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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珠联璧合安稳1905一年定开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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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是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以下或称为“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 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条款;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 过往业绩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您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南京银行(以下简称为“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 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 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政策风险:当期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 财产品的发行、管理、投资运作和清算兑付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降低甚至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遭受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应的债务主体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其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等,将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 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 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 的信用等级,尽最大努力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理财产品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率资产将面临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2.理财产品投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和股票发行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3.理财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可能面临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风险。 银行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控 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或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如有),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 资产变现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以及投资 者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者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对期限明显不匹配的理财产品评估较高的风险等级,并对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 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不予开展期限不匹配的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者方面,银行将充分提示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期限,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五)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参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 易对手风险。 (六)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对于债券等 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等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 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七)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相应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 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 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服务的,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延期兑付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 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渠道查询,如果投资者 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 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的成立、发行、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 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税收风险: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 成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下跌、本金损失的情况。 (十四)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受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 财产品净值下跌、本金损失。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期限 10 年,每一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不能提前赎回,投资者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级(本风险等级为本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 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级及以上(风险评级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购买。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者到 期收到款项为 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为保证当期理财投资者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当期理财产品承担。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投资者声明: 1. 如投资者通过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风险揭示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投资 者在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点击接受本风险揭示书,即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所有条款,并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风险 揭示书的约束。投资者点击“确认”即视为确认本人符合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再需要手写填写及抄录。电子银行渠道所生成和保留 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银行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投资者与银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 定证据,投资者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版本号:V21.01.0001 1 2. 本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本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为: (低、 中低、 中、 中高、 高)(仅由 个人投资者亲自填写)。如果影响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 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4. 银行已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本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投资者已充分认识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各项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完 全由本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次投资决策,并未依赖于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以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准。 5. 以下划线部分,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 (以下为签章页,适用于纸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情形) 个人投资者适用 签名: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版本号:V21.01.0001 2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南京银行珠联璧合安稳 1905 一年定开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产品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理财产品代码 ZC108691944598 产品登记编码 C1086919000006(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内部销售代码 Z30001 理财期限 10 年(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延期),按每一年开放申购、赎回。 销售区域 全国 2019 年 5 月 2 日—2019 年 5 月 8 日(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发 行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 披露。) 2019 年 5 月 8 日 2019 年 5 月 9 日—产品实际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实际到 期日为提前终止权或延期终止权行使日。) 2029 年 12 月 28 日 理财认购期/募集期 认购确认日 理财存续期 名义到期日 理财封闭期 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时间 申购/赎回确认日 申购份额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 收益分配 资金到账日 存续规模上限 理财币种 风险等级 发行对象 认申购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每期封闭期为一年,当期封闭期起止时间以公告为准。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申购/赎回确认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以公告为 准),投资者可提交申购申请。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申购/赎回确认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以公告为 准),投资者可提交赎回申请,系统不自动赎回。产品终止日,产品将对所有份 额进行强制赎回。 申购时间:申购开放日 9:00-申购开放日 17:00。 赎回时间:赎回开放日 9:00-赎回开放日 17:00。 申购/赎回开放日和确认日另行公告。 巨额赎回条款:当产品的当期赎回量超过上期产品规模的 20%时,银行有权暂停 客户的赎回,如发生以上暂停的情况,申购/赎回开放日和确认日另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按每一年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具体申购/赎回确认日以公告为准。 