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经营假兽药案桃农(兽药)罚〔2021〕68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3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兽药)罚〔2021〕68 号 当事人:王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XX 镇 XX 路 XX 号 当事人王 XX 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3 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7 月 29 日,桃江县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线索移 送,当事人王 XX 涉嫌销售假兽药,经查,当事人王 XX,2017 年在桃江县 XX 镇 XX 路 XX 号,成立桃江县 XX 店,属个体工商 户,具备兽药经营许可证。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当事人王 XX 在江西黄 XX 处购入 121240 元的兽药,其中有 97240 元的 兽药被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假兽药。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王 XX 向本机关提出情况说明,在 江西警方来电说明江西渔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产品是 假兽药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了该公司所有产品,2020 年 1 月后除自用外,未销售过该公司的产品,当事人无主观 刻意违法行为。 查看黄 XX 销售记录和当事人王 XX 销售记录,当事人王 XX 在 2019 年在江西黄和文处购入的假兽药有 24070 元,其 中 13360 元用于销售,盘点过期产品 5040 元,剩余产品在 2020 年开始用于当事人自己承包的鱼塘。 经询问从当事人处购买了鱼药的客户莫 XX、肖 XX、刘 XX,未造成大面积死鱼等经济损失,由于水产市场不好等原 因,现莫 XX、肖 XX、刘 XX 均未再继续从事水产养殖。 2021 年 8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查封现存于当事人王 XX 鱼塘处被认定的假鱼药鱼病宁 33 件、救鱼神 18 件、鱼病宁 56 包(散装)、救鱼神 26 包(散装) ,于 8 月 16 日解封,解 封后已由当事人交益阳市 XX 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集中 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二、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江西渔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的精制敌百虫粉等 11 个涉案产品违法定性的认定意见,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标称江西渔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 产的混杀灵等产品违法定性的认定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 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兽 药为假兽药; 三、江西黄 XX 处进货记录; 四、当事人王 XX 询问笔录 2 份 12 页,证明当事人销售 假兽药的事实、金额、去向; 五、刘 XX、莫 XX、肖 XX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鱼 药的相关情况; 六、肖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同当事人王 XX 一起 水产养殖的事实; 七、王 XX 销售记录,证明涉嫌销售假兽药的货值; 八、王 XX 承包水产养殖水面照片; 九、王 XX、肖 XX、刘 XX、莫 XX、肖 XX 身份信息; 十、当事人王 XX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照片,证 明其经营资质; 十一、益阳市 XX 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收集凭证及 照片;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 XX 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 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 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 误。”、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8 月 6 日 下 达 了 《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桃 农 ( 兽 药 ) 告 〔2021〕68 号),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 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 人王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 人王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 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 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 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 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 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 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 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王 XX 积极配合调 查,如实提供涉案兽药进货、销售等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 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 13360 元; 二、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 2 倍罚款,2672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16 日