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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应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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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应会.doc

减税降费政策 应知应会 2018.01-2021.04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1 目 录 一、增值税...................................................03 二、企业所得税...............................................11 三、个人所得税...............................................20 四、财产行为税与资源税.......................................22 五、社会保险费...............................................23 六、非税收入.................................................29 2 一、增值税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 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 2.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 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 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 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3.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 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 11%;适用 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8%。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 3 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4.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 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 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6.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 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7.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 量留抵税额: 1.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 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 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 5 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 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 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 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 1 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8.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 6 人,可以自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 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 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 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 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 重。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9.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 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10.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11.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 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12.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8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1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 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14.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 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15.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 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 9 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16.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 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 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 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 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10 2.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 节增值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17.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 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二、企业所得税 18.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 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 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 11 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19.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 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20.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 号) 21.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8〕54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文件要求,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2 2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 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接受投资时,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 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 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24.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13 2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2 号) 2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 和剥离转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2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 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 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 14 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第 49 号) 28.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57 号) 29.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 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 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第 60 号) 3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 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 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 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 15 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64 号) 3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 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66 号) 3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 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 年度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72 号) 33.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16 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第 76 号) 3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企业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 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85 号) 17 3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要求,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36.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 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 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要求,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3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 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四大类。困难行业企 18 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的 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要求,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38.对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 延长至 8 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 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第 25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要求,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9.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 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 19 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 43 号) 40.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41.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 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 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 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三、个人所得税 4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 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20 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要求,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 现金),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要求,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1 四、财产行为税与资源税 45.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 规定税率)减征 30%。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46.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实行减征 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的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 号) 47.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 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 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2020 年 3 月至 5 月属期 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 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 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 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 号) 48.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 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 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 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化和娱乐业(指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2020 年 3 月至 12 月属期的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 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11 号) 五、社会保险费 49.自 2019 年 3 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 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 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 2019 年第 2 号》 23 50.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统一调整为 16%。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 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70%、80%、90%、100%、 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阶段性降费率 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 0.5%,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 号) 51.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 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 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4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52.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 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 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 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 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 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 53.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 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 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 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 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 25 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 13 号) 54.双鸭山市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政策 (一)减征范围:本市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 类企业。 (二)减征时限:2020 年 2 月至 4 月,共 3 个月。 (三)减征标准:参保企业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的 50%。 (四)减征期间待遇:实施减征期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 划入政策不变,参保职工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五)退费管理:实施减征期间,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缴费标准缴费 的,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重新核定缴费计划,涉及多出的缴费额,经 核准后,企业可以选择直接冲抵减征期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按 规定程序办理退费。 二、缓缴政策 实施减征政策期间,《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 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双医保发〔2020〕3 号) 文件中关于延长城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即 26 “按季度缴费、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参保缴费期至 4 月 30 日, 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享受待遇;按年度缴费的参保单位,需在 4 月 30 日 前办理参保缴费”。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 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 知》 (双医保发〔2020〕 5 号) 55.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 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 受减免政策。2020 年 2 月至 4 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 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 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 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 号) 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各省(除 27 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湖 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 继续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 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 年个人缴费 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 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 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 选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 57.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 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 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 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 延长执行到 2020 28 年 6 月底。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 行无申请退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 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 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员, 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 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12 年底前进 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 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 号) 六、非税收入 58.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 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 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 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29 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降低 25%的基础上,再 统一降低 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 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 59.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 6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 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0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 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 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 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 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 31 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 惠至 3 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61.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 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 征。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 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 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 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 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 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 32 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 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6 号) 62.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 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责任单位:省税务 局)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 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税 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 号) 6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 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 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暂免征收残保金。 33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加权平均工资。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 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6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 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65.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所属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阶段 性免征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税函〔2020〕100 号) 66.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 报缴纳。 34 黑龙江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缴费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 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 2020 年第 9 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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