申购份额=确认申购金额/S。S 为申购确认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已扣除相关费 用) 赎回金额=确认赎回份额×R。R 为赎回确认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已扣除相关费 用)。(赎回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 1 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 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分配后理财产品净值不低于 1)。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低于 1 时,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赎回资金与收益分配资金将于申购/赎回确认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销售文件约 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500 亿元,每次开放申购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 人民币 根据本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级(本风险等级为本行 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级及以上(风险评级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个人和机构 投资者购买。 个人客户认申购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认申购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南京银行有权对上述认申购起点金额和递增 金额。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仅 限于货币型和纯债型证券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监督 管理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理财产品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版本号:V21.01.0001 3 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比例为 0-35%)。 注:非因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 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至说明书约定 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内应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封闭期内,本理财产品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产品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对债券等 资产的行业和品种的深入分析,自上而下进行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构建合理的 投资组合方案。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回撤幅度,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产品为封闭期为 1 年的定期开放式产品,投资债券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并持有到期,使用摊余成本计量,资产组合的久期不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在本封闭期期间,本理财产品以 1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各封闭期和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封闭期 该封闭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 1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1%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1 年 5 月 6 日 1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8%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 1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5% 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封闭周期的 1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该封闭期前的产品认申购/赎回确认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1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每个 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将于每个开放周期的申购确认日之前在 银行官方网站公布该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公布时间不晚于申购确认日之前 1 个工作日)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本行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 费用 风险事件说明 理财产品管理人 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其他说明事项 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仅作为银行业绩报酬计提依据。 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销售费:本理财产品按产品份额收取年化 0.2%的销售费,按日计提。 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产品份额收取年化 0.4%的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按产品份额收取年化 0.02%的托管费,按日计提。 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南京银行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 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 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 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 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非操作时间不能进行申购/赎回申请,封闭期内不开放申 购/赎回申请。 2、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每一年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购/赎回确认日净值 及收益分配方案,公布时间不晚于确认日后 2 个工作日。同时按月在官方网站上 公布相关净值信息。 3、银行在当期理财产品申购开放日之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当期封闭期、当期申 购/赎回确认日、下期申购/赎回确认日,公布时间不晚于申购开放日之前 1 个工 作日。 版本号:V21.01.0001 4 税务处理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银行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 缴纳,税金由该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 投资者负责,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条 情景示例 假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 10 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 100000 份。产品赎回确认日,扣除所有税费后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1.0500,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赎回款项为 105000 元。 假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 10 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 100000 份。产品赎回确认日,扣除所有税费后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0.9000,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赎回款项为 90000 元。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 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如出现资产融资人无法兑付本金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本金。 第三条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一)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所投金融资 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具体资产估值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回购、借款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最近一个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的估值方法 (1)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值法估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未上市债券及按照上述方法无法取得估值的债券按照其成本估值。应收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理财产品的当日净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6. 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第四条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银行将按照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相关约定公布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到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 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应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银行可基于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获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获知、 从代销机构获知等)、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和报送投资者的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理财产品交易信息等信息)。投资者特 此授权并同意,为业务需要,银行可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并要求其他机构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进行提供 。 本理财产品不纳入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受理范围。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 请致电全国客服统一热线 95302 咨询、投诉。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 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5 银行打印栏(个人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填写栏 授权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第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一 交易币种 产品代码 投资金额/份额 钞汇标志 产品名称 □业绩比较基准 □预期年化收益率 □现钞 □现汇 联 银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特别提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 慎) 行 留 存 理财产品适合度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低 □ 中低 □ 中等 □ 中高 □高 产品风险等级(银行填写) □低 □ 中低 □ 中等 □ 中高 □高 投资者勾选:□已经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 (本栏为签章页,适用于纸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情形) 本人已经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并认可 银行盖章: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认银行 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投资者签名: 理财服务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 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仔细 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版本号:V21.01.0001 6 版本号:V21.01.0001 7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在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包含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和服务流程说明 (一)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等 。