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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补充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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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补充说明》.doc

关于《学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 结合我校学生专业导师实施情况,现将原《学生专业导师制实施 办法》 (辽交专人发[2010]42 号),做如下补充。 一、工作职责内容修订 原办法第三点 “工作职责”新增内容:指导教师可指导学生参 与本人申请的教科研项目,或指导学生参与本专业范围内的产品生产、 检测等工作。该类指导工作审批程序(以教科研项目为例)为:指导 教师某一教科研项目立项成功后,首先向所在系部申请学生参与本人 的教科研项目建设,系部同意后,到人力资源处、教务处进行审批备 案,审批通过后方可依托项目进行指导。项目正常结题后,指导教师 提供学生参与项目的说明材料,经教学系、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审批 合格后,可参照选修课给予被指导学生相应学分,赋分标准为:2学 分/每个项目,原则上周期为一年。 二、遴选与配备内容修订 原办法第四点 “遴选与配备”调整内容:学生导师实行 “双选” 制。每学年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教学系申报,教学系(教学指导委 员会)择优选聘优秀教师担任学生导师并在系内公布导师个人基本情 况。根据导师情况,学生自主报名选择导师,原则上选择本专业教师。 导师结合本人情况从报名的学生中选拔 5-10 名学生进行指导,指导 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导师选聘结果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考核管理内容修订 原办法第五点 “考核管理”新增内容:学生导师需填报《学生 导师工作手册》,教学系定期进行检查,人力资源处不定期抽查。每 年度末教学系对本系学生导师工作进行排序考核,优秀指数为 20%。 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原办法正常执行,与本说明不符之处,以本说明为准。 (三)本说明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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