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南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docx
NXDR—2022—01004 南政办发〔2022〕8 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和《南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南县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9 日 —-1-— 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 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 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 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 报、执行工作。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 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 理,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县人民政 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县人民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 1 月 15 日 前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县司法行政 —2— 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 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 第六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 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 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 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 策信息专题网页,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 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 应当通过专题网页发布,方便社会公众通过专题网页进行重 大行政决策信息的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 议,并在办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 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 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对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 —3— 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4— 附件 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一 二 三 类 别 制定有关 公共服务 的重大政 策措施 制定有关 市场监管 的重大政 策措施 制定有关 社会管理 决 策 事 项 承办单位 1.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调整 县教育局 2.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县教育局 3.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与撤并 县教育局 4.大班额化解 县教育局 5.公立医院改革 县卫生健康局 6.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 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 制的建立 县卫生健康局 7.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 8.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卫生健康局 9.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年提升计划 县卫生健康局 10.制定推进全县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的重大政策措施 县文化旅游广电 体育局 11.制定推动全县文艺创作生产、促进文 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文化旅游广电 体育局 12.制定推动全县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 消费的政策措施 县文化旅游广电 体育局 13.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措施 县住房保障服务 中心 14.制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 的重大政策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政 策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制定商事登记等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 政策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制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重大 政策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拟定或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办法 县征地拆迁与安置 补偿事务中心 —5— 的重大政 策措施 四 五 五 制定有关 环境保护 的重大政 策措施 制定经济 和社会发 展等方面 的重要规 划 制定经济 和社会发 展等方面 的重要规 19.拟定或修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县征地拆迁与安置 补偿事务中心 20.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 21.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县自然资源局 2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县民政局 23.城乡特困分散供养标准 县民政局 2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县民政局 25.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方案的制定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 分局 27.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各类污染源的整 治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 分局 28.湿地保护 益阳南洞庭湖自然 保护区南县管理局 2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 度计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30.转型发展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31.统筹城乡一体化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32.国土空间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3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县自然资源局 34.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县自然资源局 35.产业发展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36.重要区域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37.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38.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及交通设施建设专 项规划 县交警大队 39.城市供水设施专项规划 县城乡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 40.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6— 划 41.供电设施专项规划 42.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43.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44.城市绿化专项规划 45.公园建设专项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46.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 县住房保障服务 中心 47.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 48.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 49.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县自然资源局 50.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5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52.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七 八 国有资产 处置 县教育局 54.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55.水安全保障规划 县水利局 56.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县商务局 57.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 六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 信息化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县卫生健康局 53.就业发展专项规划 财政预决 算编制及 重大财政 资金安排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 信息化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 分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 县直相关部门 58.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县财政局 59.一次性安排超过 10 万元的预算外财 政资金(或潜在的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 的项目) 县财政局 60.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投资 50 万 元以上的 县财政局 61.一次性处置 100 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 资产 县财政局 62.一次性处置 50 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 县财政局 税费调整、 6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方案 县财政局 —7— 权限内政 府定价的 重要商品 和重要服 务价格的 核准 九 十 64.污水处理费标准 65.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城市供 水)价格 66.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客运出租 车运价 十二 重大项目 水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68.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 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69.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70.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直相关部门 县文化旅游广电 体育局 73.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方案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 7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75.行政区划调整 十一 县发展和改革局 67.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 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制定开发 利用、保护 71.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划定 重要自然 资源和文 化资源的 72.制定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措 重大公共 施 政策措施 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民政局 76.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县发展和改革局 77.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 大公益项目的上报核准或核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78.石化、化工项目的上报核准或核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79.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污水处理等城建项目的核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80.重大水旱灾害防治 县水利局 81.病险水库的治理 县水利局 82.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县水利局 十三 农业 83.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 县农业农村局 十四 交通 84.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确定 县交通运输局 —8— 十五 城市管理 85.城市道路限载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临时管制除外) 县交警大队 86.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 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 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 南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9—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 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 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工作。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 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 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 第六条 听证目录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化管理,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在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 10 — 第八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 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县人民 政府审议。 第九条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 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 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 证的组织机关。 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 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听证组织 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 道。