 成果出版、推广经费:用于所有研究成果的出版和推广。 6. 会议费:用于“西藏项目”办公室主办的大中型国际国内 学术研讨会;由专家委员会或办公室主办的小型学术研讨会、工作会、 调研会、评审鉴定会等。 7. 图书资料费: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用图书、资料的购置 与复印。 第三章 第八条 经费管理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 算。 第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批准 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西藏项目”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预留 10%,不计入经费预算,待课题结项 后,按其等级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等级为优秀者,100%返还;等级 2 为良好者,50%返还;其他等级不返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接到《 "西藏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 立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回执》,《责任书》《经费二次预算 报告》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回“西藏项目”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 放弃。 第十二条 课题资助预算的分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 容及其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后, 将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 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返还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一次开支在 2 万元以下, 由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科研局领导签字批准;一次开支超过 2 万元,由 项目主持人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年终节余可跨年度 累计使用。 第十七条 利用课题资助经费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 和图书资料,在课题执行期间由课题组专用;在课题结项后,归属课 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利用办公室行政经费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 设备和图书资料,在“西藏项目”执行期间由办公室专用;在“西藏 项目”结束后,归属社科院科研局。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检查与监督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家财务 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 年终节余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同时接受本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和本办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以及“西藏项 目”办公室的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 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 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 3 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缓拨或 停拨课题资助经费: 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向“西藏项目”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 进展情况或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经批准中止课题研究工作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或本办法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或本办法之规定被停拨 经费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西藏项目”办公室追回用 于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每年编制《"西藏历史与现状 系列研究项目"年度经费决算表》,连同当年经费使用报告提交专家委 员会审核,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项目”专家委员 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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