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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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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职 业技术 学 院 甘农职院函〔2020〕14 号 关于印发《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 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各部门,和平校区: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 年 3 月 18 日 - 1 - 附件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费、住宿费(以下统称学费)收缴行 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是高等 学校学生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 各系(部、院)负责。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 系(部、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 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费收缴工作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抓紧做好。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 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 办法,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计划财务处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未经批准或认 - 2 - 可,学院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第六条 各系(部、院)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作为本系(部、院)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各辅导员、班主任是本班收 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随时掌握所辖班级学生的学费缴纳 情况,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督促工作,确保本班学生学 费及时、足额上缴。学生学费收缴率作为各系(部、院)、辅 导员、班主任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学费收缴率必须达到 100%。 第七条 教务处统一规范全院教学班级名称、学生学号,在 新生入学后十五日内通知计划财务处,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信息 不得更改。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非税收入系统为每位学生设 置缴款二维码和缴款识别码,学生在校期间凭缴款二维码和缴 款识别码缴费及查询,电子票据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九条 学院在收取学生费用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 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 收费程序及办法 新生缴费程序及办法 (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将新生录 取名单及相关信息以电子文档方式传给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 处根据省财政缴费系统为新生设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 - 3 - 缴款通知书”(含缴款二维码和缴款识别码),由招生就业处随 通知书寄送给学生。招生就业处在《报到须知》中标明新生缴 纳的各项费用标准。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年度学费及有关 费用,持缴费票据(或财政收费回执信息)到所在系(部、院) 办理注册报到。 (二)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学费的学 生,可向所在系(部、院)申请,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分 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带审核手续到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通过 “绿色通道”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注册报到。但学生务 必于 1 年内缴清本学年学费。 第十一条 其他年级学生缴费程序及办法 计划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纳学费准备 工作,并将收费项目、标准、缴费方式及期限以书面或者学院 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学生。在校学生必须按公告要求的时间通 过财政缴费系统缴纳学杂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在开学报到 时到计财处现场缴费。学费缴纳成功后,学生可登录电脑端在 甘肃政务网页自行打印票据,缴费发票只能打印一次,需谨慎 保管。开学时学生凭缴费发票注册报到。。 第十二条 涉及学生住宿费标准变动的学生,原则上每学年 只进行一次,由学生处在上学年末放假前办理完毕并通知学生。 调整变动的结果应当在每学年实际收费日的一周前以班级为单 位书面通知计财处。学院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走读手续,学生在 - 4 - 学习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学生当学年开学时不用缴纳 当年学费和住宿费,只需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 知书”交至财务处,等到助学贷款到账后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 的贷款金额扣缴财政,届时学生补交少贷的住宿费或退回学生 多贷的金额。 第十四条 学生转系转班的,教务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办 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 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院领导,同时将各系、班级学生缴 费、欠费的明细情况通报各系。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每学期末将各系部、班级欠费学生名 单通知系部,以便系部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生欠、缓、减、免的规定 无故不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享有学生在校期间的 各项权利。 1.教务处将不予学籍注册,不得参与各种奖、助学金的评 定,不得评优及推荐发展党员。 2.无故欠费的学生各系不进行专科升本科推荐。 3.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助学金、各类奖学金、评优奖金在 承诺期内如期缴清学费后照常发放。 - 5 - 4.各系(部、院)、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 报学生欠费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缓缴 学费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该生所在系审核, 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交学生处审查核实、分管院领导审批后 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否则,一律作未缴费处理。缓缴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除勤工助学、 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院务会议研究后 进行适当的减免。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学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 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 退还学杂费的有关规定 1.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学或自动退学的, 学费按实际在校月份计退剩余学费。每学年以十个月计算,不 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退费的审批程序 (1)自动退学学生填写《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动退学 申请表》,学生持申请、交费收据和离校通知单(退住宿费的 应由公寓管理员签暑意见)到所在系审核。 - 6 - (2)系(部、院)领导签字后到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计 划财务处审核签字。 3.经学院领导签字后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本学年已缴学费,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复学并就 读于本年级的学生及转入下一年级复学的学生,均不再收取复 学当年的费用。复学后的下一学年收费按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复学后的下一学年收费按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 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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