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 织机关负责人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 人和听证员: (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11 —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听证方案; (二)主持听证会; (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 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 (四)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五)明确听证记录员; (六)组织分析、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 (七)拟制听证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 确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由负责拟订决策草案的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负责陈述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的内容、依据和理由,答复听证代表的提问。 听证代表可在听证会举行前, 收集公众意见和相关资料, 在听证会上就决策草案发表意见,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第十五条 听证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 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熟悉听证事项,知晓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 — 12 — (三)除被邀请参加的听证代表外,须与听证事项有一定 的利害关系; (四)听证组织机关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听证会的组织 听证组织机关拟订的决策草案连同听证方案、 听证公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于听证会举 行日的 15 日前,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 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人员数 量以及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等; (四)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情况、复 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合理确 定听证代表范围、名额、比例,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 时间,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除提供本人有关情况外, 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为 15 至 20 人,通过自愿 报名遴选或委托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推选,邀请人大代表、 — 13 — 政协委员、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产生,其中报名参 加和委托推选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 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报名参加听证会且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数多于听证 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数时,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 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 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的人数不足时,对已报名且符合条 件的确定为听证代表,其他听证代表通过委托基层组织、相 关社会团体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织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听证 公告的要求,将确定的听证代表名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提前向社会公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单位听证代表的,公 布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召开 7 日前, 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因故不能 参加的,须在听证会召开前向听证组织机关请假。提供本人 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事项书面意见的,由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宣读,视为本人发表的听证意见。听证代表未经请假不参加 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决策事项 依据的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 无须举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 — 14 — 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听 证代表、说明原因,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旁听人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 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数量通 过听证公告确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的举行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介绍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 资料;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可以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陈述人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会议,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发言顺序 及时间。听证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 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 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的,由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情况。 — 15 —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 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因秩序混乱致使听证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会。 第六章 听证报告的形成及运用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 5 日内根 第二十九条 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准备、会议情 况等; (二)归纳、总结听证代表提出的听证意见; (三)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建议及其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于合法合理的,应 当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 定或不合理的,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和相关规定,对决策草 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机关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应 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布决策结论和 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 — 16 —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欺 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 应当重新组织听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责 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的; (二)决策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发布听证公告、遴选听证 代表、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 (三)听证陈述人提供虚假材料,听证报告严重失实,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听证代表资格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取消其听证代表资格。 听证代表发表的听证意见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听证 主持人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当场取消其 听证代表资格。 第三十五条 扰乱、妨碍听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 17 —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 18 — 附件 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 号 类 别 决 策 事 项 承办单位 1.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县教育局 2.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与撤并 县教育局 3.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措施 县住房保障服务 中心 制定有关公 一 共服务的重 大政策措施 4.制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 重大政策措施 制定有关市 二 场监管的重 大政策措施 5.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政策 措施 6.制定商事登记等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政 策措施 制定有关社 三 会管理的重 大政策措施 境保护的重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7.拟定或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办法 县征地拆迁与安 8.拟定或修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办法 县征地拆迁与安 置补偿事务中心 9.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县自然资源局 制定有关环 四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 大政策措施 置补偿事务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南县分局 制定经济和 五 社会发展等 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12.统筹城乡一体化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方面的重要 规划 — 19 — 13.国土空间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14.重要区域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15.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 歧的) 16.产业发展规划 五 社会发展等 方面的重要 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局 17.道路交通设施专项规划 县交警大队 18.城市供水设施专项规划 县城乡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 19.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 制定经济和 县自然资源局 20.供电设施专项规划 21.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22.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3.城市绿化专项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县科学技术和工 业信息化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南县分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 24.公园建设专项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25.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 县住房保障服务 中心 26.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 27.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 28.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公众重 大利益,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 县自然资源局 响社会稳定的) 29.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 — 20 — 3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31.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县科学技术和 工业信息化局 县教育局 制定经济和 五 社会发展等 32.就业发展专项规划 方面的重要 规划 县卫生健康局 34.水安全保障规划 县水利局 3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方案 37.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城市供水) 权限内政府 定价的重要 六 商品和重要 服务价格的 核准 会保障局 33.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35.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 税费调整、 县人力资源和社 价格 38.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客运出租车 运价 县直相关部门 县财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39.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县发展和改革局 40.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 41.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包括景区内 游览场所)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 制定开发利 用、保护重 七 要自然资源 和文化资源 42.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划定 县直相关部门 的重大公共 政策和措施 — 21 — 43.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的政 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八 重大项目 44.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 水处理等城建项目的核准 九 交通 45.城市道路限载限行 46.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 十 县发展和改革局 城市管理 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 重大政策措施 项目实施单位 县交警大队 县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