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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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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2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随县新县城民主路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韩文君 联系电话:3568003 职务: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8 年 6 月,洪山大道西侧“樱花走廊”绿化带项目未进 入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被拆分为 7 个“标段”以“竞争 性磋商”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 随县大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随州市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 北金大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 签订 1940.3162 万元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 763.1309 万元的 《材料采购合同》。截止 2020 年 5 月底,已支付施工款 1915.4909 万元。 2、证据: ①《关于开展十一届省委第五轮巡视发现的招投标领域突 出问题整改督查督办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0〕8 号)的通 知; ②《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 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③《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 第 2 号); ④随县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洪山大道西侧 “樱花走廊” 绿化带项目情况说明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2020 年 5 月 19 日); 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2 号); 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2 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洪山大道西侧“樱花走廊”绿 化带项目施工合同价贰仟柒佰零叁万肆仟肆佰柒拾壹元的 5‰即 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柒拾贰元叁角伍分(¥135172.35)罚 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 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 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25 日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 〔2020〕第 1 号 被处罚(单位): 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 随县新县城民主路 邮政编码: 431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平 职务: 厉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 4572571 违法事实: 2017 年 1 月,县炎帝大道美丽乡村项目(厉山段)未进招标制定施 工单位,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民委员会(厉山镇红星社区村民委 员会、厉山镇双寨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湖北华伦建筑有限公司、随州市 光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 6 家施工企 业签订《施工协议书》。厉山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部分《施工协议书》 金额不详,厉山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 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第 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公共 资源听告字【2020】第 1 号)没有书面回复。截止 2020 年 5 月底,已支 付施工款 714.782938 万元。 2、证据: ①《省委审计委员会(鄂审计办文【2019】20 号)反馈了随县炎帝大道 美丽乡村项目(厉山段)涉嫌规避招标的问题整改通知》(随共管文 【2019】1 号); ①《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第 1 号) ; ①《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县炎帝大道美丽乡村项目(厉山段)施工 说明》 (2020 年 5 月 7 日)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 ①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第 1 号) ; 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听告字【2020】第 1 号)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随县炎帝大道美丽乡村项目(厉山段)(鄂审计办 文【2019】20 号)审计金额捌佰贰拾肆万元的 10‰即 人民币捌万贰仟 肆佰元(¥82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依法向 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14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13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随县新县城杨林路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胡波 职务:随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联系电话:3339292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9 年 1 月,随县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 违规设置招标条件排斥投标人。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 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 第 3 号); ③随县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项目(第一批)招标文件;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13 号)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的规定,决定给予 你单位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元)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 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 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7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址:随县厉山镇新县城杨林路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罗小东 职务:随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 联系电话:3339329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8 年 12 月,2018 农村公路危桥工程项目未进入随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通过非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价款共计人民币 1294.3859 万元的《项目施工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 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 第 5 号); ③随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关于 2018 农村公路危桥工程项目情 况说明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竞争性磋商公告;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7 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伍万 元(¥50000.00)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 〔2020〕第 14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大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随县万和镇仙峰路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李火锐 联系电话:13635732588 职务:随县大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代表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5 年 4 月,万和镇镇区至青苔村供水工程项目施工规避 公开招标,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与施工企业签 订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791.04 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 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 第 7 号); ③镇区至青苔村供水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随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随县万和镇镇区至青苔村供水工程立项的批复》(随县发改 发〔2015〕20 号)、《关于青苔供水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 (万政 发〔2015〕1 号); 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14 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和《国家发改委令第 3 号》第四条、第七条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元)罚款的处 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 款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 〔2020〕第 4 号 被处罚单位: 随县万和镇人民政府 地址:随县万和镇万和大道 016 号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王辉 职务:万和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4692305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5 年 9 月,随县万和镇万和大道扩建工程规避公开招标, 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 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 第 27 号); ③《万和镇万和大道路面扩宽建设工程招投标说明》及施工 合同和《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随县万和大道改造工程立项的批 复》; 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3 号) ; ⑤《随县万和镇人民政府关于万和大道扩建项目邀标的说 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 元(¥20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 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到 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 〔2020〕第 1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随县厉山镇二桥西端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吕国运 职务: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15608665577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6 年 1 月,随县城市棚户区滨湖路、迎水路、香榭路、 五谷路及日中大道市政工程施工规避公开招标,以邀请招标的方 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5511.88 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问 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2020〕 第 11 