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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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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 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发文日期】 2020-12-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 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 个地 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 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 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 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 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 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 12 位,编码规则:第 1 位为 0,第 2-5 位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 6-7 位代表年度,第 8-10 位代表批次, 第 11-12 位为 13。发票号码为 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 UKey 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 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 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 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 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 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 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 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 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 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 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 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 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 、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通 过 全 国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验 平 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 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 〔2020〕6 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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