投 资 者 可 以 向 南 京 银 行(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 )理 财 服 务 人 员 咨 询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 期限、投资范围、销售文件相关细节、疑问等,银行理财服务人员给予解答。 (二)风险承受能力及理财签约 ●机构投资者适用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若 选 择 线 上 签 约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理 财 签 约 界 面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后 即 视 为 签 约 完 毕;若 选 择 线 下 签 约 , 投 资 者 需 提 供:三 证 合 一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 开 户 许 可 证 、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授 权 经 办 人 办 理 理 财 业 务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 依 照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 银 行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签 署 《 理 财 业 务 开 户 /认 购 产 品 申 请 书 》 后 视 为 确 认 签 约 完 毕 。 ●个人投资者适用 首 次 购 买 理 财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须 前 往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和 理 财 签 约 。通 过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投 资 者 可 以 清 楚 了 解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可 购 买 的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 风 险 评 估 须 填 写 《 南 京 银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个 人 版 )》 ( 三 )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 在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或 电 子 渠 道 购 买 。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 构 投 资 者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个人投资者适用 如投资者选择在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流程如下: 理 财 产 品 推 荐 及 录 音 录 像( 以 下 简 称“ 双 录 ”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向 投 资 者 推 荐 合 适 的 理 财 产 品 ,提 供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介绍产品相关条款及风险揭示等内容。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如确认购买, 须 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并 在《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上 亲 自 抄 录 风 险 揭 示 语 句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须 在 销 售 专 区 对 理 财销售全过程进行双录。完成双录后,投资者须在《南京银行风险产品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 个 人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银 行 借 记 卡 、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已 签 名 确 认 的 理 财 认 /申 购 申 请 资 料 和 《 南 京 银 行 风 险 产 品 录 音 录 像 确 认 单 》 提 交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购 买 操 作 , 银 行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银 行 提 供 的 电 子 银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或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销 售 渠 道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相关电子银行渠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根据认购流程逐项点击确认进行购买。 ( 四 )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 投 资 者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内 ,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 ( 五 )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和 税 收 。 提 前 终 止 — 当 理 财 产 品 发 生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时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告 知 相 应 理 财 产 品 的 提 前 终止事宜。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相 关 约 定 , 将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划 入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资 者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形 ,造 成 本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变 现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向 投 资 者 提 前 兑 付 、延 迟 兑 付 或 者 分 次 兑 付 ,并 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兑付方案。 税收—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说 明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银 行 应 提 供 统 一 的《 南 京 银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测 评 问 卷 (个 人 版 )》 供 个 人 投 资 者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银 行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的 评 级 由 低 到 高 包 括 五 级 , 分 别 为 : 低 ( 一 级 ) 、 中 低 (二级)、中(三级)、中高(四级)和高(五级)。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 流动性需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评估后应当将评级结果告知个人投资者,由个人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 个 人 投 资 者 超 过 一 年 未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或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情 况 的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在 银 行 网 点 或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在银行网点柜面重新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 ●特 别 提 示:如 个 人 投 资 者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主 动 要 求 银 行 对 其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低(一级):风险承受能力弱,不能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且收益率不能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率。 中低(二级):风险承受能力弱,希望通过投资达到资金保值的目的。 中(三级):风险承受能力一般,能接受投资导致本金有损失。 中高(四级):风险承受能力尚可,能承担一定比例的本金损失。 高(五级):风险承受能力强,能承担较大比例的本金损失。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根 据 自 身 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经 验 、投 资 目 标 、风 险 认 知 、风 险 判 断 及 其 他 因 素 综 合 考 量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力。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银行理财产品按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银行将其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低(一级)、中低(二 级)、中(三级)、中高(四级)和高(五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投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等级 低(一 中低(二 中(三 中高(四 高(五 级) 级) 级) 级) 级) 低(一级) √ × × × × 中低(二级) √ √ × × × 中(三级) √ √ √ × × 中高(四级) √ √ √ √ × 高(五级) √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第三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版本号:V21.01.0001 8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银 行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造 成 银 行 在 需 要 时 无 法 联 系 投 资 者 , 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信息保护 ● 银 行 承 诺 依 法 履 行 投 资 者 信 息 保 密 义 务 ,防 范 投 资 者 信 息 被 不 当 采 集 、使 用 、传 输 和 泄 露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投资者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需投诉,请随时拨打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银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条银行联络方式 ●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95302。 ● 银 行 网 站 : www.njcb.com.cn。 第七条重要须知 本 理 财 产 品 由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业 务 专 营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中 心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 理 财 业 务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 ”南 京 银 行 已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公 告 获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批 复 筹 建 南 京 银 行 理 财 子 公 司 ,未 来 ,对 于 由 南 京 银行发行运作、且符合监管规定的可划转的理财产品,将逐步由南京银行划转至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并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由 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继续勤勉尽责地开展产品管理工作。