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遵循办学规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 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与创 新,努力把南京财经大学建设成为高水平财经大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高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南京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评定、 咨询与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评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学校 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 遵循办学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 弘扬学术 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南京财经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 学风和应有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 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 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 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 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 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 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 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 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 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要组织 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 议的,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 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 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根据学 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内容负有保密 义务。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 会,根据需要还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 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及按照学科门类或学科 大类设立的分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 (部)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 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各自制定 的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 调整和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审议拟申报的重大 教学成果,审议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授权学位委员会审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及 规则,各类研究生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等。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可挂靠相关职能 处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 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席位数按不低于 15 人又 不超过全校学术人员数量的 3%的奇数设置,各基层学术单位 的席位根据其拥有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学科专业分 布情况按比例分配,每个基层学术单位至少有 1 个校学术委 员会委员席位。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 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系) 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 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 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 能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能按时出 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教授职称,院(部)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职称; (五)学术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 第十三条 按照学术委员任职条件和分配的名额,由学 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校长 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特邀委员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1/3 以上学术 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名单,经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 1 名, 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1-3 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 需要在学术委员中提名,并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参照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学术职责。专门委员会和院 (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根据教授数量及学科专业情况 设定,一般可为 5-15 人(单数),其中:每个学科专业至少 应有 1 位委员,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 总数的 1/2。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 1 名。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均由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 第十六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院长(部主任)主持,在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 教授中通过无记名测评等方式酝酿产生委员候选人人选; (二)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三)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应经过酝酿协 商,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 委员选举表决产生。院学术委员会设学术委员会秘书 1 人。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审核, 校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 数的 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如连续 3 次 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因委员工作变动等原因,校学术委员会需要 增补或调整委员,参照本章程规定的结构和程序,提出候选 人员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 议批准。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需要增补或调整委员,经委 员会全体委员讨论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 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 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 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团 体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 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 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 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应当予以公 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 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 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 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进行公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学校原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 规则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章程、规章、文件中的相关 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 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实施。章程的修改也须经过同样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 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