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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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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docx

附件 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 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 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 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 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 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 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 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 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 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 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 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 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 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 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 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 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 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 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 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 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 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 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 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 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 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 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 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 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 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 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 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 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 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 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 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 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 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 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 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 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 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 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 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 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 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 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处理程序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 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 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 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 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 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 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 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 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 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 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 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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