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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科学院—威高集团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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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威高集团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威高集团高技术研究发展计 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是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代表中国科学院、威 高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科技厅、威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主要支 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生物医用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领域,面向市场 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研究、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前期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 “计划”设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 (二)确定主要技术领域和重点方向; (三)组建专家委员会; (四)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审定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 (六)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决定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受领导小组的委 托,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提供咨询和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计划的目标、任务和部署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 对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项目的立项和评审; (四) 参与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项目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项目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 (四)承担项目任务书的审核工作; (五)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与项目依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七)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 和进展情况报告; (八)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 (九)负责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 (十)其他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立项 计划按照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 程序,重点资助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生物医用材料和生物医药领域 的新原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创新研究以及创新平台建设和 人才培养等科技项目。 第七条 “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 1.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 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有明确的应用目标; 2.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3.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4.知识产权清晰。 第八条 指南发布。领导小组依据威高集团战略规划相关领域技 术发展的趋势,在广泛征求专家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发布 年度申报指南。中科院下属科研机构可依据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项目申请。 第九条 项目受理。合作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形 式审查,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条 项目评审。由合作办公室制定项目立项评审方案,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审两个步骤。 初评采用同行通讯评议,邀请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 从项目是否体现市场需求与科技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 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 行评审。 凡通过初评的项目,由专家委员会从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市 场前景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 结果向领导小组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委员会 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对当年计划支持的研究项目、 经费分配方案做出决议。按规定程序批复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计划任务书由合 作办公室编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领导小组委托沈阳分院同项 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 技术方案、技术经济、年度计划与目标、预期研究成果、产业化前景 分析、主要参加人员情况、经费预算及附加条款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和研究重 点; 2.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与经费使用安排,包括研究计划、内 容、成果、及预算编制与分解的落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计划 原则上不能调整,如确因研究需要调整原计划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 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执 行; 3.负责项目年度科研进展和成果汇总以及组织各阶段报告等的 编写,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 4.组织年度总结和学术交流,提出项目年度报告,结题时提出项 目结题总结报告; 5.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 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督促、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项目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合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执行 情况进行评估,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以本计划的研究内容为核心申请国家、地 方政府科研计划,需事先提请合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在研的计划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缓拨或减拨经费、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追缴部分或者全部已拨付经费, 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计划领导小组 对项目实施情况安排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3.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它 违反计划项目规定或管理办法的行为; 4.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 日期前一个月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 题,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 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 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结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 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由领导小组主持,会同专家委员会对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项目验收重点是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 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研究队伍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 数据库、专利等,须注明“中科院-威高集团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资 助”。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原则及知识产权 的使用与管理方式等问题在任务合同书附加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缔约各方及其有关人员(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及 合作办公室等)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课题 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负有 就合同课题涉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密的责任, 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缔约各方及其有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漏或 引用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漏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不得泄漏评 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公开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课题组成员在参加国内外学 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的有 关保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需发表与课题有关的各类保密资 料,应事先向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确定 准予发表后方可发表。擅自发表造成秘密泄露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 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缔约各方及其管理人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 风,领导小组有权视情节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任职资格,坚决杜绝歪风 邪气,确保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责成计划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合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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