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则视为同意届时本产品管理人由南京银行变更为 南京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者已充分认识到本产品管理人的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该等变更无任何异议。具体管理人变更及产品划转安 排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即使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其他约定,关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的 事宜仍以本条约定为准。 仔细阅读提示 请投资者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 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有权并代表乙方利益,按照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 经甲方( )与乙方(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 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 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有关事 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宜达成协议如下: ( 4)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 报 送 乙 方 身 份 信 息 及 1.名 词 释 义 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甲方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所需的情况 ( 1) 认 购 期 /募 集 期:是 指 银 行 确 定 的 接 受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理 财 产 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甲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甲方认 品的起止期限。 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甲方获取的乙方信息。甲方应向上述被 ( 2) 理 财 存 续 期 : 是 指 理 财 产 品 成 立 至 终 止 的 期 间 。 披露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 3) 名 义 到 期 日 : 是 指 在 银 行 未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3.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 1)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理 财 资 金 为 合 法 拥 有 的 自 有 资 金 , 不 存 在 ( 4) 实 际 到 期 日 : 是 指 银 行 实 际 开 始 停 止 计 算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乙方不得使用 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 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将其 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协议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 5)工 作 日:是 指 除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包 括 周 六 、 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 周 日 )外 的 日 期 。 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 ( 6) 固 定 收 益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存 款 、 债 券 等 债 权 类 资 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 7)权 益 类 理 财 产 品:是 指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2) 乙 方 保 证 其 已 知 悉 甲 方 并 非 乙 方 的 投 资 顾 问 或 其 他 顾 问 , 的理财产品。 乙 方 并 未 依 赖 于 甲 方 和 /或 甲 方 的 雇 员 、 代 理 人 或 关 联 机 构 对 其 所 作 ( 8)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的 任 何 陈 述 (不 论 口 头 或 书 面 )而 决 定 投 资 于 理 财 产 品 。 生 品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的 理 财 产 品 。 ( 3) 乙 方 保 证 其 有 权 利 签 署 本 协 议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述 的 义 务 , ( 9) 混 合 类 理 财 产 品 : 是 指 投 资 于 债 权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 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商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类 资 产 且 任 一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未 达 到 80%的 理 财 ( 4) 乙 方 保 证 执 行 及 交 付 任 何 文 件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 产品。 均 不 会 违 反 (i)任 何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法 令 或 法 律 限 制 , 任 何 法 院 或 ( 10) 公 募 理 财 产 品:是 指 面 向 不 特 定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的 理 财 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 产品。 (ii)对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有 约 束 力 的 任 何 重 大 协 议 条 款 。 乙 方 应 ( 11) 私 募 理 财 产 品:是 指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 品。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认 /申 购 金 额 。 ( 12) 投 资 冷 静 期:私 募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自 其 签 署 《 理 财 产 品 ( 5)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处 于 正 常 销 售 协 议 》 的 时 点 起 的 至 少 24 小 时 为 该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 状态,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 ( 13)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用 于 支 付 理 财 产 品 的 认 /申 购 投 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 资 资 金 , 并 用 于 接 收 理 财 产 品 的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的 银 行 账 户 。 异 常 情 形 ,导 致 认 /申 购 不 成 功 ,以 及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如 因 有 ( 14) 银 行 : 指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 ( 15) 投 资 者:指 购 买 南 京 银 行 发 行 的 相 关 理 财 产 品 的 符 合 相 关 被冻结或扣划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个人或机构。 ( 6)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如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甲 方 配 合 对 乙 方 ( 16) 理 财 销 售 文 件 /销 售 文 件 : 指 理 财 产 品 对 应 的 《 理 财 产 品 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甲 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 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 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此损失及 2.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甲方对上述 ( 1) 甲 方 应 当 履 行 恪 尽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诚 实 守 信 、 有 效 管 理 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的义务。 ( 7)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不 得 将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销 户 。 若 发 生 因 ( 2)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权 限 内 , 甲 方 拥 有 管 理 和 运 用 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甲方不承担 理财资金的权利,并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任何责任。 收取相应费用。 ( 8) 乙 方 应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 合 法 、 有 效 , ( 3) 甲 方 作 为 理 财 产 品 管 理 人 , 全 权 负 责 理 财 产 品 资 金 的 运 用 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 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版本号:V21.01.0001 9 未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 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乙 方 进 行 投 资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反 洗 钱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切 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4.产 品 认 购 、 赎 回 ( 1)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 参 照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约 定 。 ( 2)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撤 销 申 请 : 乙 方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内 ,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 ( 3)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 若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日 , 本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规 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 产品不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 乙方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 结。 ( 4)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 参 照 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 5) 理 财 产 品 赎 回 /到 期 兑 付: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甲 方 将 按 照 对 应 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乙方授权指 定账户。如果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 额变现,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乙方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 者分次兑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兑付方案。 5.