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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晋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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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 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相关规 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 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应当坚持教育 与惩戒相结合,通过对学生的处分,达到教育广大学生能自觉遵纪守 法、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目的。 第四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学生违纪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 法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第七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中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 章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 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十条 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 12 个月;毕业班学生受留校 察看处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察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留 校察看期限自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之日起算。受警告和严重警 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向教学学院党总支提交解除处分期限 的书面申请,由教学学院党总支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 行评议,作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备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 2 请,由教学学院党总支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 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并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 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作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受留校察看 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 明显进步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由教学学院党总支对受处 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 并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作出是否按期 解除处分的决定;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清且无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 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 再次违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开除学籍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 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在事实真相未被学校或国家机关发 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明显悔 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唆使的; 3 (三)能主动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能主动防止、减轻、消除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的; (二)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互相串供,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四)故意提供伪证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对证人、检举人、知情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恐吓、打击 报复的; (七)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八)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九)共同故意违纪案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为首者或骨干分 子; (十)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4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的,学 校不予纪律处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在其毕业后才发现 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 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和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5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 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 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六)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 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妨害校园、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有下列 行为之一,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结伙斗殴,或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 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行凶闹事,或雇佣、唆使 6 他人行凶闹事以泄私愤,或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 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寻衅滋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但为他人提供凶器、出具 伪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或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 其他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六)参与或组织阅读、收看、制作、复制、传播、出售、出租、 隐匿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 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 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私藏毒品或其他违禁药品,教 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 7 开除学籍处分; (九)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违禁药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从事非法经商活动,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盗用 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 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盗用、伪造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 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盗用、伪造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成绩登记 表、荣誉证书、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 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偷窃或盗用机密文件(含考试试题、档案),或隐匿、毁 弃、私拆单位或团体信件、邮件,或盗用单位或团体账号和密码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故意提供伪证,或涂改、伪造他人签名,或伪造、涂改、 冒领、重领有关证件或证明或有价证券,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十五)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件、证明或有价证券、使用挂失证件 或有价证券从事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 校教职员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未经有关部门允许在校园内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 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或张贴广告、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 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无正当理由组织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 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未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 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 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违反《晋中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二十二)有其他妨害校园、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除如数 返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学校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 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 5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 500 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 节恶劣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 窝藏赃款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 10 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损坏 财物的价值,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 500 元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 500 元(含)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 宿舍管理秩序,视其情节,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 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留宿异性的,或在集体宿舍与异性同宿的,给予记过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 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学校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 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 序等不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他人使用计 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 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 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 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 之一,视其情节,学校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 12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 寻衅报复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 纪执行公务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 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赌博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的,酌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 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的,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 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 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3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旷课情形的(旷一天课,按6学时计) ,学 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2—19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处分; (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0—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0—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0—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 批准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 的,每天以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擅自离校,视其情节,学校按旷课加重一级处 理;期间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学校按《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 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 节,学校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的,学校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还应当受到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 6 个月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 奖、助学金;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 8 个月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 各类奖、助学金; 14 (三)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 10 个月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 奖、助学金;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 12 个月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 各类奖、助学金; (五)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凡受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不得 推选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权限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由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研究决定,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执行; (二)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 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 行; (三)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学院党政联 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分管学生工作 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膳食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 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 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 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学生工作 部(处)与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共同核实违纪情节后,提出处理意见, 15 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五)凡属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由教务处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有关教学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 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教学学院重新审议。教学学院经 过调查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呈报学生处审核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向学校提出处 理意见,并做出处分决定; (八)学生违纪受处分的,毕业前由教学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共 同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并与学校的处理、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 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其相关事宜,按退学的有关规定 处理,送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 (十)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教学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 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 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执行: 对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决定送达书等文书,要有送达 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决定送达书由教学学院 16 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送达书 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教学学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 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 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 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五)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按照《晋中学院学生校内申 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以前的办法同 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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