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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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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doc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 2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县民政局 保留 县民政局 保留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 号)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1 列士评定初审 (一)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二)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4 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 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 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 2 伤残评定初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 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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