产 品 提 前 终 止 在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如 发 生 以 下 事 项 时 ,银 行 可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如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将于该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银 行 网 站( www.njcb.com.cn)上 发布提前终止公告): ( 1) 因 本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资 产 等 与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 止的; ( 2)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监 管 规 定 、 政 策 的 改 变 、 紧 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 前终止的; ( 3) 因 地 震 、 火 灾 、 战 争 、 罢 工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 4) 银 行 合 理 认 为 应 该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项 下 , 银 行 应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理财产品清算变现并将相应的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如提前终止项下,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银行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 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说明。 甲方根据相关条款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兑付 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6.特 别 提 示 ( 1) 在 本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 如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市 场 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甲方有权 对本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 标 准 和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并 根 据 销 售 文 件 及 监 管 要 求 等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乙方有权不接受该变更,并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甲方指定的赎 回期限内向甲方申请赎回。乙方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 接 受 修 订 后 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 ( 2) 免 责 条 款 ( i) 不 合 法 。 如 果 因 遵 守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不 论 是 现 行 或 将 来 实 施 的 )而 使 得 甲 方 履 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 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 乙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ii)不 可 抗 力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罢 工 、内 战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任 何 种 类 的 恐 怖 活 动 、暴 动 、公 众 示 威 及 / 或 抗 议 、 法律变化、中国內地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 币 兑 换 、 划 转 等 的 异 常 变 化;任 何 政 府 机 关 或 其 他 机 关 的 行 为 (不 论 是 在 法 律 上 或 是 在 事 实 上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规 则 、规 定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包 括 国 有 化 或 对 外 限 制 、 外 汇 管 制 )、 诉 讼 或 威 胁 ; 或 任何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 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 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当资金存放在甲方的任何分支机构、任何往 来银行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 时 ,甲 方 亦 无 需 向 乙 方 负 责 。如 果 在 一 个 支 付 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不 论 该 不 可 抗 力 是 否 持 续 整 个 当 日 ),与 理 财 产 品 有 关 的 相 关 回 报 或 赎 回 金 额 (视 情 形 而 定 )的 支 付 将 由 甲 方 按 完 全 自 行 酌 情 决 定 顺 延 至 紧 临 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工作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 收益或者补偿。 ( iii)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或 其 交 易 资 金 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采取强制措施,或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 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 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 承担责任。 ( 3) 赔 偿 及 责 任 限 制 乙 方 承 诺 ,如 果 乙 方 在 协 议 项 下 作 出 错 误 的 陈 述 、保 证 或 者 违 反 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甲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 支出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本条 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 其他责任。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如果甲方因需遵守适用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支 付 体 系 的 规 则 和 规 定 )或 遵 守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 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 出,甲方无需负责。 ( 4) 抵 销 ( i)除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或 其 他 的 抵 销 权 利 外 ,甲 方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将 乙 方 欠 付 甲 方 的 任 何 债 务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到 期 、 无 论 是 否 因 协 议 而 导 致 , 也 不 论 债 务 的 结 算 货 币 、 付 款 地 或 登 记 处 )与 甲 方 欠 付 乙 方 的 任 何 债 务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到 期 、 无 论 是 否 因 协 议 而 导 致 , 也 不 论 债 务 的 结 算 货 币 、付 款 地 或 登 记 处 )进 行 抵 销 ,而 无 须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 ( ii)为 了 对 不 同 货 币 进 行 抵 销 ,甲 方 可 在 有 关 日 期 以 甲 方 所 选 择 适 用 的 市 场 汇 率 将 任 何 一 方 的 债 务 予 以 兑 换 。如 果 债 务 尚 未 确 定 , 则甲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相关的一方当事人须在 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另一方支付差额。 ( 5) 弃 权 如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甲 方 的 任 何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迟 延 或 弃权,或甲方给予的其他放任或宽限,均不损害和影响甲方按协议 可享有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 利、权力或救济。 ( 6) 可 分 割 性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在 任 何 方 面 的 非 法 、无 效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 ,不 影 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 7) 税 收 条 款 以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税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如 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7.争 议 处 理 本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8.协 议 的 生 效 和 终 止 ( 1)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本 协 议 可 以 纸 质 、 电 子 数 据 等 形 式 提 交 、 订 立或确认。 ( 2) 本 协 议 书 以 纸 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 自 甲 方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用章及乙方签名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 3) 本 协 议 书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的 , 乙 方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 售渠道)点击接受本协议,即表示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 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 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点击确认且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提 示 交 易 成 功 之 时 生 效 。 交 易 成 功 仅 指 认 /申 购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 认 /申 购是否成功以甲方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甲方电子银行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 录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 资 料 ,构 成 有 效 证 明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确 定 证 据 , 乙 方 无 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 4) 甲 乙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项 下 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9.乙 方 声 明 在 签 署 本 产 品 协 议 书 以 前 ,甲 方 已 根 据 本 产 品 协 议 书 等 理 财 产 品 销售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乙方已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明确本理财产 品 委 托 代 理 性 质 ,愿 意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并 对 协 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 版本号:V21.01.0001 10 议。乙方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 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于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结 束 后 从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扣 划 相 应 的 认 /申 购 资 金 。 10.本 协 议 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 乙 方 签 署 本 协 议视为同时同意并确认了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 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 关条款,无需再对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签署。 版本号:V21.01.000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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