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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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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慎重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探索 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 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8 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 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关于加 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 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乡村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 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 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 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 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 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 不得超过 500 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600 平方 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对于县城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农 村居民建房,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单 宗分散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 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 在房屋竣工后 6 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 6 个月内拆除 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 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三)有偿退出原则。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 有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 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四)闲置利用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 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可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 先用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 请宅基地建房: 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2.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建 房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要有一个子女),原宅基地面积 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 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 意退出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 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的; 6.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原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 组织的; 7.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8.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 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 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 4.其他申请材料。 (二)村级审查。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 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提 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 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 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 不成立的,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资料是 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 建房相邻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户 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 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申 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 申请,村级组织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的,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后, 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镇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或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 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 表》(附件 3)签署审批意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建房的,填 写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 连同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部 门按有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 府备案。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提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 源部门统筹组织报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办理;涉及水边村边结 合部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交 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办结,出具《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 4)和由 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附件 5)。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或村 集体经济组织),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 回申请。 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 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五原县农村宅基地 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 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附件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 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 批准书》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 满 30 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 期的,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 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 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后 可以重新申请。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或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 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 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 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 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 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应及时安排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核 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 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附件 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牧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 法向五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 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管理实行县级主导、乡镇主 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 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 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 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 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 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 农民群众办事。审批工作中,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 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 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 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 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 用地的,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 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 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 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的“五公开”制度, 在建房过程中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查,抓好施工安全质 量,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 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要行使好辖区内违法使用土地建 房的执法权,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 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 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办法中的附 件 1-7 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 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市级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 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附件: 1.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4.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7.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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