号); ③《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发包的情况说明》及施工合 同和付款凭证; 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2020〕 第 15 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国家发改委令第 3 号》第四条、第 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共计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 元)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 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 〔2020〕第 5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神农供水有限公司 地址:随县厉山镇星升村 邮政编码: 431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加义 职务:随县神农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 3456990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随县神农供水有限公司“姜水龙湾棚改区 配套姜水龙湾片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规避公开 招标,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与施工企业签 订共计人民币 1397.3268 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12 号); ③《随县神农供水有限公司招投标说明》及施工合同、 随县财政局业务处理签; 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5 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和《国家发改委令第 3 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 元) 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 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 ,到期不缴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 〔2020〕第 3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淮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随县淮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进 邮政编码:431500 联系电话:18372253389 职务:淮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9 年 8 月,随县神农部落旅游资源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施工规避公开招标,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 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14 号); ③《淮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情况说明》及施工 合同和付款凭证; 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17 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国家发改委令第 3 号》第二 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 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 ,到 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 随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11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公路管理局 地址:随县厉山镇神龙大道五组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杨珍明 职务:随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联系电话:3339329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6 年 5 月,306 省道洪山许家冲段、洪山火焰套村段、 洪山双凤村段、洪山双河街道居委会段项目未进入原随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通过非招标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 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此行为规避公开招标。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20 号); ③随县公路管理局关于 306 省道洪山许家冲段、洪山火 焰套村段、洪山双凤村段、洪山双河街道居委会段项目的情 况说明及施工合同、支付凭证;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11 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四条和《国家发改委令第 3 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给予 306 省道洪山许家冲段、洪山火焰套村段、洪山双凤 村段、洪山双河街道居委会段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柒佰柒拾壹 万捌仟肆佰捌拾元的 5‰即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肆 角(¥38592.40 元)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 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 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8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公路管理局 地址:随县厉山镇神龙大道五组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杨珍明 职务:随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联系电话:3339329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7 年 6 月,2017 年度 455 安防工程项目之“道路隐 患处置”工程施工没有招标,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价款 共计人民币 2494.80 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23 号); ③随县公路管理局关于 2017 年度 455 安防工程项目情 况说明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7 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2017 年度 455 安防工程项目“道路 隐患处置”施工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肆万捌仟 元的 5‰即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柒佰肆拾元 (¥124740.00 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 ,到期不缴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9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公路管理局 地址:随县厉山镇神龙大道五组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杨珍明 职务:随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联系电话:3339329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5 年 8 月,随县厉山大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施工设 计部分没有招标,以直接发包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24 号); ③随县公路管理局关于随县厉山大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 情况说明及(随县审农征〔2017〕57 号) ;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9 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和《国家发改委第 3 号令》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随县厉山 大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设计审计金额共计伍拾陆万贰仟元 的 5‰即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元(¥2810.00 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 局 国 库 股 , 开 户 银 行 : 工 行 随 县 支 行 , 账 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 ,到期不缴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12 号 被处罚单位: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地址:随县新县城振新路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李清照 职务: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联系电话:3339160 违法事实 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5 年 4 月,随县 2015 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以直接发包方式与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签订工程设 计合同。 2、证据: ①《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随县办文〔2020〕6 号) ;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 (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15 号); ③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随县 2015 年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项目设计的情况说明及工程设计合同;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12 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四条和《国家发改委令第 3 号》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给予随县 2015 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合同价款捌 拾肆万零陆佰元的 5‰即人民币肆仟贰佰零叁元(¥4203.00 元)罚款的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汇款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罚字〔2020〕第 15 号 被处罚单位: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 邮政编码:431500 法定代表人:刘玲 联系电话:3339939 职务: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依据 1、违法事实: 2015 年 5 月,随州炎帝景区游客中心 A 标段工程设计 规避招标,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了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 位签订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的《项目设计合同》 。 2、证据: ①《随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 (随审投报〔2019〕5 号) 及炎帝故里景区管委会关于市审计局对游客中心 A 标段建设 审计情况的整改报告; ②《招投标违法活动调查函》(随县公共资源 陈字 〔2020〕第 28 号); ③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随州炎帝景 区游客中心 A 标段工程设计发包情况说明及设计合同、付款 凭证; 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县公共资源罚告字 〔2020〕第 18 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 条、第四条和《国家发改委第 3 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决定 给予随州炎帝景区游客中心 A 标段工程设计合同价捌拾万元 的 5‰即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随县财政局国库股,开 户银行:工行随县支行,账号 1805 0218 2925 0000 679, 汇款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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