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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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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 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 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燃料油、热轧卷板不再根据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 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十二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 万 8% 10 万<X≤15 万 10% 15 万<X≤20 万 12% X>20 万 15% 注: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十三二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1-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X≤30 万 4% 30 万<X≤50 万 6% X>50 万 8% 注: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 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 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 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 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十四三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五四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2- 表十六五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七六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八七 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九八 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九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3- 交易时间段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一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二一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三二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四三 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4-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五四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六五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七六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十 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 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交易所应当在新 -5- 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 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不再收取。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 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二十八七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 月份 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限仓比例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铜 铝 锌 ≥12 万 手 ≥12 万 手 ≥12 万 手 螺纹 ≥120 万 钢 线材 手 ≥45 万 手 () 期货公司 会员 限仓比例 () 某一期 货合约 非期货 持仓量 公司会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客户 员 公司会 客户 员 非期货公 司会员 客户 25 ≥12 万手 10 5 1200 800 500 300 25 ≥12 万手 10 5 1500 1000 500 300 25 ≥12 万手 10 5 1200 800 500 300 10 5 9000 3000 1800 600 10 5 6000 1800 1200 360 25 25 ≥120 万 手 ≥45 万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 -6- 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二十九八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 月 月前第三月的最 期货合约 期货公司 持仓量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 月 后一个交易日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某一 燃料油 合约挂牌至交割 会员 ≥1050 万手 25 非期货 公司会 客户 员 500750 0 5007500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公司会员 3001500 非期货 客户 公司会 客户 员 300150 0 100500 10050 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 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三十二十九 铅、镍、锡、天然橡胶、石油沥青、黄金、白银、热轧卷板期货合约 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易日 限仓比例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 会员 会员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客户 公司会 非期货 客户 员 公司会 客户 员 铅 ≥20 万手 25 2500 2500 1000 1000 300 300 镍 ≥24 万手 25 9000 9000 3000 3000 600 600 -7- 锡 ≥6 万手 25 2000 2000 600 600 200 200 ≥5 万手 25 500 500 150 150 50 50 ≥30 万手 25 8000 8000 1500 1500 500 500 黄金 ≥16 万手 25 3000 3000 900 900 300 300 白银 ≥30 万手 25 6000 6000 1800 1800 600 600 ≥360 万手 25 180000 180000 9000 9000 1800 1800 天然橡 胶 石油沥 青 热轧卷 板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 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 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 第十八条表二十七、表二十八、表二十九、表三十)。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 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 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 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 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 不得超过1(见表三十一)。 -8- 表三十一 档次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业务系数 1 C1 ≤ 80 0 2 80 < C1 ≤ 160 0.25 3 160 < C1 ≤ 280 0.50 4 280 < C1 ≤ 400 0.75 5 C1 >400 1.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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